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室作业专项安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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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室作业专项安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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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室作业专项安全方案.docx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从事水电水利洞室工程施工全体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工程的安全,特制定《项目洞室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以下简称本措施。

  1.2编制本措施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本措施规定了洞室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要求。

  1.4本措施适用于项目洞室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与施工。

  1.5施工单位应遵守本措施。

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及时消除施工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1.6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和洞室管线等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有效地实施。

  1.7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编制工程项目的重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建设单位应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气象、水文方面的资料。

  1.8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9参加施工的各级人员应熟知和遵守本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防护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防护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1.10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2、基本规定

  2.1施工单位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工程的施工安全。

  2.2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逐级审核、批准后实施。

在施工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交底工作。

  2.3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防护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班组长应进行轮训;离岗时间较长的员工,应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洞室工程施工;新进场员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4大中型项目应设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安全员。

  2.5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工序分包队伍和农民工安全管理,应对农民工进行统一用工、统一培训、统一劳保、统一食宿。

  2.6加强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特别是大中型专用机械设备的管理,做到统一停放、统一维修、统一使用,强制保养。

  2.7开挖施工前,应掌握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环境因素等资料,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

施工中应遵循各项安全防护规程和措施,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人、机、料、法、环等因素的安全控制,保证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2.8开挖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标书复查洞室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设位置和走向,并采取防护或避让措施。

施工中如发现危险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开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2.9开挖过程中,做好围岩稳定的安全支护工作,防止洞口及洞室发生塌方、掉块。

加强对地质条件的变化,遇到不良地质构造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部位进行长期观察,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

  2.10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洞室水影响开挖作业和施工安全。

  2.11洞口应设置明显标志,进洞人员应实施挂牌登记制度。

  2.12洞内的施工道路应平整、畅通、无积水。

  2.13洞内的风、水、电管线、通讯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

  2.14施工用各类脚手架、吊篮、通道、爬梯、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可靠。

  2.15各类安全标牌、警示标识齐全、醒目、符合有关措施。

3洞室开挖

  3.1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3.2严禁沿残留炮孔进行钻进。

  3.3在有岩中、高地应力地区开挖洞室施工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

  3.4各平行洞室开挖过程中,要严格进行爆破控制,确保不影响相邻洞室的施工安全和相邻洞室已实施的喷混凝土、锚杆等不因爆破振动影响。

  3.5洞室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围岩的具体情况适时采取恰当的支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3.6洞室工程开挖过程中,如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洞室涌水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停工,并将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3.7洞室工程开挖作业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3.8每次放炮后,应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险情时,应果断地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洞内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随时观察险石动态。

  3.9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等现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处理。

  2、洞室水活跃的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坍塌。

  3、准备好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塌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一般宜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在可靠的掩体下进行工作;整个过程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7、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订措施计划。

  8、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宜小于规范要求。

4.1不良地质地段开挖

  1根据工程地质资料制定施工防护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作业现场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作业。

  2不良地质地段的支护要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待支护稳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3不良地质地段宜采用必要的超前探测手段,摸清掌子面前的围岩状况,以便制订应对安全防护措施。

当开挖后,围岩自稳时间不能满足支护要求时,应先采取超前支护等措施预加固围岩,然后再实施开挖。

  4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5施工时采取浅钻孔、弱爆破、多循环,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

采取分部开挖,及时支护。

每一循环进尺宜控制在0.5m~1.5m左右。

  6在完成一个开挖作业循环时,应全面清除危石,及时支护,防止落石。

  7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做好工程地质、洞室水类型和涌水量的预报工作,并设置排水沟、积水坑和充足的抽排水设备。

  8在软弱、松散破碎带施工,应待支护稳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作业。

4.2通风及排水

  1洞井施工时,应向工作面供应3m3/min.人的新鲜空气。

  2洞深长度大于洞径3~5倍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3采用自然通风,需尽快打通导洞。

导洞未打通前应有临时通风措施;工作面风速不得小于0.15m/s,最大风速:

不大于4m/s,

  4通风机吸风口,应设铅丝护网。

  5施工期间,通风管或风扇线路的终点距工作面不应大于30m,必要时应在通风管上设置中间接力风机,以保证能良好地排除污染空气。

  6应设有爆破后降尘喷雾洒水设施。

  7管路宜靠岩壁吊起,不得阻碍交通,架空安装时,支点或吊挂应牢固可靠。

  8严禁在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其他物体。

  9施工时,空气中所含瓦斯、烟雾和粉尘等杂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如果在地下开挖中使用柴油机设备,其设备排气口应装净化器,工作面上应提供的新鲜空气量最小为4m3/kW•min。

