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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

实施办法(试行)

省重大科技专项是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改善民生的重大科技需求,围绕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省级科技专项计划,是全省科技计划的重中之重。

根据省政府2011年6月颁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包括:

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与精深加工技术、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技术10个专项。

前8个专项重点围绕我省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科技的重大需求而设立,后两个专项重点围绕科技改善民生而设立。

为了确保“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是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重要指导性文本。

省科技厅在前期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与各专项专家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技人员一起,制定了实施方案,并对实施方案作了充分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

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等也积极配合,参与了编制、论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从技术、经济等不同角度充实完善了实施方案的内容。

各专项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专项设立的背景和意义、专项实施的总体目标、专项实施拟解决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和攻关方向、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费概算及筹措等五个方面。

各专项实施方案坚持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改善民生对科技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解决专项领域重大技术问题为着力点,以围绕战略产品开发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为核心任务,凝练专项实施的主要攻关方向和重点内容。

为了进一步突出重点,集中资源,各专项实施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和技术发展方向,将解决108项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作为我省“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提出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和攻关方向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应视技术变革、产业发展环境变化等影响及时进行调整。

需要调整的,由专项专家组集体提出意见,报我厅审定后修订。

二、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常年受理的方式。

“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自本实施办法下发后开始组织申报,各专项项目申报不再另行通知。

项目申报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网上申报系统,由项目申报单位填报。

各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填报前,请认真阅读与本实施办法一并印发的实施方案,以及申报系统填报说明。

项目申报的要求:

1.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除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生物技术专项的农业生物子专项和节能环保技术专项的环保技术子专项中少数纯公益项目可由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独立申报外,以产业化为目标的项目均要求由企业牵头,或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组织申报。

鼓励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专家领衔或作为项目组重要成员,与我省企业合作申报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鼓励科技重点创新团队、重大创新平台等主动对接企业,领衔或参与企业重大专项项目的申报。

2.项目申报的研发内容和方向,应当与各专项实施方案拟解决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和攻关方向一致。

申报项目如自拟项目名称,请在项目申请表中标注专项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和攻关方向。

3.国家创新型企业(含试点企业)、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同时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数一般不超过2项,其他企业不超过1项。

同一研发内容的项目,不得在不同专项中重复申报。

各市县科技部门、省归口管理部门、高新园区要充分发挥科技项目管理责任主体的作用,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

要加强产学研合作,共同组织项目申报。

要加强与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的联系,充分发挥专家组在项目组织申报过程中的指导和服务作用。

要选择并动员基础条件好,创新能力强、产学研合作紧密的企业牵头组织申报项目。

在项目申报的基础上,各市科技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对照专项实施方案明确的实施目标、重点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和攻关方向,按照立项原则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审核和推荐工作,提高项目的申报质量。

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不受2-3年的限制,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跨“十二五”实施。

项目实行限额推荐。

“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采取自由申报,限额推荐的方式。

2012年第一批项目推荐总量控制在800项左右。

各市科技局、高新园区、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推荐数额分配另行通知。

在限额推荐的基础上,我厅采取分批评审入库,按年度分批立项出库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一批项目评审时间安排在4月30日,以后批次项目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立项原则

1.产业化导向。

坚持科研面向市场、面向应用,紧密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科技改善民生的需求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强化研发技术的转化应用,强化研发技术的产业化。

立项项目均要求以目标产品开发为主要任务,通过解决和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共性技术或关联技术问题,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或建立科技示范工程。

相对前沿的研发项目也要求以产业化为导向,形成样机或样品。

杜绝项目研发脱离产业化需求,仅停留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上。

2.企业主体,产学研结合。

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的作用,支持由企业或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充分发挥企业的投入主体作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引导优质科技资源向企业集聚。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以产权和利益共享为纽带,加强创新要素与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

以成果转化应用或产业化为目标的科技项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单独申报一般不予立项。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项目立项范围重点围绕专项实施方案提出的108项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原则上不再外延。

倾斜支持与我省“三大战略”相关的重大科技项目。

倾斜支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预期能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项目。

倾斜支持对科技保障民生有重大影响、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三)备选项目库

在明确专项实施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做好立项备选项目库,通过评审入库、组合出库的方式安排项目立项。

1.入库条件。

由各市科技部门、省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经我厅组织专家评审,结果为推荐或可选,专家组筛选论证符合专项实施立项条件的项目,纳入立项备选项目库。

入库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专项实施目标。

(2)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研发主要内容和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与专项实施方案拟定的方向一致。

(3)研发具有产业化前景且申报单位有能力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入库项目将会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在用户终端通知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不需要在下一轮推荐过程中重复申报。

2.出库条件。

根据项目技术的成熟度、对产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影响度以及需求紧迫度,结合财力安排可能,分轻重缓急,分年度组合安排出库,报省政府审批立项。

出库条件:

(1)项目技术研究方向与当年安排解决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一致,作为实现目标的核心技术或关联技术之一,或作为产业链技术的一个环节,组合形成协作攻关的课题。

(2)申报单位技术基础条件相对较优,项目研发能力相对较强,并具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条件。

(3)入库项目在项目立项的专家评审、厅业务处或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初审和联审环节的程序中无异议。

入库项目在入库后24个月内未立项出库的,不再保留在备选项目库中。

项目申报单位需进一步完善后再行申报。

三、实施保障

根据“十二五”10个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解决108项关键共性技术问题,预计需要研发资金投入115亿元,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省本级财政科技投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和金融资本、国家科技经费支持和市县科技经费配套等。

其中省本级财政资金预算拟安排15亿元以上,并视财力可能增加专项资金的投入。

为确保专项顺利实施,在专项总体布局和资源保障上:

(一)引导企业作为投入的主体,增加创新投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充分利用企业研发投入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进一步加强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先行投入研发和成果转化,财政经费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加强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充分利用金融资本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优先支持企业利用金融资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

利用银行贷款、知识产权质押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根据《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贷款贴息。

积极探索利用财政资金与担保、保险等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金融资金,放大科技投入。

加强与创业风险投资的结合,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符合专项实施目标的,可简化项目立项评审程序,跟进风险投资给予支持,降低创业投资风险。

与创业风险投资、金融资本投入联合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委托风险投资机构、银行信贷监管部门进行项目实施监理。

(三)利用会商机制,集成优质资源,共同推进实施。

充分利用部省会商工作机制,结合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推荐并实施一批科技项目。

充分利用厅市会商、部门会商机制,发挥各市县和省级有关部门的作用,围绕各市政府、各部门的中心工作,主动设计推荐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

充分发挥已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在重大科技专项实施中作用。

集成各方资源,共同推进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

(四)争取国家科技项目,利用国家资源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鼓励专家组专家、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各创新主体,积极申报和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项目。

与我省重大专项实施目标一致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和863计划项目,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通过省级科技经费配套方式给予支持。

(五)加强科技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确保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取得实效。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履行责任,推进项目实施,同时履行好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责任主体职责,做好专账核算,确保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各市县科技部门、省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取得的绩效。

各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要根据《浙江省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和成果转化工程专家组管理试行办法》要求,认真履行专家组工作职责,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把做好重大科技专项咨询工作为己任,协助我厅提高项目立项的科学性。

继续推行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制度、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制度、项目监理制度等,切实加强专项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绩效。

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是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科技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

我厅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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