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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结算纪律,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企业会计制度》、国务院《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集团公司关于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货币资金范围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

 

款、其他货币资金、商业汇票、内部转账凭证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会计负责人、出纳、资金管理会计等对经济业

 

务活动中的资金安全负责。

 

第四条财务部设专职出纳,具体办理所有资金的收付业

 

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

 

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规范收付款手续

 

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

 

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付款审批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

 

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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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每一项收、付款业务,都要有原始凭证。

 

2、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

 

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

 

拒绝批准,性质特殊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以

 

及会计凭证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

 

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等相关

 

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和印

 

章齐全的会计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同时将收、付记账凭证及原

 

始凭证加盖收付讫章。

对于原始凭证没有盖收讫或付讫章,导致

 

重复报销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者赔偿。

 

出纳人员办理完收、付款业务后,管账会计要及时登记现金

 

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严禁XX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

 

货币资金。

 

5、 经办人”应是经济业务的直接人员,所有收款业务原则

 

上应由对方直接交款或汇款到公司账号;付款业务也应由客户直

 

接领款(或汇款、支票、承兑汇票),本公司人员原则上不得代

 

办。

 

第六条日清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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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每天要完成所有收、付款项的登记工作,日记账必须逐

 

日、逐笔顺序登记,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收票据等科目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核对无误后,出纳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编制“收支日

 

报”,上报公司领导。

 

第七条严格执行盘点制度

 

每天要进行库存现金的盘点,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注明盘

 

盈盘亏金额,盘点时要有监盘人员,监盘人员不是固定人员要经

 

常更换,现金盘点表要有财务负责人签字。

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

 

支票、承兑汇票等进行盘点和检查。

盘点工作由财务部长负责组

 

织,每月至少一次,资金的短缺由出纳负全责。

 

第三章现 金

 

第八条库存现金由专职出纳员负责管理,对现金的安全负

 

全部责任。

 

第九条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

 

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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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超过现金开支范围及限额的,出纳员应要求进行转

 

账结算,并有权拒绝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现金库存额根据上级核定的限额严格控制,超限

 

额部分送存银行。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不准白条抵库、私自挪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公

 

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银行存款

 

第十四条银行存款由专职出纳负责管理,凡涉及银行存款

 

的收付款业务均由出纳负责办理,并对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负

 

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非出纳员不得保管银行票据,单位在银行预留印

 

签不得由出纳员一人保管。

 

第十六条出纳不得直接收付款项,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填制会计凭证并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

 

业务。

不准由一个人同时办理付款和记账两项以上业务。

 

第十七条收付款业务的处理方式:

 

发生的各项银行存款业务,都必须按规定取得各种银行收款

 

结算凭证,由会计人员填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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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各项银行存款支出业务,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

 

会计人员根据审批后的原始凭证填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由会计

 

主管审核、经办人员签名后,出纳员据此填写银行支票,送交银

 

行或网银付款。

同时,将收付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加盖收、付讫

 

章。

 

第十八条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不得开空头支票,

 

骗取银行信用。

开空头支票的,按照银行规定对出纳员和负责人

 

罚款。

 

第十九条银行存款每日必须结账,做到日清月结,避免透

 

支。

违反规定,给予透支金额 3%的比例罚款,最高限额在 3000

 

元以内。

 

第二十条与银行及时、认真、准确对账

 

1、月终必须和银行对账,核实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调

 

节表,确保银行存款与开户银行余额一致。

 

2、财务负责人每月要认真审核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表, 如有问题,责成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

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

 

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财务

 

负责人负责安排并监督两项业务的分工。

 

第二十一条电子结算

 

1、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时,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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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

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

 

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2、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

 

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

 

授权批准程序。

 

3、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控制的原则,同时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五章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二条其他货币资金指公司指定用途的外埠存款、银

 

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存出投资款等。

 

第二十三条出纳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

 

会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其他货币资金的业务收支、余额

 

情况。

 

第二十四条其他货币资金在管理性质上应等同于银行存

 

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

 

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按规定及时转回。

 

第六章商业汇票

 

第二十六条商业汇票是企业之间用于资金结算的凭证,性

 

质上相当于延期付款支票,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

 

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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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出纳是商业汇票的直接管理者,对其安全完整

 

性负第一责任,财务负责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管理措施上,由于商业汇票具有高度的可变现

 

性,应视同于现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置“商业汇票备查账簿”

 

必须设置规范的《应收票据备查簿》《应付票据备查簿》进

 

行记录,该登记簿视同会计档案,永久存档。

对收取的重要票据,

 

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

 

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三十条汇票保管

 

1、出纳负责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

 

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己贴现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

 

后追踪管理。

 

2、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追踪监控制度。

 

3.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

 

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

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票据的转交必须办理严格的手续,并在账簿中

 

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收到商业汇票时,出纳必须审查其真实性和规

 

范性,对虚假和不能变现的商业汇票不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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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现金使用,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财经

 

法规和集团公司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现金使用范围:

 

1、员工零星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大额工资、

 

奖金发放一律通过网上银行发放到员工个人账户,现金不予支

 

付。

 

2、业务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或其他业务支出,

 

由银行与其划转,现金不予支付。

 

3、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较小或确需现金支付时,

 

由个人或部门出具书面采购申请由公司领导审批签字后,可由银

 

