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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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协议
XX市XX污水处理TOT项目
特许经营合同
XXXX年XX月
附件一:
XX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确认函;
附件二:
XX市人民政府授权XX市××局作为本项目特许经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文件;
附件三:
XX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XX市XX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转让及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纳入XX市财政综合预算资金管理的决定;
附件四:
XX市财政局关于XX市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文件并出具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承诺文件;
附件五:
污水处理出水指标不合格违约金计算方法
附件六:
调价计算公式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二〇年日在签署:
特许授权人(本合同中简称“甲方”):
XX市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特许经营人(本合同中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为提高XX市XX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甲方决定对XX市XX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市场化改革,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具体为:
通过市场机制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XX市设立项目公司经营本项目;特许经营者以支付转让价款为条件,获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甲方将本项目厂内设施移交给项目公司独家经营;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和本项目厂内设施。
2、通过竞争性谈判程序,甲方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特许经营者,与其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授予其XX(XX)年特许经营权。
3、在项目公司未成立前,由乙方统一履行本合同中乙方和项目公司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签署页补充签字盖章,同时代替乙方履行乙方在本合同涉及到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对此,甲方予以同意。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共享双赢”的原则进行了充分协商,就本项目的特许经营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词语定义如下:
本项目:
即XX市XX污水处理项目。
本项目设备设施:
指XX市XX污水处理厂厂内所有设备、设施。
公司:
指收购方。
项目公司:
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为投资、运营本项目在XX市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XX市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及其附件。
并包括此后可能签订的任何补充合同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
法律变更:
是指:
(1)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2)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合同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b.对本项目的融资、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TOT(移交-运营-移交):
指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甲方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并将特许经营权项下的设施移交乙方或其项目公司独家运营,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或其项目公司无偿将本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特许经营权:
是指本合同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运营、管理、维护本项目,提供合格的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权利。
特许经营期:
指本合同第4.5条规定的期限。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基本水量:
指按每月污水进水水量的日均值计算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的最低结算水量。
实际处理水量:
指乙方每日从接收点接收后实际处理的水量。
超进水量:
指甲方每月实际提供的进水水量的日均值超过设计规模的进水水量。
进水:
甲方自接收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出水:
指乙方从交付点排出的经过处理的污水。
进水水质标准:
指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提供的进水的质量标准,见6.1条约定。
出水水质标准:
指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排出的出水的质量标准,见6.1条约定。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污水处理厂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接收点:
指污水处理厂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
交付点:
指甲、乙双方确定的本项目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的地点,其位置在距污水处理厂围墙外一米内。
正式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本合同第8.1.3条的规定的日期。
批准:
指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生效日期:
指本合同第18.1条约定的日期。
适用法律:
是指本合同应当适用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违约:
指本合同签署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厂接收点未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XX市污水处理厂的用地。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应得的服务费用,其计算单位为“元/吨”。
初始价格:
指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约定的自特许经营期限起算日至第一次调价生效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其单位为“元/吨”。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暂停服务:
指运营期内,乙方暂时停止进行全部或部分污水处理服务的状态。
由于对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重大维护和更新而实施的暂停服务属于计划内的暂停服务;除此之外的属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1.2解释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做如下解释:
(1)“元”指“人民币元”;
(2)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4)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5)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6)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2.1双方的共同声明和保证
2.1.1双方均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程序均已完成。
2.1.2双方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2.1.3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应条款依适用法律已获得双方确认是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2.1.4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合同或安排。
2.2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2.2.1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对本项目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2.2在本合同签署后XX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其《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等本项目前期立项和建设许可的相关文件原件以及本项目竣工验收和环保验收文件的原件;
2.2.3若因本合同签署之前发生的针对本项目的任何纠纷、诉讼以及有可能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况,由甲方负责自行解决并确保乙方在本项目中的权利不受损害;
