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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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

 

类别

折旧年限

残值率

月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

5%

0.0039583

 

10

5%

0.0039583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5

5%

0.0039583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

5%

0.0039583

电子设备

3

5%

0.0039583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10

5%

0.0039583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3

5%

0.0039583

 

备注: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

固定资产;

2、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不必再进行折旧和其他处理;

3、国内企业残值率一般为5%,外资企业一般为10%,少计或者不计残值的应报税务机关批准。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

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A.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10━14年

2.动力设备11━18年

3.传导设备15━28年

4.动输设备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电子计算机4━10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

6.工业窑炉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18━22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年;输电线路30━35年;配电线路14━16年;变电配电设备18━22年;核能发电设备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自来水15━25年;燃气16━25年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

21.房屋;生产用房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

用房10━15年;非生产用房35━45年;简易房8━10年

22.建筑物;水电站大坝45━55年;其他建筑物15━25年

B.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10━14年

2.动力设备11━18年

3.传导设备15━28年

4.动输设备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电子计算机4━10年;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5━10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音响、录(摄)像机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3━6年

2.加工设备10━15年

3.油池、油罐4━14年

4.制冷设备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6━10年

6.小火车6━12年

7.烘干设备6━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4━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10━14年

10.地磅7━12年

11.吊动机械设备8━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4━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15━20年三、房屋、建筑物分类折旧年限

1.经营用房、仓库;钢结构35━45年;钢筋混凝土结构30━35年;钢筋混凝土砖结构25━30年;砖木结构20━30年;危险物品专用仓库20━25年

2.简易房8━10年;围墙4━8年;烘干塔12━17年;地坪、晒场、晒台、货场5━10年

3.其他建筑物10━20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解释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至少为几年?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

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

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

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

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

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

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

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

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

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

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

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

限为4年。

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

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

定。

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

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

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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