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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

第一章公务员制度的产生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包括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对公务员的“进口”管理、使用管理与“出口”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政府机关、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出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在我国“参照管理”的机关人民团体,如工会机关、共青团机关、妇联机关等

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意义1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提供组织保证。

2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3对国家机关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建设起促进作用。

指导思想包括的内容1坚持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继承和发展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优良传统,并吸收和总结了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

3学习与借鉴国外人事管理的有益经验和科学做法。

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指导的重要性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指导是公务员法的总则、权利与义务及各个管理环节的总体指导思想。

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达到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长治久安,有利于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指导是公务员制度的灵魂。

英国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制度。

18世纪60年代,英国工业革命,机器广泛使用。

英法战争后,占领殖民地扩大势力。

19世纪初,对外侵略,成为“海上霸王”。

19世纪中期,成为“世界工厂”。

但是英国的官员制度阻碍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产生的依据和原因总的说来,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推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产物。

经济上看,公务员制度适应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政治上看,公务员制度适应了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需要。

从管理方式变革上看,公务员制度适了应资产阶级保持局面稳定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原因1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是我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体制自我发展和完善的产物。

2市场经济需要职业化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3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我国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与后果1干部范围过宽,缺乏科学分类2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3管理方式单一陈旧,阻碍人才成长4管理制度不健全,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程度不高后果1机构臃肿,层次重叠2人浮于事,效率低下3年轻的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4干部脱离群众,在一些机关、部门出现了不正之风,甚至是腐败现象

我国公务员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是两种相互协调,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经济与政治制度。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与原干部认识制度优良传统的一致性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⑴公务员适度的各项规定应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与政策制定。

⑵公务员中各级机关领导成员由各级党委考察推荐,依法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而且其中的共产党成员由各级党委负责监督。

⑶对于不是机关领导成员担任重要职务的公务员,党委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直接管理和监督。

3坚持德才间苯的用人标准4坚持全心全意为让人民服务5坚持中国特色的分类制度:

我国公务员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分类制度。

首先,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中,所有公务员不论职务高低,都按党和政府对他们的要求做人办事。

其次,实行以职位设置的科学性为基础,兼有我国传统的品位因素,即推行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1实行分类管理制度2实行激励竞争机制3实行新陈代谢机制4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5实行法制化管理体制

第2章公务员义务与权力

公务员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公务员在结构上具有非自主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三个要素。

公务员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可以享受某种利益或者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公务员权利在结构上具有自主性、规范性和保障性三个要素。

规定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意义1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形成一支优化、廉洁、稳定、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2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既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有力约束,也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有效保障。

3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有利于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原则1违法必究原则2平等原则3服务与稳定原则

依法履行义务这项义务包括两项要求:

一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二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权限是指权力的大小和边界,一是指明文规定的,二是指属于实体法上的权限。

程序是指公共行政与行动步骤、顺序和方式。

服从命令义务就是“忠于职守,勤勉尽职,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包括“忠于职守”和“服从命令”两项基本要求。

九项义务各自的核心要求1忠于宪法的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对于宪法的忠诚。

2依法履职的义务:

一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二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两项要求相辅相成,但前者是前提和重点。

3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为民服务。

4忠于国家的义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国家。

5服从命令的义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忠于职守和服从命令。

6保守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不得泄露国家和工作秘密。

7保持操行的义务“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知廉耻。

8公正清廉的义务“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清正廉洁和公道正派。

9其他法定义务:

兜底性质的义务。

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证履行职责公务员应当“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证履行职责”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公务员的权限时能法律明文规定、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且只能根据规定的步骤、顺序、和方式行使,不存在法外权限,不存在法外程序。

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必须遵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指示、通知等一般性命令和针对特定公务员的个别性命令,以保证行政事务的统一性和效率性。

上级的命令应具有合法性:

