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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资料(完整版)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本质

税收的本质反映了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它表现在:

第一,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机器可以依据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即通过国家政治权力把私人占有的社会产品的一部分变为国家所有。

第二,税收体现一定的社会产品分配关系。

税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

它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在税收的整个过程中,必然发生国家与各种不同性质和规模的经济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家与社会各阶级、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种分配关系与一般的分配关系迥然不同。

一般的分配关系,是以经济单位为主体通过等价交换或不等价交换而发生的分配关系,而税收的分配关系是以国家为主体采取强制无偿形式而发生的。

税收的概念和税收的本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概括什么是税收,后者则主要概括税收所代表或反映的经济关系。

(三)税收的特征

税收的本质既然是以国家为主体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表现为国家占有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必然要求税收具有三性,即征收上的强制性、缴纳上的无偿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

1.税收的强制性。

这是指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地纳税。

税法同国家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对不同的纳税人具有同样的强制力。

2.税收的无偿性。

这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

所谓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缴纳的货币或实物就转变为国家所有,纳税人得不到任何报酬,不存在等价交换,也不再返还。

3.税收的固定性。

这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在强制、无偿的前提下,固定性也是税收的最重要的形式特征。

所谓固定性,一般是指在征税之前,国家采取法律的形式,把每种税的征收对象、纳税人以及征收数额和比例都规定下来,以便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

税收之所以要采取固定的形式,是由税收本质特征决定的,这种固定性既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标志,也是国家财政收入可*的保证。

二、社会主义社会税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剩余产品进行"社会扣除"的手段之一。

在社会主义阶段,对社会总产品扣除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税收集中占有并且通过财政支出进行分配使用的。

扩大再生产基金、社会消费基金、后备基金主要来自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为社会所创造的剩余产品。

所以,剩余产品是社会主义税收的源泉和存在的基础,决定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税收的最先决的前提。

(二)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需要通过税收来正确处理国家与它们之间的分配关系。

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因此在坚持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多层次的,即多种经济形式并存,除全民所有制经济外,还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私营经济、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经营企业以及劳动者个人收入等。

这些企业和个人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产品和收益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必须由社会提供能源、交通、科学、教育、卫生以及一般的行政管理条件,国家对它们生产的社会产品进行一定的扣除,行之有效的方式是税收。

(三)通过税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由于税收具有固定性特点,国家对企业征税的多寡是以征税对象的量为转移的,它能充分体现企业之间因贡献大小不同而存在经济利益上的差别。

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企业经济效益好,盈利就多,贡献也大,在国家收入增加的同时,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多。

这样既可以加强企业外部的压力,又可以增强企业内部的动力,税收是处理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最规范的形式。

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相互之间的关系,适当安排它们之间的物质利益问题,必须通过税收,征收所得税,把国家和企业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真正固定下来,使企业的责权利相结合,为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造条件。

(四)税收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经济杠杆。

经济杠杆是人们运用物质利益规律的作用,以物质利益去引导或调节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是通过给予有利或不利的物质条件来鼓励或限制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

经济杠杆包括很多方面,其中税收杠杆,在经济领域和经济杠杆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特殊的作用。

国家通过设置税种,规定税收的调节领域;通过设计税目,规定各税的调节程度;通过税收的减免和加成征收,调整调节幅度,使其具备一定的灵活性,来适应复杂多变的客观经济状况的需要。

<>第二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及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表现形式有法律、条例、决定、命令、规章等。

(二)税法的特点

税法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除了具有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特征以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税法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在执行过程中又具有相对灵活性的法律形式。

税法颁布以后,就要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是它又不是僵化的,特别是在经济调整时期,要根据国家政治经济任务的变化而对税种的开征或停征、税目、税率有所调整变化。

2.在确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一种不对等性。

一方代表国家强制征收,另一方必须尽纳税义务无偿缴纳。

这种关系体现了税法所具有强制性特征。

3.在处理税务争议所适用的程序上,税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

首先要分清争议的性质,纳税人对征税发生一般税务争议时,必须先履行纳税义务,以保证国家税款征收任务不受影响,不存在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协商、调解程序。