2.2.4甲方应在其权限内向乙方提供有关污水处理的优惠待遇和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2.2.5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2.2.6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并履行作为本合同一方对其约定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3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2.3.1乙方保证项目公司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3.2乙方保证将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设立项目公司,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2.3.3项目公司将有权根据甲方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污水处理投融资、建设和运营服务,并履行作为本合同一方对其约定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3.4用于本合同的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
2.3.5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提交的各项文件及资料均是真实、完整的;
2.3.6具备相应的财务、运营、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的能力。
2.4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若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而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就其所遭受的任何损害获得对方的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合同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本合同第十二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第三章合同目的及应用
3.1合同目的
为了保护环境,提高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效率并增进服务,吸引资金,实现××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进而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也为了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特对本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并签订本特许经营合同。
3.2合同的应用
3.2.1双方同意本合同是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进行本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并按照本合同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合同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的运营、维护、服务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3.2.2本合同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
4.1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4.2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合同签订及各项附件齐备后XX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20%;
(2)甲、乙双方签署本项目《移交备忘录》且甲方按本合同第2.2.2条约定向乙方移交完成所有本项目法律手续后XX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20%;
(3)乙方正式运营本项目之日(即甲、乙双方签订《移交备忘录》之日)起4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
(2)上述款项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4.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4.2.1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对本项目进行经营、维护的权利;
4.2.2在特许经营期终止时,乙方将本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4.2.3甲方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
4.4特许经营权内容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特许权内容为:
(1)在特许经营期对本项目设施拥有污水处理运营、维护,并按时、足额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
(2)拥有本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的全套原件文本资料;
(3)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乙方将其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4)经甲方或指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4.5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XX(XX)年,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取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在本项目正式移交至乙方后(双方签订《移交备忘录》的次日),乙方即进入特许经营期。
4.6项目的资产权益
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包含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仅拥有本项目受让范围内所有在甲方名下的财产、设备和设施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污水处理厂围墙内的土地使用权。
4.7项目资产和抵押
4.5.1在合同期限内,因本项目运营、建设需要,乙方有权以本项目的资产或特许经营权项下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抵押融资,所形成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4.5.2甲方所属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质押和抵押手续。
4.8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甲方有权直接或者授权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监管乙方进行本项目运营、维护、移交的全过程。
4.9特许经营期满的移交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的设备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4.10经营期内的扩建和续建
本合同签署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取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当本项目运营负荷率达到设计规模95%以上,并连续运行1年以上时,乙方在得到甲方的同意后,可以以BOT的方式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二期工程。
二期工程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和基本水量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应协议。
4.11经营期内中水回用工程的建设和经营
若中水用户在甲方的支持和协调下获得,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以BOT的方式进行该中水回用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权利,届时,该中水回用项目的投资、运营等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章项目公司
5.1项目公司的设立
5.1.1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作为出资人在XX市成立项目公司;
5.1.2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及聘用由乙方自行决定。
项目公司成立后将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法人主体,自动承继并履行本合同中乙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此,甲方予以同意;
5.1.3乙方应当保证其签署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章程等,均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有碍于本合同的履行。
5.2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
5.2.1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核准为准;
5.2.2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保持一致。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等经营活动。
5.2.3甲方许可项目公司从事除污水处理服务以外的业务,并不视为甲方同时授予此类业务的特许经营权。
项目公司从事除污水处理服务以外的业务时,不得对污水处理服务造成不利影响。
5.2.4甲方要求项目公司进行出水的深化处理或污泥的综合利用时,双方另行商定相关合同。
5.3土地使用权
5.3.1在本合同签署后10(十)个工作内,甲方应出具文件,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向乙方无偿提供本项目厂区范围内的用地,乙方具有为本项目之目的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和出入用地的权利。
5.3.2甲方保证乙方对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短于特许经营期限。
期限届满双方同意延长特许经营期的,则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相应延长。
5.3.3乙方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特许经营以外的其他目的和用途,甲方事先批准的除外。
第六章污水处理服务
6.1污水进、出水水质标准
为保证污水处理厂能够长期稳定运行,甲方负责严格控制进厂污水水质满足约定进水水质指标。
所有进入本项目的废水应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并满足国家规定的行业排放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本项目不予接纳。