1权限要合法2内容要合法3程序要合法

保守秘密的义务涉及的两对矛盾一是公务员保守秘密的义务和公民享有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二是公务员保守秘密和依法作证两个义务之间的矛盾。

有关秘密的理论有两种观点:

形式秘观点认为,法律只对国家明确规定的秘密才加以保护,公务员只须履行保守法定秘密的义务;实质秘观点认为,法律只对那些具有具有实质性保护价值的秘密才给予保护,公务员必须履行保守实质秘密的义务。

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1身份处分,即丧失公务员身份。

2行政处分,既承担行政责任。

3赔偿责任,即管理特定财物的公务员因事故或过失使所管财物遭到损失,或因执行公务不当给行政相对人带来财产损失的,则往往需与国家机关共同承担。

4刑事责任,即公务员对其职务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规定公务员权利的三原则1保护原则2民主原则3权利可放弃与不可放弃原则

身份保障权又称职务保障权,即国家任命行为一经产生,公务员的职务或身份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职务或身份处分(免职、降职、辞退、处分)。

劳动报酬权即公务员在履行法定职责基础上,享有工资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包括劳动报酬的决策参与权和劳动报酬的获得权。

八项权利各自的具体表述1获得工作条件权: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身份保障权:

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正处分。

3获得报酬权: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从属于劳动报酬权。

4参加培训权:

有权参加政治和业务的培训。

5批评建议权: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申诉控告权:

国家公务员合法利益被侵犯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7申请辞职权:

公家公务员有权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辞职。

“辞职”包括“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对公务员权利而言,主要对应于前者。

集体性辞职行为应该属于禁止行为之列。

8其他法定权:

兜底性质的权利。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原因1因为技术进步和知识更新要求公务员的知识结构与时代同步化。

2因为机关职能转变和工作流程再造要求公务员从思想观念和工作技术两方面进行更新。

3.因为新录用的公务员需要掌握所在机关的工作内容、程序、制度甚至历史而必须接受培训。

4.因为职位变动要求公务员掌握新职位所需要的知识、技术和相关能力。

5因为国际交往的需要要求公务员了解国际形势、他国制度、国际规则和礼仪等内容。

身份保障权的意义1这是保证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的需要。

2这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的需要。

3是对传统人事制度中有任免权者拥有完全自由免职权和处分权的否定,其基本目的是限制有任免权者的免职权和处分权,以确保公务员职务或身份上的独立性或相对独立性。

劳动报酬获得权是指公务员获得根据法律确定的报酬的权利。

聘任制公务员与其他公务员的劳动报酬获得权的保障性是有区别。

对于前者,如果党政机关不按照协议或相关规定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承诺,公务员可寻求审判机关的司法保护;但后者,如果党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承诺,公务员只能寻求行政救济,因为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不能审查党政机关的人事行政行为。

工资决策参与权是指公务员在决定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参与的权利。

除聘任制的公务员外,其他公务员不得在工资决策问题与政府谈判,更不能就劳动报酬问题以个人名义或集体名义与政府签订合同。

公务员的意思表达在工资决策决策过程中缺乏制度上的构造,这种情况符合中国历来倡导的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价值观。

批评建议权指公务员享有对机关及其领导在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批评、对改进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建议性意见的权利。

其内容既可以是与自己工作和权益有关的问题,也可以是与机关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领导人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等相关的问题。

公务员形式批评建议权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也可以是在会议上公开的提出或个别谈话。

公务员权利的法律保障1行政复议:

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不服,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或者公务员或其家属认为国家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家属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均可提出行政复议。

2申诉: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向同级国家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3控告:

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等提出控告。

4诉讼权:

公务员还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职务是公务员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责、职权的委托。

职务把人和事结合在一起,把职权与职责结合起来。

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自理的综合标志。

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三个目的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

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

职位分类与品味分类的优缺品味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

品味分类相对简单,利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却显示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

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

中国特色的职务级别制度我国公务员职务级别制度建立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同时吸收品味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级别制度。