二、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参与税收征纳过程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我国税法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分配关系。

2.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征收过程中的征纳程序关系。

3.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所产生的具有责权性质的行政管理权限关系。

三、税法的作用

税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上。

(一)税法是国家取得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实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就必须通过税收立法,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为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并以强制力保证施行。

(二)税法能够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是经济运行中搞活微观经济、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

税法调控经济运行,通常是对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环节分别进行调整控制,使其内部和谐;并通过分别调控,促进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相互之间进行的协调。

税法能够合理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经济利益,间接控制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税法对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把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税务监督是对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监督的有力工具,国家通过税收征管工作,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

对偷税、欠税、骗税、抗税行为,严格依法惩处,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四)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发展国际间经济和贸易往来。

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好同其他国家的税收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在对外贸易往来中,税法通过规定对出口产品免税和在一定条件下实行低税的关税政策,以及出口产品退税的办法,以鼓励出口,增强我国的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平衡外汇收支。

同时对进口商品,税法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定较高税率。

对为出口而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和其他必需品采取有条件的免税和制定较低税率,既满足本国生产、科研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又有利于保护本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在对外经济来往中,为了吸引国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税法采取既要维护国家权益,又要照顾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给外商较多的优惠,对于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的外商企业以及外商利润在我国再投资等,则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

为了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在建立经济特区、沿海城市的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放区后,正进一步开发中西部地区,对在这些地区投资的外商给予优厚税收的待遇,为外商创造了较好的投资环境。

<>第三节税法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

向人民征什么税,征哪几种税,应由法律规定。

每开征新税要制定一种法律。

2.每种税的征税要件(指纳税主体、客体、税率等)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由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自行规定。

3.无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不得任意减税免税。

4.征纳税程序也应由法律规定,执法机关不能擅自修改征纳程序。

5.法律应规定税务一般争议和处罚争议的解决办法。

人民在不服税务机关的决定时,既可寻求行政救济,有的争议也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

二、税收公平合理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税收负担的分配,对于纳税人应当公平、合理。

具体地说,

1.从负担能力方面看,负担能力大的,应当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当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就不需要纳税,这在所得税的征收上体现得非常清楚。

2.从客观经济条件方面看,对于纳税人由于自然条件优越而取得的超额收入或级差收入多征税,对于那些由于客观条件差而在生产经营上有困难的,应少征税,以使企业的负担能力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相适应,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的合理竞争。

合理负担原则是从税收公平与合理两个角度确定税制的建设。

所谓公平,一是指横向公平,是指同等收入的纳税人在相同情况下应当同等征税,而不应当有所轻重;二是指纵向公平,指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

公平与合理两者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合理原则是公平的基础,只有在合理条件下的公平才是真正的公平。

三、税收效率原则

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活动促使资源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

具体体现为:

(一)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及其正当利益。

立法时,要做充分的调查和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企业不因为由于征税而影响生产能力,这就要求在确定税率时,既不能定得过高,也不能过低,要兼顾到国家和企业两者的利益。

(二)要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对于那些由于经营管理水平高,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企业,要在利多多交的前提下,让这些企业得到较多的利益用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使之形成科学的良性循环,对国家作更多的贡献。

对一些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致使经济效益降低的企业,要让企业承担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产生的各种经济责任,不能让这些企业依赖国家的减免税。

(三)要考察影响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的客观条件。

有些企业占有国家资金较多,市政设施配套齐全,交通便利,原材料来源可*、稳定,与那些外部条件较差的企业相比,即使他们主观努力程度一样,其利润水平还是不同的。

对来自社会受益多的应多纳税,受益少的应少纳税。

<>第四节税法的分类

一、税法的分类

(一)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客体性质不同划分

根据征税客体性质不同,可以把税法划分为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

1.流转税法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动、服务的业务收入额;在附加性质的税中,还以主税的税额为征税对象。

