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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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解析
第四章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应该包括:
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大类。
其中的保税物流货物还包括: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等7种。
肖教材项目四中,介绍了保税加工货物、保税仓库货物、保税区货物、出口加工区货物等4种,而出口加工区和跨境工业区(例如珠海园区)要么属于保税加工要么属于保税区,它们不可以是单独的。
第一节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加工货物概述
(一)含义
保税加工货物(常被称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加工贸易是所谓“两头在外”的贸易,即:
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等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往境外市场销售。
加工贸易通常有两种形式:
●来料加工——是指由境外企业提供料件,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经营企业用外汇购买料件进口,制成成品后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特征
保税加工货物有以下特征:
●料件进口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成品出口时除另有规定外无需缴纳关税;
●料件进口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手交验进口许可证,成品出口时凡属许可证管理的,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
●进出境海关现场放行并未结关。
(三)范围
保税加工货物包括:
●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
●用进口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在保税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
(四)管理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
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
1.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
物理围网监管是指经国家批准,在关境内或关境线上划出一块地方,采用物理围网,让企业在围网内专门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由海关进行封闭式的监管。
而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主要有出口加工区和跨境工业区两种:
●在境内的保税加工封闭式监管模式称为“出口加工区”;
●在关境线上的保税加工封闭式监管模式称为“跨境工业区”(如珠海园区)。
2.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
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主要有纸质手册管理和电子账册管理两种:
●纸质手册管理——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方式。
采用加工贸易纸质手册进行合同内容的备案,凭以进出口,并记录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的实际情况,最终凭以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随着对外贸易和科技的发展进步,该监管方式将逐渐被电子账册管理替代。
●电子账册管理(也称计算机联网监管)——是一种高科技的监管方式。
采用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进行合同内容的备案,实现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将加工贸易的备案、进口、出口、核销等过程全部采用计算机网络加以管理进行。
该监管方式又分为两种:
一种是针对大型企业的,以企业为单元进行管理;另一种是针对中小企业的,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管理。
对各种监管模式的保税加工货物的管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步:
1.商务审批
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和建立电子账册之前,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先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和“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的手续。
经审批后,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以及审批同意的“加工贸易合同”在海关备案。
2.备案保税
加工贸易料件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口,海关批准保税是通过受理备案来实现的。
凡是准予备案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时可以暂不办理纳税手续,即保税进口。
纸质手册管理和电子手册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都有备案程序,海关通过受理备案实现批准保税。
海关受理加工贸易料件备案的原则是:
●合法经营——是指申请保税的料件或保税申请人本身不属于国家禁止的范围,并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复运出境——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流向明确,进境加工、装配后的最终流向表明是复运出境,且进出境是平衡的;
●可以监管——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无论在进出口环节,还是在境内加工、装配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不会造成监管失控。
3.纳税暂缓
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但无法确定用于出口成品的耗用料件的实际数量时,海关只有先准予保税,在产品实际出口并最终确定使用在出口成品上的实际耗用料件的数量后,对用于出口的料件不予征税,对没有用于出口的料件征税。
对进口料件纳税暂缓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采取“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简称保证金台账制)执行担保手续。
保证金台账制是对“不同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贸易涉及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部分料件,由海关指定的商业银行按照海关规定征收保证金。
●不同地区地区:
分为东部和中西部。
东部包含:
辽宁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而中西部指东部地区以外的中国其他地区;
●加工贸易企业:
分为AA、A、B、C、D等5个类别,依据2008海关颁布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肖教材p.96);
●商品:
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
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目前已经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包括:
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为种植、养殖而进口的商品;可能引起高能耗高污染的商品;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商品;其他列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等5类(1700多种)。
而目前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已经有2000多种。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见下表:
注:
表中“不转”指不设台账,“空转”指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实转”指设台账付保证金,“半实转”指设台账减半支付保证金。
4.监管延伸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在地点、时间上都需要延伸。
●地点——保税加工的料件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方,都是海关保税监管的场所;
●时间——保税加工的料件在进境地被提取,海关一直要监管到复运出境办妥最终核销时为止。
5.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的料件进境后在进行了加工、装配后,改变了原进口料件的形态,复出口的商品不再是原进口的商品。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的报请核销,海关不仅要确认进出数量是否平衡,而且还要确认成品是否由进口料件生产。
保税加工货物在经过海关核销后才能予以结关。
二、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电子手册略)
纸质手册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其基本程序是:
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合同报核。
分述如下:
(一)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申请保税备案,海关根据国家规定接受备案,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保税,进行登记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2.合同备案的企业
当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的所在地不同时,应该由加工企业所在地的口岸海关负责办理加工贸易的合同备案手续。
3.合同备案的步骤
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前需报请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凭以进入海关合同备案程序,海关合同备案步骤为:
●网上将合同相关内容预录入主管海关的数据库;
●海关审核确定准予备案,确定开设加工贸易的银行保证金台账;
●需要开设台账的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领取“台账开设联系单”。
不需要开设台账的加工贸易企业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开设台账的加工贸易企业凭“台账开设联系单”到海关指定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领取“台账登记通知单”。
凭以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
4.合同备案的内容
(1)备案单证
●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合同或副本;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及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
●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或复印件;
●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
●其他备案所需要的单证。
(2)备案商品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准备案;
●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在备案时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进口工业再生废料等,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
(3)保税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可全额保税;而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照章征税。
(4)台账制度
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的原则,或不设台账;或设台账不付保证金;或设台账并付保证金。
5.合同备案的凭证
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领取签章的“加工贸易手册”。
海关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申请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
加工贸易手册分册是当加工贸易企业在多口岸报关手册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可经主管海关核准,在加工贸易手册(总册)的基础上,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有独立编号的另一本手册。
在进出口报关时,加工贸易手册分册可以与原手册分开使用,但必须同时报核。
6.合同备案的变更
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账的合同还须变更台账。
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原商务审批部门批准。
7.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宜(略)
(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3)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二)进出口报关
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有:
进出境货物报关、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等三种不同的程序。
1.进出境货物报关
保税加工货物的进出境申报必须持有“加工贸易手册”凭证,其报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一样,也有四个环节(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有区别的只是对加工货物而言其报关程序的第三个环节不是缴纳税费,而是暂缓纳税(即保税)。