职位分类是以“事”为对象进行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

其分类依据是公务员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

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

职位类别是划分职务设置的前提,职务设置是职位类别划分的结果。

在职位分类基础上,划分职位类别,是设置多样化的职务序列的必要条件2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职位分类不仅为了解决公务员职业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公务员的各项管理提供依据,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提供了前提。

品味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

其分类依据是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学历、资历)与身份(管制地位的高低)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

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其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具体职位类别及其特点,职位设置等三方面。

职位分类的标准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与管理需要划分类别

我国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划分1专业技术类职位:

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特征:

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

二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是技术权威性。

目的:

划分和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主要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门家。

2行政执法类职位:

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出发、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特征:

一是纯粹的执法性。

二是现场的强制性。

意义:

⑴划分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为基层执法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安心在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⑵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还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

⑶规范执法岗位职责,严格其任职资格条件,可以更好的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提高一线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准,更好地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3综合管理类职位:

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

【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

该类职位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

特征:

有司法强制性与较强的专业性。

5其他职位

公务员的职位设置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

职位设置是编制管理与公务员管理的衔接点。

所依据的要素:

一是职能。

二是规格。

三是编制限额。

四是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要求:

一是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具体工作职务,落实岗位责任。

二是要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担负职位的职责。

职位设置工作最后要制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是说明每一个职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工作标准、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事项的综合性书面文件。

我国如何划分职务类型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没有职系的划分,只有职位类别的划分,这是与西方分类制度的一个区别。

我们是根据“职位类别”与“是否承担领导职责”这两个标准来区别职务类型的。

如何划分领导责任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

领导职务负有领导职责,而非领导职务不负有领导职责。

其中,较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协助同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经授权可以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

职务序列是依据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同所区分出的从低到高的职务层次,形成机关的层级结构,也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的阶梯。

职务序列包括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两个基本要素。

领导职务序列领导序列的职务层次是统一的,包括从国家级正职和副科职的10个领导职务层次。

分别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序列8个职务层次的职务名称是确定的。

分别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根据现行规定,巡视员一下、副主任科员以上6个非领导职务层次,与厅局级正职椅子啊、乡科级副职以上的大6和领导职务层次是一一对应的。

我国公务员两种职务序列的职责职务序列是依据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同索取分出的从低到高的职务层次,形成机关的层级结构,也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的阶梯。

包括职务层次和职务名称两个基本要素。

领导职务负有领导职责,非领导职务不负有领导职责。

其中,较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协助同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经授权可以负责后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1合理增加级别数量2“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各国公务员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取决于实行公务员分类制度的类型、工资制度、历史传统的因素,级别设置在工资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是首要因素。

】3向基层倾斜【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对应表:

国家级正职1国家级副职2-4省部级正职4-8省部级副职6-10厅局级正职8-13厅局级副职10-15县处级正职12-18县处级副职14-20乡科级正职16-22乡科级副职17-24科员18-26办事员19-27

级别的功能1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2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序列的标尺

确定级别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与晋升。

对应幅度职务对应相对应的级别。

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主要表现在工资制度中。

合理增加级别数量、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向基层倾斜。

晋升的两种情况级别晋升分两种,一种是晋升职务时,原级别没有道道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相应晋升级别。

另一种是不晋升职务,也可以在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根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晋升级别。

各国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既考虑职务因素,又考虑品味因素。

我国公务员级别的晋升,既考虑了职务与工作实绩职位因素,又考虑了德才与资历品味因素。

衔级的主要功能在特定的工作场景下能够迅速辨别身份,理顺指挥关系,完成工作任务。

我国衔级制度的主要规定我国公务员法对人民警察、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衔级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公务员录用

公务员录用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按照法定的标准与条件,经过规定的程序,面向社会,通过竞争性考试与考查方式,择优选拔国家机关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我国公务员的录用适用范围仅限于机关增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录用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录用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公民、学生或工作人员;录用考试与录用考察两种方式互相补充;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否则无效。

