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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资质
《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变更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2-12-19 字体:
[大中小]
一、 行政许可依据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三)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闽建建[2007]40号)
(四)《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2011]128号)
(五)《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有关说明的通知(闽建审批[2011]723号)
(六)《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
二、行政许可标准条件
(一)甲级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详见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1,以下简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乙级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三)丙级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甲级、乙级、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甲级资质:
(初审)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要求填写)。
此外,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第1、2、3、5、6、7、9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乙级、丙级资质:
(初审)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要求填写)。
此外,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第1、2、3、5、6、7、9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变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材料要求:
1、甲级资质企业名称变更:
(初审)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详见:
建厅办[2010]36号文)及系统变更电子数据(一式三份);
(2)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全套;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工商局开据的核准通知书;
(5)新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最后一页加盖新企业公章);
(6)股东会决议(最后一页加盖原企业公章)。
2、甲级资质企业经济性质变更:
(初审)
(1)上述企业名称变更所有材料;
(2)企业改制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3)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以上涉及到国有成分退出的改制企业,需提交资质申请的全套材料。
3、乙级、丙级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和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电子数据(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其中,注册地址变更涉及跨地市变更的,须附上迁出、迁入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4、乙级、丙级资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变更: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电子数据(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
五、注意事项:
1、由部办理的变更事项,企业应向原资质初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厅颁发证书涉及企业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等4个事项的变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3、非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变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书面材料由住房和城乡厅网上资质管理系统生成打印,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的内容须完全一致。
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网上资质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5、《申请表》由企业如实填报,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6、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
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分类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
六、办理流程(过程图释):
核准(初审):
受理 → 审查 →现场踏勘 → 领导审签 →转报省厅
变更(初审):
受理 → 审查 →领导审签 →转报省厅
变更:
受理 → 审查 → 领导审签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八、办理期限:
1.核发、变更: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注:
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
)申请核发的须现场勘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
2.变更: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注:
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
)申请变更的无须现场勘查。
九、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一、行政许可(初审)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厅 7703875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12:
00,周一至周五下午13:
00—17:
00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联系电话:
8122691 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