流转税主要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调节作用。

它有以下一些特点:

(1)对流转额征税,是以商品交换和有偿提供劳务为前提,充分反映商品经济的性质和要求。

因此,流转税的税目与税率设计、纳税环节与方法等,都同现实经济的客观需要紧密相联,以具体经济条件为最终依据。

(2)对流转额征税,与商品销售环节和劳务提供过程有密切联系,它通常是在法定的销售行为或劳务活动完成收入取得之后加以征收的。

(3)流转税的计税依据,与商品价格及劳务收费标准密不可分;税额都直接成为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

(4)征收流转税,只与法定流转对象的流转额有关,一般不考虑纳税主体的盈利状况,只要发生法定的流转额,都须依法纳税。

(5)流转税的税目设计都很具体、细密,以适应商品的流转和劳务交换的各种情况;并且只对税法中列明的项目加以征税,税法未具体列明的不征税。

(6)流转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同一种征税客体,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

我国现行的流转税法主要有:

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

2.收益税法

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者总收益额为征税对象,增减法定项目后加以征收的税。

收益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根据我国收益税法规定的内容,它有以下一些特点:

(1)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

(2)以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为征收原则。

(3)计税依据的确定,可以区别纳税主体和征税客体的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增减项目,依法分别计算。

(4)在征收方法上,对企业一般是按全年所得额征税,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所以,对收益的征收,具有周期性和连续性,使纳税人的义务履行程序规范化,也使国家及时收税,便于财政调度。

我国现行的收益税法主要有:

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法。

3.财产税法

财产税是以法定财产为征税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者财产转移的事实,加以征收的税。

财产税对限制财产占有和合理使用方面起特殊作用,同时对奖励居民自建房屋和保护房产主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合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起一定的作用。

财产税法的基本特征是:

以纳税人所占有或转移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客体范围严格依法限定;立法精神在于确认、保护财产权,以及有效利用应税财产,征收标的性质单一,通常作为地方税;面向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无税负转移作用,故作为"直接税",与所得税有相辅相成的功能。

我国现行的财产税法包括:

房产税法和契税法。

4.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就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资源税的主要特点是,只对税法规定的资源征税,对未列入的不征税;只限于对因资源的贫富及开发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

资源税法就目前情况而言,主要包括:

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5.行为税法

行为税是指就特定行为的发生,依据法定计税单位和标准,对行为人加以征收的税。

行为税是国家利用税收法律形式,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控制和管理,是宏观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途径。

行为税具有以下特征:

(1)征税客体为特定行为,而计税依据为该种行为所负载的资金量或实物量。

(2)税率适用具有多样性,以适应特定行为的不同性质。

根据我国行为税法的规定,既有比例税率,还有定额税率。

(3)应税行为差异大,税源分散,纳税环节和方法灵活。

行为税就全国来说,不具备主体税种的条件;但就局部地区而言,仍有相当数量的纳税人,有一定的税源和税收收入。

(4)应税行为发生的重复性、连续性不强,征收标的消失快,义务履行往往带有间断性(甚至是一次性的)。

我国现行的行为税法主要有:

印花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筵席税法。

(二)根据各级政府对税收的管理权限为标准划分

1.中央税法

凡所有权和管理权归中央一级政府的税种,称为中央税,为中央财政收入。

目前有:

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及其投资获取的利润;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地方税法

凡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地方各级政府的税种称地方税,为地方财政收入。

它包括:

营业税(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另外还包括筵席税、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法

凡是征收的税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税种,都是共享税。

这类税有:

(1)增值税:

中央75%,地方25%;

(2)资源税:

海洋石油资源税100%归中央,其余资源税100%归地方;

(3)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中央50%,地方50%。

(三)根据税法适用的纳税主体不同划分

1.对内税法。

对内税法是调整国家税务机关与国内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类税法只适用于本国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