公务员录用考试起源于英国的依据东印度公司官员任用方式的改革。

改掉了任人唯亲的传统方式。

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二个枢密院令,规定凡未经考试合格者,不准从事任何事物官职。

从此,一切文官任命都根据文官执委会的规定,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取。

实行公务员录用的意义1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3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公务员考试的种类1公开竞争性考试2非公开竞争性考试:

非公开性竞争考试是指凡考试合格的应试者即能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考试。

范围:

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录用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录用的限制性条件的意义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说明曾因违反法律,实施过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品行上有过不良记录,这和公务员的身份不相符合,故不能录用。

2曾被开除公职的,表明此人以前曾是公务员,但已被除名,品行表现上有过不良记录,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素质,严把“进口关”。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项原则的内涵及原则的具体要求1公开考试:

录用考试政策、法规要公开,录用考试的基本信息要公开,录用考试的方法和程序要公开,录用考试的成绩要公开,录用结果要公开。

2平等竞争:

平等是指公民参加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的平等。

公民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参加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参加竞争和被择优录用;任何公民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原因或享受特权或受到歧视。

竞争一方面是指应试者以自己的德才为条件,参加录用考试,争取考上公务员;另一方面是指招录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按照成绩排名次,并考察应试者本人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鉴别优劣,为机关挑选优秀人才。

3严格考察:

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察指的是按照录用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录用前对应试者所作的必要的考察与了解并作出评价。

前提:

由用人单位在笔试与面试合格者中,按一定比例所确定的预算对象中进行。

内容:

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廉洁自律上,工作表现上,工作实绩上,在需要回避的情况上。

方式:

1查阅档案2交谈考察法3座谈会考察法。

4择优录用:

方法,⑴我国在择优录用公务员时所坚持的标准是德才兼备。

⑵其次,应明确择优的方法是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即是指通过笔试、面试或能力测验等方法考试后,将合格者中的优秀者再通过录用考察,挑选其中最优秀的人录用为公务员。

实行这些原则的意义1公开考试:

可以使所有具备资格参加录用考试的公民,有机会了解录用的信息,以便本人决定是否参加考试。

同时也可使录用工作全面接受公民监督,有利于预防或地址录用的不正之风。

2公开竞争:

符合选拔人才的规律,便于最大限度挖掘优秀人才。

3严格考察:

用人适当,不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4择优录用:

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选拔上来,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考试内容涵盖1知识测验,主要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智力测验又叫能力测验,主要对记忆能力、分析观察能力、综合归纳能力、树木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语言关系能力等一般能力的综合测验。

3技能测验,主要包括处理实际问题的速度与质量,检验对知识与治理运用的程度和能力。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1笔试:

这是以试卷的形式对应试者进行的测试。

主要用于考察应试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

优点:

经济性,客观性,广博性。

缺点:

不易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2面试:

这是指主考者与应试者之间运用口头语言提问、作答对其进行的测试。

主要用于考察笔试合格者的应试者是否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要的潜能、实际才能和某些素质。

优点:

可以弥补笔试内容的不足,易于观察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交能力、诚实程度、开拓精神、应变能力、举止、仪表、气质等。

缺点:

评分时易受主考人员主观印象的影响。

3实际操作:

这是一种操作能力的测试,以检查应试者处理实际公务的速度和质量。

优点:

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便于测试和评定应试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在实施行程序规范,简便易行。

缺点:

程序较为机械,不能用来考察应试者的智力因素和其他方面的品质。

情景模拟的必要性能考察应试者的真实能力

心理测验的必要性便于了解应试者的性格、气质、能力倾向

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职责我国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主要有两个层次,即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公务员法》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公务员录用有关的具体政策;对地方公务员的录用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监督;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或审批工作。

)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章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方针政策;对设区的市级以下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进行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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