  11禁止地下开挖中使用烧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乙烯、丁烯)的内然机。

  12施工场地,施工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水和外部影响的渗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能力,以利施工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施工。

13地下工程开挖排水见《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防护规程》第5.8节施工排水的有关规定。

4.3地下洞室施工照明

  1每一段地下工程应提供连续运行的照明装置。

除了一般照明系统外,还应当为正在进行施工的开挖面提供专用照明,这种照明装置应当采用泛光灯、荧光灯或其他满足施工需要的照明装置。

不允许电线或者灯泡紧靠作业面。

除非出于特殊的工作条件需要,不允许在隧洞的任何部分使用明火照明。

  2所有的动力线和照明线应当保持绝缘状态。

  3动力线和照明用线应当在隧洞的一侧布置,引爆用电线则应布置在隧洞的另一侧,并与电话线或通信线路保持适当的距离。

  4所有的线路应当使用具有绝缘能力的绝缘子将线牢靠固定在洞壁上,且不会受到爆破影响而损坏。

一般照明系统的最低亮度应当满足规范DL/T5099-1999第13.3节中的规定。

  5照明系统电压不得高于220V。

潮湿地段应设安全低压照明。

  6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按所制定的临时安全用电方案实施,设置漏电保护器,并有断、停电应急措施。

4.4施工安全监测

  1施工安全监测在于掌握围岩动态,判断围岩稳定性;验证施工方法及支护效果,指导设计与施工并及时发现险情,为施工安全提供预测预报。

  2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安全施工监测方案。

  3施工安全监测布置重点:

  1)洞内:

Ⅲ~Ⅴ类围岩地段、地下水较丰富地段、断层破碎带、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较浅地段、受邻区开挖影响较大地段及高地应力区段等。

  2)洞外:

埋深较浅的软岩或软土区段。

  4施工安全监测的主要内容:

  1)洞内:

围岩收敛位移、围岩应力应变、顶拱下沉、底拱上抬、支护结构受力变形、爆破振动、有害气体和粉尘等。

  2)洞外:

地面沉降、建筑物倾斜及开裂、地下管线破裂受损等。

  5大型洞室安全监测重点:

  1)垂直纵轴线的典型洞室断面。

  2)贯穿于高边墙的小型隧洞口及其洞口内段。

  3)岩壁梁的岩台(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

  4)相邻洞室间的薄体岩壁。

  5)不利于地质构造面组合切割的不稳定体。

  6施工时应做好仪器设施的保护。

  7监测仪器钻孔注浆后20h内不允许近区爆破作业。

重新爆破前应做好仪器的保护措施,以免飞石破坏。

  8监测重点巡视地点:

  1)爆破后隧洞掌子面围岩及前沿支护状态。

  2)大小洞室群体的交叉段、洞口段、洞室岩壁及拱座地段。

  3)软弱围岩地段及支护结构状态。

  4)外洞口边坡与不稳定山体,洞上方地面与受影响建筑物,洞口防汛设施等。

  9监测中趋向稳定的初步安全判别:

在一般情况下,当围岩与支护结构具备以下变化特征时,将趋向稳定:

  1)随着开挖面的远离,测值变化速率有逐渐减缓趋势。

  2)测值总量已达到最大回归值80%以上。

  3)位移增长速率小于0.1mm/d~0.3mm/d(软岩取大值)。

 10监测中发现下述任一情况时,应以险情对待,须跟踪监测,并及时预警预报。

  1)开挖面在逐渐远离或停止不变,但测值变化速率无减缓趋势,或有加速增长趋势。

  2)围岩出现间歇性落石的现象。

  3)支护结构变形过大过快,有受力裂缝在不断发展等。

 11监测中设计警戒值的初步判别:

当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需要报警,需要撤退人员和设备。

  12在施工安全监测管理中应建立监测信息反馈流程,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

5、施工支护

  5.1施工支护前,应根据地质条件、结构断面尺寸、开挖工艺、围岩暴露时间等因素进行支护设计,制定详细的施工作业指导书,并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5.2施工人员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施工区的围岩稳定情况,需要时应进行安全处理。

  5.3作业人员应根据施工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及时进行支护。

  5.4开挖期间和每茬炮后,都应对支护设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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