2.涉外税法。

涉外税法是调整国家税务机关与具有涉外因素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

涉外因素,有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

3.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以及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关于税收权益的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关税互惠公约、"经合范本"、"联合国范本"、国际税收惯例、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等形式。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般地说,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内容。

其中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和税率是税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每个税法都必须具备这三个内容,否则,就不成其为税法。

(一)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地方财政局和海关。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履行纳税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某个法人或自然人可能需要缴纳几种税成为几种税的纳税人。

因此,每一种税在税法中都规定了特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当主体符合这特定资格,就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主体在税法内容中的作用:

一是纳税主体是税款的直接缴纳者。

没有纳税主体,就无法实现税收的目的。

二是纳税人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承担者。

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纳税义务,就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二)征税客体

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即征纳税主体所指向的对象,这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征税的直接依据。

每一种税法都有明确规定的征税客体,如流转税类的各项产品的销售收入额、收益税类的收益额、财产税类的财产数量或价值等等。

确定征税客体的原则是:

1.要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足额、及时和稳定,就要选择那些经常而普遍存在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为征税对象;

2.要有利于调节经济,通过征税,对国民经济的生产、流通、分配以至于消费等方面进行调节,征税客体应当广泛;

3.尽可能简化,避免税收负担的重复并达到节省征收过程中的人力物力的耗费。

征税客体在税法要素中起的作用是:

1.征税客体是征税的前提,是征税与不征税的分界线,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客体,才需要征税;

2.征税客体是一种与另一种税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

3.征税客体是税收实现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国家运用税收调节经济,主要是通过征税客体进行调节。

(三)税率

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关系到各税种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从而成为税收调节机制的一个最敏感的部分,是税法构成内容的核心部分。

税率的作用主要体现两个方面:

一是税率起到税额怎样计算及计算多少的作用。

对征税客体征纳多少税额是由税率决定的。

二是税率是正确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的核心。

由于税额的确定是由税率决定的,所以税率起到了税收杠杆作用中的支点作用,税率不同,其杠杆的支点不同,对征税对象的作用不同,即国家对企业或个人影响的方向和程度也将不同。

税率按照计算单位来划分,可以分两种形式:

按绝对量的形式和按百分比相对量的形式。

前者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收,这种形式称为定额税率。

后者适用从价计征的税收,按百分比征收又可分为两种形式税率,即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为了达到不同的征税要求,我国的税率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不分征税客体数量多少,只限定一个比例的税率,它通常用于流转额的征税。

比如增值税的税率都是固定的比例税率,不因产品或销售额数量的大小而改变,在计算上简便,在征纳上方便,同时不影响流转额,负担是相同的。

比例税率的缺点是不能调节收入的悬殊情况,不能贯彻税收的合理负担原则。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随着征税客体数量的增加所负担的税率也随之增加的一种税率。

即按征税客体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对不同等级,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征税客体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累进税率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其调节作用直接,功能强,效果明显。

累进税率按其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全额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

它实际上是按征税客体的数额,分等级的差别比例税率,它在运用中计算简便,但其在两个级距临界部位上,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所以在实践中一般不采用这种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客体的数额的不同等级部分,按照规定的每个等级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

征税客体数额增加,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只对增加数额按提高一级税率计征税额,同一纳税人要适用几个级距的税率来计算应纳的税额,可采用"速算扣除数"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只就超过各级距收入的部分多纳税,对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从对收入差别的不同调节上,它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

超率累进税率是对纳税人的全部利润,按不同的销售利润率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

它是对征税客体为实物时使用的税率,是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即对一定数量的商品,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

通常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比较统一的商品征税,例如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

定额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但它不能够反映征税客体的不同性质。

当同一种商品因质量不同,价格又相差很大时,从量征税,税负就极不合理。

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定额税率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商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

(四)税目

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范围的具体体现。

它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

税目的作用在于明确征税客体的范围或区别征税客体的不同情况,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这样可以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征税项目,可以制定较高的税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征税项目,则可以制定较低的税率,从而体现鼓励或限制的政策。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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