6.1.1本项目约定进、出水水质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进水水质
出水水质
1
CODcr
Mg/L
≤
≤50
2
BOD5
Mg/L
≤
≤10
3
SS
Mg/L
≤
≤10
4
NH3-N
Mg/L
≤
≤5
5
PH
6-9
6-9
6
TN
Mg/L
≤
15
7
TP
Mg/L
≤
0.5
6.1.1.1本项目进、出水水质指标以约定指标为基本要求,若进水水质超过约定指标,乙方应尽力处理力争达到设计指标,乙方为此而导致的运营成本增加,甲方应给予经济补偿;若经乙方尽力处理仍未达标,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若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超过约定指标,为保证排放达标,甲、乙双方应尽快共同邀请相关环保专家对此种情况进行确认,并讨论、确定技改方案,届时技改投资、运行成本的增加及水价调整等相关事宜双方另行商定,乙方不承担在技改期间出水不达标的责任。
6.1.1.2若日后国家新的排放标准出台,甲方要求乙方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由此增加的投资及运行成本,双方另行商定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
6.1.1.3本项目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为保证污水处理厂的长期稳定运行,且按本项目对BOD5/CODcr值的设计要求,BOD5/CODcr不得低于0.X。
若确实由于进水BOD与COD的比值过低导致可生化性比较差,导致出水不达标,乙方不承担出水不达标的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按合同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但乙方需采取特殊工艺技术进行处理以保证出水指标达标,甲方同意由此增加的投资及运行成本费用届时双方另行商定。
6.1.1.4若在特许经营期内出现突发环保事件或不明废水进厂,造成进水水质的复杂度增大导致出水不达标,乙方不承担出水不达标的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按合同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但乙方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或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处理,由此增加的运行成本双方另行商定。
6.2新标准的执行
6.2.1在特许经营期内,出现下述情况时,甲方按本合同第6.2.2条处理:
(1)在特许经营期内,国家、XX省和XX市颁布并强制执行比本合同出水水质规定更严格的标准法规,甲方要求乙方执行时;
(2)XX省环保部门或XX市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的项目出水指标调整,甲方要求乙方执行时。
6.2.2乙方由以上原因而投入的污水处理厂技改资金应由甲方以货币补偿乙方或甲方应按乙方增加的技改投资额核实调整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同时,经技术改造后导致污水处理成本变化,甲方应根据其变化的额度及时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收费价格。
6.2.3乙方在投入以上技改资金前,将技改方案、技改资金的使用计划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技改结束后60(六十)日内,乙方应委托经甲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对技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甲方备案并作为补偿乙方或调整污水处理服务收费价格的依据。
6.3水质不合格的处理
6.3.1.进水水质不符合约定指标的处理
6.3.1.1在运营期间,如遇以下原因导致进水水质超过合同约定指标上限:
(1)若因当地工业污水未经预处理或经过预处理未达到行业标准(BOD5/CODcr低于0.4)或当地工厂和其他排污单位故意或事故性排放(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XX市环保局);
(2)或因人力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而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时,虽经乙方尽力采取措施,造成的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XX市环保局);
(3)因不明原因导致进厂污水严重超过约定指标上限,虽经乙方尽力采取措施,造成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XX市环保局)。
6.3.1.2若以上原因,确实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时,乙方对因其引起的排放超标不受处罚,且不影响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且若因其他工厂偷排漏排或其它原因引起进水水质恶劣导致乙方设备设施毁损、菌种破坏,其损失费用经甲方或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算认定后及时补偿。
甲方应责成有关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追究超标排放者责任,并责令超标排放者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3.1.3甲方应保证进水水质不超过本合同中6.1条的标准,如果超过该标准而未危及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环保局和甲方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本着谨慎运营原则尽最大能力处理;如果进水水质的超标程度足以危害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或损害污水处理设备,可对超标污水拒绝接收,同时立即告知甲方环保局和授权监管部门确认。
6.3.1.4若发生进水水质超标,甲方应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原因调查。
确因其他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引起进水水质超标的,甲方责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强化监管措施,确保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排放。
6.3.2出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处理
运营期间,在进水污水水质符合约定标准的前提下,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约定的考核指标(COD、BOD、氨氮、TN、TP、SS)出水水质未达到约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乙方首先要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处罚并限期整改,直至污水指标全部达标,甲方以未达标的单项指标进行核算减扣当日未达标水量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方法见附件五《污水处理出水指标不合格违约金计算方法》。
6.4污泥处理
6.4.1污泥处理方式:
按照原设计工艺进行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低于80%。
6.4.2甲方应确保乙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脱水后的污泥能运输至指定填埋地无偿得到堆放。
6.4.3乙方脱水后的污泥运至甲方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或甲方在XX市规划区内提供有效的就近污泥堆放场所(距污水处理厂区XX公里内)无偿堆放,乙方不承担污泥处置的相关费用,约定的运距内的污泥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6.4.4乙方的污泥无偿堆放权利,不因垃圾处理场或甲方指定的堆放场所的所有权性质或经营权性质发生改变而变化。
6.5污水处理服务费
6.5.1开始计收时间
从甲乙双方签署《移交备忘录》的之日起,乙方正式开始商业运营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6.5.2初始价格和税收
本项目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元/吨;
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中已包含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四项税费,此外税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按税法或其他规定要求乙方新缴纳的其他税费,甲方应按照乙方缴纳的税费额度予以返还。
如无法返还,则由甲方据实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
6.5.3污水收费计量原则
自特许经营期起算之日起,甲方保证的基本水量为:
第一年按XX万吨/日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第二年按XX万吨/日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第XX年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按XX万吨/日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若甲方所提供污水量超过当年基本水量,按实际污水处理量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6.5.4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调整
6.5.4.1调价因素
当下列因素发生变化超过合同约定并影响项目运营成本时,污水处理服务费应当进行调整,以消除此等因素对项目运营成本的影响:
(1)因药剂费等其它因素的变动以及政策性因素导致人员工资调整,影响单位运营成本达10%时;
(2)电价调整累计涨幅超过10%时;
(3)按照XX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物价指数变化幅度累计超过10%时;
(4)按国家现行规定,污水处理不交纳增值税(营业税),若因国家新增税种费种或税率发生变化时,国家及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时。
6.5.4.2调价程序
(1)XX市统计局每年公布年度物价指数后,当出现本合同第6.5.4.1条(3)项情形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
乙方应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书、具体的成本分析报告、统计局公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与调价相关的资料。
(2)当出现本合同第6.5.4.1条
(1)、
(2)、(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