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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晨读内容关于宪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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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的平等权》课件内容2016  《宪法上的平等权》  本节教学目的和要求:

  正确理解宪法上平等权的内涵,把握其与民法上平等权的区别。

掌握形式平等、实质平等的含义、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关系,平等权允许什么样的差别对待?

我们如何运用宪法学原理判断某个差别对待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上的平等权?

培养学生运用宪法权利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课前提出问题:

  我们经常看到各种不平等的差别对待情况:

  如找工作时有的单位限定985和211高校;对女生不平等对待;高考加分政策;不同地域高考招生政策的差异;甚至有同学说其遭到同宿舍同学的不同对待?

„„等等。

  那么,上述各种差别对待是否属于违反宪法上的平等权呢?

  本部分主要内容:

  第一、宪法上平等权的内涵是什么?

  第二、宪法上的平等权允许什么样的差别对待?

  第三、如何运用宪法学原理判断某个差别对待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上的平等权?

  一、宪法上平等权的内涵  据统计,在世界上142个国家的成文宪法中,有117部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人的平等权利”,占%。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德国基本法》第3条规定: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1款规定:

  “任何一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日本宪法》第十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宪法上的平等权主要涉及个人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要求公权力平等地对待不同的公民。

  为什么呢?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理解宪法的内涵。

宪法的核心是“制约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权利不同于普通法律权利的主要区别是:

宪法权利是私主体针对公权力所享有的权利。

  例如:

张三欠李四的钱不还,违宪吗?

  在我国《宪法》上属于违宪,但是在宪法学原理上,并不是违宪,不属于宪法案件。

张三欠李四的钱,李四不会拿着《宪法》去要钱。

  思考:

  宪法上的平等与民法上的平等最重要区别是什么?

  两者区别  民法上的平等是指私人之间的平等。

  宪法上的平等要求公权力要平等对待不同的主体。

  如无公权力介入的背景关系,则纯粹属于私主体自身的民事行为,无法上升到宪法诉讼层面的诉讼。

宪法上平等权的内涵有一个演讲过程:

  近代意义上的内涵:

“形式上的平等”  作为抽象的人作为独立、自由的人格主体应当一律平等,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故又称“机会平等”。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即是体现形式上的平等”。

  它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平等原理。

  抽象的人是均质化的人。

美国摄影师突尼克作品中的人:

“抽象的人”。

  形式平等的相关规范体现如: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第二段规定: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

“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近代意义上平等内涵的进步之处:

克服封建社会、特权社会的身份制度和特权制度。

  思考:

  那近代意义上平等权的内涵是否有局限性呢?

  其历史局限性:

  形式上的平等将社会中的“人”抽象化,而全然不顾现实中的“人”由于先天与后天的因素而导致的差异,有可能导致强者逾强,弱者愈弱,对弱势群体不利。

  现代意义上的内涵:

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吸收了一些“实质上的平等”的原理  “实质上的平等”是指根据不同主体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

其又称“条件平等”。

  思考:

  “实质上的平等”=“结果平等”?

  “结果平等”=平均主义。

  “实质上的平等”决不等于“结果平等”。

  1、实质平等只是对形式平等的修正和补充,并非完全取代。

  2、形式平等仍然适用于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人格尊严以及政治权利等宪法权利的保障。

  如:

投票权:

一人一票。

  我国曾经的“城乡差等投票制”,违反形式上的平等。

2016年《选举法》修改,确立“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宪法上的平等权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

那何谓“合理的”差别对待?

  3、实质平等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在权利主体上,男女平等、种族平等、民族平等的实现。

  其二、在权利的内容上,主要适用于对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

  二、宪法上的平等权允许怎样的差别对待?

  合理依据  具体事项无法穷尽,以下的列举仅具有例示性的,:

  1.依据年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差别  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  如男女,残疾人等。

  3.依据民族差异  如对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施行优惠措施。

  第12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代表名额。

  4.依据经济能力及收入的差异  如税法中的超额累进税率。

  5.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  如官员的财产公开、名誉权的弱保护。

  合理程度  即便有合理依据,差别对待也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会构成“逆反差别”。

  如对高收入征税比例高,但也有限度。

  美国xx年格拉茨诉波林杰案中,白人学生指控密歇根大学本科部的录取政策违反宪法平等权,在总分为150分的申请人评分体制中,少数族裔申请人一律自动获得20分,而一篇杰出论文只可以加3分;如果个人成就、领导能力以及社区服务贡献杰出,可以加5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密大自动加20分的录取政策违宪,因为虽有合理依据,但是超过合理限度,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保障的平等权。

  同年,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在招生时,也给少数族裔学生一定的优待,但是,只是作为“软性因素”,并非作为主导性因素,类似于少数族裔学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其既有合理依据,也在合理限度之内,符合宪法上平等权。

  三、如何运用宪法原理判断某个差别对待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上的平等权?

依次考量以下问题:

  第一,差别对待行为是否为公权力行为?

  第二,差别对待是否有“合理依据”?

  第三,差别对待是否在“合理程度”之内?

  即差别程度是否超过了目的所必要?

  一言概之,宪法平等权不能容忍有公权力介入且无合理依据,或有合理依据但不在合理的程度之内的差别对待行为。

  案例分析:

  1.公务员招聘限定985和211高校,国有企业呢?

  都有公权力的背景,从而都属于宪法性案件。

  2.私人公司招聘限定985和211高校。

  在我国,依据《宪法》可以说属于违宪,但是在宪法学原理上,并不是违宪,一般不属于宪法案件。

  用人单位将能力与毕业院校简单划等号,这一差别对待是缺乏合理依据的!

2016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

凡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

限于职权范围教育部的规定适用对象是有限的,最近媒体还在报道有些国有企业仍然做此类违宪规定。

  还有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这都需要反就业歧视法予以解决。

  宪法平等权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履行相应的立法义务,我国需要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案例分析:

许霆案  《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对于金融机构给予特别保护是否具有宪法上的合理依据?

  即便有合理依据,所给予的特别保护的程度是否也是合理的?

  相关条款比较:

  根据《刑法》第263条,即使犯罪分子抢劫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仍然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必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264条的差别对待超过了合理的程度,违反宪法上的平等权。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刑法第264条中的这一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罗尔斯《正义论》:

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  “无知之幕”是其正义论的重要理论基石。

  本节作业:

  请根据自己的考察,列举出一个典型的宪法平等权事案,并运用宪法学原理分析其是否违反宪法上的平等权。

2016年宪法晨读内容  2016年宪法晨读内容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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