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合同(发施工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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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合同(发施工方).doc

合同编号:

中国郴州市

中源国际城第一期

消防工程施工

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楼盘名称

郴州市中源国际城

组团楼号

第一期

合同主题

中国郴州市中源国际城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郴州加利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发包单位:

郴州加利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

乙方)

根据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备及材料样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郴州中源国际城一期消防工程施工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1节工程项目概况

第1条工程名称:

郴州中源国际城一期消防工程(以下简称:

本工程)

第2条工程地点:

郴州市白露塘镇中源国际城

第3条工程内容:

包括郴州中源国际城一期消防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灯及指示灯设备采购及挂装、消防喷淋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室内消火栓系统、防火排烟及通风系统等的设计和审查批准及施工方案,材料设备及配件供货、敷设及安装调试,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第4条承包范围:

以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图施工,本工程由郴州中源国际城1#、2#、6#、7#、8#、9#、10#、15#楼及裙房共约16万平方米组成(其中地下室负一层约3平方米,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第5条承包方式:

包设计、包工包料供货安装(系统所需材料、设备及其配件按双方书面确认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包机械设备、包运输、包装卸、二次及多次搬运、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成品半成品及材料保护、包第三方检测及费用、包调试、包清洁及垃圾清理、包资料整理与移交、包验收通过、包按甲方要求分栋报建、验收,包竣工资料必须通过档案部门认可、包保修、包技术服务、包人员培训、包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工、物价上涨或政府文件规定、安全等)及其他一切与施工及保修过程有关的事项。

第2节工期与进度

第6条本工程从开工到本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总工期为720个日历天(包含节假日在内)。

本工程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通知的时间为准。

本工程工期除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以及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情形外,其他情况工期均不予顺延,有本合同约定工期顺延情形的,则由甲方项目总经理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顺延。

第7条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开工时间按时进场开工;乙方未按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开工超三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8条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或其他甲、乙双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工期顺延,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工期可作相应顺延,如乙方未按时提出顺延工期申请,则视为工期无需顺延。

甲方接到乙方的工期顺延申请后应在七天内审查,超过七天甲方不回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工期顺延申请。

第9条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在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3节工程质量与安全

工程质量标准:

按最新颁发的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等相关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第10条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及本工程所在地省市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11条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安全法规、规范。

第12条乙方应对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教育,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如因安全文明问题导致罚款或其他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13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与安全原因产生的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4节合同价款、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14条本合同为含税金及其他一切费用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暂定总价为:

¥8200000元(金额大写:

捌佰贰拾万元);具体清单报价见附件,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注:

1、乙方已了解甲方要求,且已全面复核和现场考察,并充分考虑本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现场施工情况、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浮动、政策性价格的调整因素等,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乙方确认所报价格已综合考虑了以上所有因素。

2、合同价格包括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隐含的)完成全部合同工作的一切费用、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必须承担的有关风险费、不可预见费。

任何未列明和没有填写的项目费用皆被认为已被乙方综合考虑进合同的单价或价格内。

3、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单方予以增(或减)相应工程量或取消部分工程项目,在办理结算时增(或减)相应的工程价款或扣除该部分工程价款,其工程价款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

4、合同执行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价格。

第15条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14.1工程价款支付

14.1.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当乙方完成总量的2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完成量的50%;

(2)当乙方完成总量的5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完成量的60%;

(3)当乙方完成总量的8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完成量的70%;

(4)当乙方完成总量的100%,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完成量的70%;

(5)当栋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完成总量的80%;

(6)当本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85%;

(7)当所有工程完成整体验收且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甲方在保修期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费用后一次性支付完余额。

14.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结算资料交给甲方审核。

甲方应在接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双方办理完成结算手续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

14.1.3余款(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

保修期为两年。

14.2乙方向甲方收取工程款时必须附带:

14.2.1《支付申请》、工程量清单、形象进度说明、监理公司和甲方工程部的审核意见等;

14.2.2竣工结算时,乙方应提交以下结算资料一式两份(该有效公章):

14.2.2.1工程结算书打印稿及电子版,结算书装订内容及顺序为封面、《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编制说明、汇总表、结算书、计算稿、主要材料用量价格表、材料定价函等;

14.2.2.2工程竣工设计资料(含工程竣工设计图纸(含电子版)、图纸会审纪要、修改及变更通知书)、材料检测报告、材料合格证明等(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14.2.2.3开工通知及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

14.2.2.4现场签证单及施工来文定价审批单(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14.2.2.5合同书(复印件);

14.2.2.6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

14.2.2.7竣工验收备案所有资料(以当地备案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为准)。

14.3注意条款:

14.3.1所有工程款项都必须由乙方提出申请并报送进度报表,并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的等额有效地税发票(建筑安装工程发票),经甲方审核后支付。

各种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约定的扣款由甲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如乙方未按此条款提供资料或等额有效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不得以此拒绝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

14.3.2如由于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导致合同总造价变化,相应款项不在进度款中调整支付,将在办理竣工结算后支付。

第5节计价与计量

第16条计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含税金及其他一切费用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

第17条固定含税金及其他一切费用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

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工棚等施工设施费、运输费、装卸费、二次搬运费、垃圾清运费、安装费、检测费、调试费、保险费、材料价格变化风险费、成品及材料保管费、水电费、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总包服务费、利润、规费、税金、政府有关验收收费以及本工程所测算的风险费以及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所确定的单价,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工程量按实结算。

第18条工程计量规则:

本合同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以2008年国标工程量清单(GB50500-2008)为计量标准。

第19条所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计入,作为合同总造价的结算依据。

本工程中的工程量均是指按此方法计算出的实际工程量。

第6节最终结算

第20条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且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第14.2.2条款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乙方,双方共同盖章确认后完成最终结算。

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完整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最终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若施工范围内已发生项目或签证但乙方并未在结算书中列出,视为已分摊至其他项目中,乙方一旦递交送审结算资料,则不再追加遗漏项目结算。

第21条工程结算以工程清单(见附件)为依据。

设备必须运行所需的软件、硬件、应配齐必要的附件以构成整套系统。

其性能必须达到运行正常,满足整体和各子系统独立的要求,当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时,应有书面签证。

第22条合同双方对工程最终结算的部分内容有争议的,该部分按本合同的争议条款处理。

第7节现场签证

第23条签证范围:

除了设计变更、隐蔽工程中图纸无法预料到的变化及图纸外增加工程的部分外,其他问题(包括图纸清单漏项)均不得办理签证。

设计变更发生,但原设计未进行施工的,不发生签证,结算时以竣工图及设计院发出的正式设计变更为结算依据。

第24条办理签证,须以甲方下发经甲方及监理公司盖章的完整施工图作为依据,并且必须有甲方提供的设计变更或联系单或乙方的报价确认单及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等作为附件。

第25条签证项目不能出现以项、宗为单位;单项工程造价(估算)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签证项目不能以台班或工日为计量单位;可以用图示计算工程量的,不能拆分成材料、人工、机械分项签证,没设计变更图者,需在签证单或者其附件中提供详细变更图,此图需经监理和甲方共同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26条施工同期记录签证的内容与合同内容重复的签证无效;违反合同条款的签证无效,缺少甲方项目签字的签证无效。

第27条签证时效:

所有施工现场签证手续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不予签认。

工程完成交付后或结算时后补的签证及相关补签一律不予认可。

甲方收到乙方的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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