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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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工作程序.doc

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工作程序

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部令第91号)、《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报建工作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含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各种规费交纳、施工许可证核发等5项内容。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勘察设计招投标、勘察设计文件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后进行。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在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招标公告、投标入围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签定施工(监理)合同。

省直管建设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委托监管招投标的省直管建设工程有关招标备案手续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施工合同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在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进行。

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机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合同备案机构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递交有关合同备案资料。

施工合同备案机构收到合同备案资料后及时提出备案意见,合同双方按照备案机构的意见协商修改备案资料,再次申请备案。

省直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机构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监管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施工合同备案手续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三、质量安全监督(含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建设工程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完成工程项目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定与备案后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交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用。

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机构实施建设工程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

我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于2006年4月1日起实行(湘建建[2006]7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和总承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必须通过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机构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省直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机构为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委托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有关手续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四、各种规费交纳

  省直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报建费用主要有劳动保险基金、质量监督费、定额测编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内容。

各种费用的交纳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之前完成。

劳动保险基金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为建筑业企业代收的费用。

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机构收取。

定额测编费由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取。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由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收取。

目前,省直管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收取。

委托监管的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各种规费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有关政策收取。

五、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要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施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各种规费交纳工作,并接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施工许可条件审查。

省直管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条件审查及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由省建设厅建管处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省建设厅有关部门在完成对省直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条件审查后可发放该工程项目的临时施工证。

临时施工证即施工联系单,建设单位在办理临时施工证时,可只提交规划联系单,待提交规划许可证后,核发施工许可证。

委托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有关手续由被委托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为便于办理省直管建设工程相关施工报建手续,省建设厅拟在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三楼设立政务中心分窗口,专门负责施工报建手续的办理。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湘建建〔2006〕325号)

厅各有关处室,省质安总站、省招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

  现将《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行为,明确管理职责,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立项的在湘建设工程项目和省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工作规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包括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施工报建及监管事项由省建设厅直接负责。

厅建筑管理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建管处、房产处、省质安总站、省招投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及基本建设程序具体实施联动监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直接监管项目分别由上述厅相关处室和站(办)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委托监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具体监管工作(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的委托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厅建管处及相关站(办)就申请内容提出是否委托意见(审批表见附件二),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书面委托书(委托函样式见附件三)。

未按本规则要求办理委托手续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对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管或超委托范围实施监管,否则由省建设厅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 厅相关处室必须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对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职责。

相关处室具体分工明确如下:

  建管处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负责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条件见附件四)、组织相关协调例会工作。

会同监察室,就省质安总站、省招投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对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绩效进行定期考核,建立健全再监督机制。

  房地产处负责对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核定、到位审查及监控。

  政务中心负责项目施工许可申请的受理及对受理窗口的管理工作。

并配合建管处进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

  第五条 厅属相关站(办)必须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对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监管职责,具体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质安总站职责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文件,对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制订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相关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2)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项目有关责任主体违反施工许可、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以及不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负责对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主体书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停工通知,督促其及时纠正,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在项目施工现场日常巡查中,对项目的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安全生产危险源、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环节及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以及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行为,书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停工通知,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到位。

负责对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3)对影响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在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范围内,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送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测。

发现检验检测数据对比异常,负责对有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跟踪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4)严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总包施工企业的分包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分包行为及分包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将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中,应招标而未招标、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信息及时反馈建管处和省招投标办。

  (5)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要求,负责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6)督促项目参建企业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7)及时受理、调查、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诉;参与调查处理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8)及时查验项目监理单位、总包施工企业、分包施工企业(包括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验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以及上述单位和企业的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岗位资格证书、与岗位对应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与岗位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或上岗证等资质资格证书。

发现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和上述相关人证不符的,负责书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停工通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到位。

如相关责任主体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违法违规,负责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负责按照项目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明确的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分包施工企业),对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证书)、与岗位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与岗位对应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施押证监管。

并在其完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后返还证书。

  在查验有关单位和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过程中,发现出让资质、非法挂靠以及个人证书注明的从业单位与在项目承担相应工作的单位不一致的,负责及时将情况书面反馈建管处和省招标办。

  (9)负责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审查工作,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备案的意见。

及时发现不满足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投入使用及未按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负责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

  (10)负责与项目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签订施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不定期对在建项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11)按照分工,负责《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系统》相关部分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12)按照直接监管项目所明确的职责,对委托监管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招投标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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