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政工程省优评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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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
苏市协字(2010)第00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办法》经省市政工程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抄送:
各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附件:
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增强创优创新意识,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市政工程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是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设立的省内市政行业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奖项,其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凡属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均可申报。
第三条“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由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统一组织评选、颁奖,每年评选一次。
评选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对获得“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的工程项目及相关单位、个人,积极推荐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社团组织开展的评选活动,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资金拨付、业绩考核等工作中给予优惠、优先照顾。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申报参评的工程必须是在省内所在市、县(市)规划区范围内列入省、市、县(市)建设计划的项目,具有立项、规划、建设、施工等许可证件或法定审批文件,并已建成使用,发挥了功能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工程规模符合下列条件:
1、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广场、给排水管道铺设、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公交场站、供气供热、公共管沟以及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工程,其工程造价达到省辖市2000万元以上、县(市)1000万元以上。
2、城市隧道(含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其工程造价达到5000万元以上。
3、多家企业联合施工的工程,其工程造价达到5000万元以上。
4、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省辖市:
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其他城市:
100万元以上。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境外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2、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3、已参加过“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4、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受到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市政施工企业当年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推荐)参加“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的市政公用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江苏省内注册或登记进苏的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
2、申报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相应的市政公用工程承包资质;
3、申报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管理、招投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4、申报工程必须是按照计划批准的全部工程建设内容,施工完毕,具备完整的使用功能;
5、申报工程必须是省级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除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和市级建设优质工程获奖项目;
6、申报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运行使用(投入使用到申报时限不超过3年),运行正常,同时设计合理、工艺正确、节能环保,效益明显。
第九条以单位工程申报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并有一定创新点。
以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项目,每个单位工程必须合格,并具有一定的示范性。
第十条由多家施工企业或联合施工的项目,可以联合申报。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市政工程协会申报;没有成立市政工程协会的,报请所在地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主要承建单位申报(主要承建单位指承担工程主体,且占工程总量60%及以上者),参建单位有关材料可作为申报附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参建单位联合申报;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工程由建设单位申报,并注明主要承建单位。
第十三条各省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后报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
1、“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5、监理评估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6、评为市(县)级优质工程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7、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光盘一张(时间5-10分钟)和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彩照8张,光盘和照片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客观性强,能反映工程特点、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第十五条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须于每年六月底前报(送)至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评选依据及程序
第十六条评审依据: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城镇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2008)
《城市污水处理厂质量验收规范》(SB/T50334-2002);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2003);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建城[2002]221号)及国家、部等相关规范、标准。
第十七条“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的评选实行评审委员会制度。
评审委员会由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邀请有关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各地申报的工程项目,经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后,由协会组织3人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与要求: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
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检查组应随机抽取检查项目和部位。
凡是检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3、查阅业内资料
综合评分应达到88分以上(除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综合评分表见附件。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分项工程综合评价达到85分,技术资料评分达到90分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小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经实测的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等指标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4、座谈及交换意见。
现场核查组依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形成核查报告,提交“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对达到评定标准的项目予以推荐参评。
第十九条管道工程、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工程等一些现场核查有困难的工程项目,须提供施工过程中有关用材、工艺、施工现场及进度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在听取检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照片以及讨论、质询的基础上对参评的项目进行评议,最终确定中选项目。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称号的工程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由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颁发奖牌、证书,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业绩给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对申报的项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检查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公正公平、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称号的工程项目,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以前所发《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办法》(2003年)、《江苏省城市道路照明优质工程评定办法》(1999年)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申报表
附件:
江苏省市政示范工程
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监制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
日期
竣工决算
万元
获市级示范工程(优质工程)的时间:
工程简介及申报理由:
注:
此表可续页填写。
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市政工程协会或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省检查组检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评审委员会审定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名称
工作量(万元)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及电话、传真
主要施工单位
主要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注;1、各参建单位须加盖公章。
2、施工单位联系人须写明该项目经理确切姓名。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分表
20年月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资料评分
外观评分
实测得分
总计得分
备注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填报说明:
1.填表字迹应工整,统一使用210mm×297mm规格的纸打印装订。
2.项目名称要填写全称。
3.工程简介依照以下格式及提纲撰写(篇幅在1000字左右)。
工程概况:
工程规模(主要实物工程量)、工程特点、质量目标、技术创新、各项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4.申报理由主要填写提高工程质量所采取的组织和管理措施,以及取得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