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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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
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谁处理、谁奖励”,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实施奖励决定告知、奖励等级的确认、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对于跨地区的举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作出书面说明后,在案件结案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细则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投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举报奖励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七条第
(一)、
(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
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
二级:
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
三级:
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违法事实或者线索。
第十条奖励金额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计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五)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六)货值金额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计算。
(七)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3名以上有关人员组成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审核委员会,负责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予以认定,并提出举报奖励金额建议。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初步认定,并填写《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附件1),提出奖励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审核。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告知奖励事宜,并根据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附件2);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通过网络等其他方式告知的,应当留存原始记录。
第十五条对举报人提出奖励要求的,举报奖励审核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事项(包括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等级、标准及重大贡献认定等)进行复审,填写《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提出奖励金额建议,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制作《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予奖励)决定通知书》(附件3),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章,送达举报人。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金。
实名举报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匿名举报的,举报人需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时,财务人员应当填写《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附件4),并签名。
第十九条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非现场领取奖金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二十一条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案件调查处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决定通知书后,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验明身份。
第二十二条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案件调查处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上级交办单;
(二)立案审批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涉及刑事犯罪案件还应有案件移送书,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四)举报奖励审核表、告知书、决定通知书、奖金发放登记表等奖励过程中制作的文书等;
(五)举报人有效身份凭证或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举、揭发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以维护公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的,而非消费活动发生后的投诉;
投诉,是指消费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张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者以主张个人权益为主要目的;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内部人员举报,是指与有涉嫌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涉嫌非法研制生产经营团伙违法行为的参与者的举报。
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出资人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月日。
附件1
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
编号:
()食药监奖审字[]第×××号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部
门
填
写
案由
立案日期
年月日
结案日期
年月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
(判决书文号)
行政处罚日期
(刑事判决日期)
年月日
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万元)
奖励依据
奖励等级、比例
拟奖励金额(元)
案件承办人员:
年月日
承办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分管负责人意见
分管负责人:
年月日
举
报
奖
励
意
愿
我局于年月日以书面()、电话()、网络等其他()形式告知举报人奖励事宜,举报人于年月日反馈举报奖励意愿领取奖励()、不领取奖励()。
记录人:
年月日
个人
举报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约定密码
企业或
组织
单位名称
注册号或登记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受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举报奖励审核
委员会填写
举报奖励审核
委员会意见
复审人员:
年月日
主要负责人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注:
1.举报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须填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提交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
附件2
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
编号:
()食药监奖告字[]第×××号
:
你(你单位)年 月 日举报,我局经过立案调查,已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请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告知我局奖励意愿。
逾期未告知奖励意愿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注:
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奖励档案,第二联交举报人。
附件3
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予奖励)决定通知书
编号:
()食药监奖决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经我局审议,认定你(你单位)年 月 日向我局举报的行为给予(不应给予)奖励。
理由如下:
如你(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核请求。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本通知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举报人签名:
注:
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奖励档案,第二联交举报人。
附件4
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发放登记表
编号:
()食药监奖发字[]第×××号
个
人
举报人(受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约定密码
企业或
组织
单位名称
注册号或登记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案由
奖金金额(大写)
奖金发放方式
现金()
银行转帐()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领取人签字
本人领取举报奖金元。
同时承诺:
本人不属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一)、
(二)项情形。
领取人:
年月日
奖金发放工作人员签名(至少2人)
发放人:
年月日
注:
1.奖金发放单位工作人员应核对、复印奖金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随本表存档。
2.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本文书一式二联,由财务人员填写,第一联存入奖励档案,第二联交单位财务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