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是如何调整的如何申辩正当word资料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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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是如何调整的?
如何申辩正当理由?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7.1、税务机关怎样认定关联企业关系?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具体认定依据是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
(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3.7.2、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怎样调整?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
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关联企业: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对于关联企业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即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交易调整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3.7.3、税务机关调整价格的方法: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3.7.4、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企业所得税如何调整?
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基本原则: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是指安照没有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
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
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
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分割法。
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它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3.7.5、房地产企业关联企业租金,税收如何调整?
房开公司与酒店同一法人,将该公司名下房产出租给酒店;考虑酒店经营前三年将面临严重亏损的情况,同意酒店开业后三年内无需支付房租;同意酒店第四年开始房屋的租金根据双方确认的酒店客房收入的15%计收。
问题:
1),以上两户企业是否可认定为关联企业?
2),房开公司将房产提供给大酒店使用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关联交易?
3),对于该房开公司提供酒店使用的房产,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由酒店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租金,向房开公司征收5%的营业税同时从租计征12%的房产税?
答:
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问题中描述的情况应认定为关联企业。
2、是关联交易行为。
3、营业税:
营业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之规定执行。
调整计税收入。
按独立交易原则计算收入以及对应的营业税。
3.7.6、案例一:
四川某煤矿企业利用关联企业涉税案
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某煤矿以低于成本价向关联企业销售煤炭,少计销售收入3922.33万元,应补缴增值税509.90万元。
其中:
2005年应补缴增值税259.53万元;2006年应补缴增值税250.37万元。
处理结果
对该企业以低于成本价向关联企业转移税利进行处理。
2005年至2006年该企业因此原因在这一环节少缴增值税509.9万元,而下环节的D洗选厂则因少抵扣而多缴这部分税款,总体上不少缴增值税,没有逃避增值税的故意,不属于偷税行为。
鉴于该集团公司所属的六个煤矿企业都存在以低于成本价向两个洗选厂销售煤炭的事实,对关联企业间低价转让问题一并另案查处。
案例二:
安徽某矿业公司关联交易涉税案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某矿业公司2006年度销售铜矿石给该关联企业,销售收入为133.25万元,销售单价70.8元/吨,按同期同类商品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的价格计算,应调整增加销售收入216.28万元,少计当期收入83.03万元,按核定的7%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81万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92万元。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第五十五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对某矿业公司少缴纳的税款1.11万元和1.92万元分别进行追缴和核定缴纳,从滞纳之日其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对不列收入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11万元处50%的罚款。
案例三:
福建最大一宗反避税案件近日查结,补税3274万元
福建省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补税数额最多的一起反避税案件近日成功结案,补缴入库企业所得税3274万元。
据介绍,这家鞋业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年销售额从3500万元增至2亿元,生产工人从建厂时的300多人发展到目前的4000多人,成为福建省鞋业的龙头企业之一。
但该企业利润水平长期处于微利状态,远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
2008年6月,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国税局列为全国税收统一联查企业,成为特别纳税调整对象。
漳州市国税局随即成立特别纳税调整专案组,对该公司实施重点审计,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终于确认该企业与其母公司在香港注册的A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行为。
该公司最终接受了特别纳税调整,同意自行调整账务核算,将调增的净收入与A公司进行重新分配,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73亿元,一次性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3274万元。
案例四:
新疆国税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
案件背景
2003年3月,新疆B公司与乌鲁木齐市C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液化天然气生产和销售的A公司。
注册资金8亿元人民币,其中B公司出资7.8亿,C公司出资2,000万元。
2006年7月,与巴巴多斯D公司合资,D公司支付给B公司3380万美元,占有了A公司33.32%的股份。
避税过程
2007年6月,巴巴多斯D公司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以4596.8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
至此,巴巴多斯D公司从2006年6月与中方签订3380万美元的投资协议到2007年6月转让股权撤出投资(均向中方同一家公司买卖股份),仅一年的时间取得收益1217万美元
处理过程
D公司要求不征税。
理由是:
根据中国和巴巴多斯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的规定,该笔股权转让款4596.8万美元应仅在巴巴多斯征税。
疑点一:
巴巴多斯D公司是美国NB投资集团于2006年5月成立。
一个月后合资。
疑点二:
巴巴多斯D公司的居民身份问题,公司登记的三位董事都是美国籍。
疑点三:
巴巴多斯D公司并未共同投资、风险共担,仅仅帮助国内企业完成合资变更手续。
税务总局启动了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最终确认D公司不属于巴巴多斯的税收居民,不能享受中巴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其在华投资活动中的所得应按国内法规定处理。
2008年7月完成了该项9163728元税款的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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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强的信念。
——罗曼·罗兰
3、人生就像爬坡,要一步一步来。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