行结算。

现金不予支付。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

由银行结算。

现金不予支付。

 

5、个人或部门缴纳罚款、押金、保证金、公司商品废料废

 

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的现金,金额在 2000 元(人民币)以下,

 

应及时缴纳给予财务,由财务转存公司基本帐户,财务出具现金

 

收据。

金额在 2000 元(人民币)以上,应及时由个人或部门存

 

至公司基本帐户,并将银行存款凭证交予财务。

 

二、库存现金标准

 

库存现金不超过银行核定金额。

超过银行核定金额时,当天

 

应及时把现金存至公司基本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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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收入和支出

 

1、所属单位职能部门任何来源收入的现金,一律上缴财务

 

部门。

 

2、当日收缴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单位开户银行。

 

3、支付现金,应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坐支现金。

 

4、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冲抵库存现金,白条抵库。

 

5、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6、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存入个人账户,公款私存,不准

 

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四、现金账目和现金管理

 

1、财务部门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台账,逐笔记载现金

 

收付事项,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对出现的现金长短款据实说明情况,相关人员有责任向

 

财务负责人报告,财务负责人可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做出相应处

 

理。

 

3、库存现金每日必须进行盘点,认真填写盘存表。

财务负

 

责人有责任不定期检查和盘点现金库存及使用情况,并提出整改

 

意见。

 

五、对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财

 

务负责人以及相关会计人员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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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办法从属于国家和集团有关法规。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

 

防范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

 

司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功能相同的

 

银行账户不得重复设立。

 

二、各单位每一个银行账户的设立或撤销必须报集团公司财

 

务部审批,在银行账户设立、撤销之日起三日内报公司集团公司

 

财务部备案。

 

三、各单位银行账户(包括网上银行)资金支出应在付款审

 

批凭证上,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四、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五、负责银行存款科目的会计人员应与银行及时对账,按月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未达账项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

 

户撤销后,应将原撤销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和与之相关的财务资料

 

一并移交至档案管理员,作为财务档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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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立开销户登记制度。

开销户登记簿、开户许可证、印

 

模由出纳员负责管理,银行印鉴由出纳员和会计各保管一枚。

 

七、不准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设置“小金

 

库”,账外经营等活动。

 

八、不准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九、要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银行空白凭证。

 

十、不准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十一、各单位要严格保密措施,严防公司账户信息外泄,给

 

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十二、银行账户因经济纠纷等原因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及

 

时向主管会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汇报情况。

同时停止与该账户

 

有关的一切支付结算活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督促

 

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尽快的解决纠纷。

 

十三、各子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部内部结算中心统一管理。

 

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执行,未经内部结算中心

 

及相关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办理款项的收付转业务。

 

十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有犯罪嫌

 

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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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银行票据

 

的管理规定,为确保公司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收、应付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票据的取得必须是公司与客户真实经济业务的反

 

映。

 

第二条取得票据时应及时审查票据的真实性。

如 :

日期、

 

出票人、收款人、签发银行、签发日期、到期日、印章是否齐全、

 

背书是否连贯、填写被背书是否正确等。

 

第三条票据应由出纳员保管 ,相关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 ,

 

实行严格的岗位分工制约机制传递票据。

 

第四条出纳员收取应收票据后 , 及时给客户开立收据 ,

 

(一式两联) ,一联交由会计作相应账务处理,根据票据内容及时

 

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

 

第五条出纳员与会计人员每天应及时核对票据 ,做到账实

 

相符,对于账实不符情况应写出书面原因及处理结果,并将核对

 

结果报告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支付票据时,相关会计必须严格审核付款申请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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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计划明细表,根据审核无误的付款申请单和付款计划明细表

 

进行账务处理出具付款会计凭证,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

 

证,客户开具加盖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对外支付票据并要求客户在“应收应付票据备查簿”备查栏中签

 

字。

 

第七条票据贴现或到期托收后,应在“应收票据与备查簿”

 

内逐笔注明或注销。

 

第八条票据应定时清理核对,使票据在有效期内或到期日

 

前正常兑现,确保资金的及时回笼和会计账务的及时处理。

 

第九条票据的保管必须与印章的保管相分离,即与存放地

 

相分离,与保管人相分离,做到各放一处,各管一种;票据的保

 

管人员不得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支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支票密码要与支票分开

 

存放。

印鉴章或网银电子钥匙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实行严格

 

分工和把关制度。

 

第二条使用支票要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员负责签发,出纳

 

员要在支票上写清日期、用途、密码及规定限额。

会计负责加盖

 

印鉴,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第三条严禁签发空头支票,禁止将支票借给任何单位或个

 

人办理结算。

 

第四条外单位交来的支票,出纳员应及时送交银行,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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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转让。

 

第五条对每一张银行对账单,都要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

 

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处理。

对作废支票,必

 

须加盖作废戳记,及时向开户银行销号,废止使用。

 

第六条定期检查支票购入使用及结存情况。

 

三、收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出纳员负责收据的购领,发放,保管工作,设制票

 

据登记簿,逐一登记票据的种类、数量与起止号码,如实记载票

 

据的填用、核销、结存情况。

 

第二条每本收据使用完毕,应妥善保管,年终归入会计档

 

案。

 

第三条收据不得擅自转借、出售、代开、伪造和销毁。

 

ⅩⅩⅩ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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