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docx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下发《AA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公司设备物资管理,进一步规范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成本,防止采购业务的暗箱操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AA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
AA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AA集团公司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设备物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防止采购业务的暗箱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A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进行设备物资(不含股份公司、集团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物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列入合格供方名单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
第四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主要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100万元(含)人民币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二)重要设备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50万元(含)人民币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三)低于以上标准,行业、业主、上级要求必须招标采购的,按行业、业主、上级要求进行招标;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主要材料或重要设备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低于以上标准,项目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部选用招标采购方式时参照本办法执行,选择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经上级批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划整为零进行招标。
第六条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域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的领导组织。
公司设备物资部是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司设备物资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三)负责设备物资集采计划、招标项目申请、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的审批以及合同文本的评审工作;
(四)负责指导项目部的采购招标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助或参与采购招标的评审、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组建并管理公司设备物资招标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公司各项目部的设备物资部门在上级机关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本项目部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
加强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能组织各参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的不允许各单位分散采购。
第九条每次实行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都要成立以下专门组织,协同开展工作。
(一)招标领导小组:
由招标单位领导、业务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领导、招标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研究解决招标中的重大问题,如敲定招标方式、招标方案,审定合同单价,确定中标单位等。
(二)业务工作小组:
由分管业务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技术标准规范,查验企业资质等。
(三)评标工作组:
由开标前选取的评委组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开展评标工作。
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名。
(四)监督组织:
公司本级监标由机关党委或审计选派人员负责,项目部本级监标由项目部等经济实体单位的党(工)委书记或纪工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分管党群工作副经理负责。
主要负责制定招标纪律,检查招标文件,审查评标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招标过程是否违法违纪,监督招标纪律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依规应公开招标的自购设备物资的招标资料,需报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项目部按批复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必要时公司设备物资部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二)未达到招标条件的自购设备物资的采购方式,按项目部本级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除外,需报上级审批)。
(三)属于集团公司集采的物资,项目部在取得集团公司集采中心授权后可按批复意见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招标资料报集团公司集采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业主有要求的,按业主要求实施招标采购,项目部上报审批资料时,需将业主要求的证明资料附后。
第三章设备物资招标
第十二条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前必须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
主要包括:
拟购设备物资的必要性论证、内部调剂或租赁使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租用与购置的经济性对比;拟购设备物资的经济技术指标是否先进、市场供求状况及基本的价格水平、合格供方的基本情况、质量及用户使用评价情况等。
第十三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但必须根据招标权限逐级审批。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业主指定供应商范围的;
第十四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根据招标权限逐级审批。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公司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工程施工或者功能配套;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设备物资自行招标采购的主要程序
(一)编制设备、物资采购计划,通过中国铁建设备、物资采购网逐级上报,按审批意见组织采购。
(二)对市场进行调查和考查,确定《合格供方名单》。
(三)确定招标方式,根据权限逐级审批《招标项目申请表》。
(四)制定招标方案,根据权限逐级审批《招标方案审批表》。
(五)编制招标文件,根据权限逐级审批《招标文件审批表》及附件。
(六)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八)标前会及招标文件答疑,收取投标保证金。
(九)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好记录。
(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组织开标会议,按招标文件要求检查投标人资料,公开开标、唱标,并做好开标记录,必要时进行录音、录像。
(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推选评委组长,由评委组长主持评委会工作。
(十二)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候选人名单(公开招标)。
(十三)确定中标人,根据权限逐级审批,取得招标结果批复。
(十四)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公开招标要对中标结果公示)。
(十五)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定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
(十六)将招标相关资料存档,经公司审批的还需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报公司设备物资部备案。
(十七)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第十六条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必须根据计划采购的设备物资特点、工程进度质量要求、资金状况、所处环境等综合考虑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设备物资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必须按程序进行,必要时可请公正机关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予以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采用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和《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供货要求
(六)投标文件格式
第十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时,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六)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如果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投标邀请书可参照以上内容编写。
第二十条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以及缴纳金额或比例。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需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等方式直接汇入公司账号,不收取现金、个人存折汇款。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履约保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唱标),做好开标过程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数量不低于总数2/3,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准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评定中标主要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方法。
标准化程度较低,技术通用性和可比性较差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标准化程度较高,具有通用性标准件的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在招标文件中一定要对投标书的内容做出严格细致的要求,突出可行性和可靠性,不留漏洞,防止低价中标者进行索赔和设法追加费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在招标书的评标标准中一定要合理地分配分数比例,突出关键项目内容的分数,以保证中标人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预期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评标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钱物或其他好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