加工贸易出口的特殊商品,应征出口关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其进出口报关程序为以下三个环节。
●计划备案——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收发货登记——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各自加盖企业结转专用章。
●结转报关——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其中的: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制成品(也称主产品)生产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加工贸易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损毁、灭失、短少等而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其他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
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
除销毁处理外,其他处理方式都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
其中的:
●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生产出口,但必须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
●放弃——是指企业放弃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交由海关处理。
(三)合同报核
1.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的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结案的行为;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复出口并对未出口的货物办妥有关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2.报核的时间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报核的单证由:
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核算表、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企业报核的步骤如下:
●收集、整理、核对“加工贸易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
●根据账册记录、仓库的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实际单耗,填写核销核算表;
●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凭报核所需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
5.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报核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需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要求加工贸易企业重新报核。
海关自受理加工贸易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销完毕。
●予以受理的、未开设台账的,海关应立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予以受理的、开设台账的,海关应立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加工贸易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账,其中“实转”的台账,加工贸易企业凭以到银行领回保证金和应得的利息或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以下三——四略。
三、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略,只介绍纸质)
(一)电子账册管理简介
1.含义
2.特点
3.电子账册的建立
(二)报关程序
1.备案
2.进出口报关
3.报核和核销
四、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略,只介绍纸质)
(一)电子化手册管理简介
1.电子化手册管理特点
2.电子化手册的建立
(二)报关程序
1.备案
2.进出口报关
3.报核和核销
第二节出口加工区和珠海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和“跨境工业区”要么属于上一节“保税加工”中的,要么属于下一节“保税区”中的,它们不可以是单独的。
一、出口加工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略)?
?
(一)出口加工区简介
1.含义
2.功能
3.管理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
2.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
二、珠海园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略)
(一)珠海园区简介
1.含义
2.功能
3.管理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
2.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
第三节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程序
保税物流包括: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等7种。
肖教材在项目四的任务四中仅介绍了保税仓库、保税区(含出口加工区),而遗漏了5种。
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一)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肖教材第四章称保税储存货物)。
此外,已办妥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也同样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二)特征
保税物流货物有以下特征:
●进境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征收缓税利息;
●进出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验进出口许可证;
●进境海关现场放行不是结关,进境后必须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运离这些场所或区域必须办理结关手续。
(三)范围
保税物流货物包括:
●进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后转口境外的货物;
●已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储存的货物;
●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的加工贸易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的其他未办妥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四)管理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
●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
●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
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
对各种监管形式的保税物流货物的管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5点:
1.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其中的: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保税物流货物的运作。
2.准入保税
保税物流货物通过准予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来实现保税。
对于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通过对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来实现,由海关依法监管,不符合规定存放范围的货物不准进入。
3.纳税暂缓
凡是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可以暂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到运离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时才办理纳税手续,或者征税,或者免税。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与保税加工货物监管在纳税暂缓方面基本一致,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
前者在运离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征税时不需征收缓税利息,而后者内销征税时要征收缓税利息。
4.运离结关
根据规定,保税物流货物报关同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一样有报核程序,有关单位应当定期以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存、销等情况。
每一批货物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妥海关手续。
各种监管形式下的保税物流货物的某些管理要点比较可见下表:
下面分别介绍: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货物的报关程序。
细说保税仓库,其他略。
二、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仓库简介
1.含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妥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根据保税仓库的使用对象、使用范围和所存货物的特定用途来分类,保税仓库可以分为公用型、自用型、专用型等3种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专用型保税仓库——是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包括:
液体危险品、备料、寄售维修用品。
2.功能
保税仓库的功能是存放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的进境货物。
如: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转口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未办妥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妥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3.设立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是已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不同时拥有报关企业身份的企业,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6)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并达到:
●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由主管海关受理并报直属海关审批。
4.管理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年。
●特殊情况下,延期后货物存储期超过2年的,由直属海关审批。
保税仓库货物超出规定的存储期限未申请延期或海关不批准延期申请的,经营企业应当办理超期货物的退运、纳税、放弃、销毁等手续。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
加刷或刷贴运输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在保税仓库内从事上述作业必须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月报关单报表、库存总额报表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月报单证,将上月仓库货物人、出、转、存、退等情况以计算机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仓库主管海关。
(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入仓时,经营企业应当向其主管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经海关批准,保税仓库货物进境入仓,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进口许可证。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入境时:
●当仓库主管海关和进境口岸不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仓库主管海关批准,可按转关运输程序办理报关手续,可以直接在进境口岸海关办理异地传输报关手续;
●当仓库主管海关和进境口岸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批准,可以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由经营企业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口岸海关放行后,企业自行提取货物入仓。
2.出仓报关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时,货物的去向可能有两种:
(1)复运出口
保税仓库出仓复运出境货物,应当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出仓手续。
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批准可以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
(2)进入国内市场
需办理进口报关。
转为正式进口的同一批货物,要分别填制两张报关单,一张办结出仓报关手续,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另一张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按照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