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汇编28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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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汇编285

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安全部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员工。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

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消防标语、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观对外开放消防展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第五条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单位在职的全体员工。

(二)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

(三)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相关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指标。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五)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及疏散灭火演练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六)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关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落实。

第六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作出记录,有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考核奖惩,参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发现单位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

单位专消防员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消防员是本部门防火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防火检查每月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

第五条防火检查的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八)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消防巡查开展情况

(十)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内容。

第六条防火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指示是否在位、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

防火巡查、检查均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单位防火巡查记录次日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防火检查记录于检查三日内报消防管理者代表签字确认。

第八条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均参照单位有关制度存档。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设施完好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疏散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

要求进行配置

第三条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生产、经营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拦,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改正。

当场改正却实有困难的,下发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相关部部门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应作出检查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登记、检查,并拟定维修保养计划提前交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三条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均应单项登记造册,建立设施器材台账。

台账内容应包括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安装配置部位、维修保养时间等内容。

新采购或更换的设施器材,应于五日内更新台账。

第四条每日检查

1、值班人员每日应当检查几种报警控制的功能(如报警复位、消音等)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是否正常,有关指示灯是否损坏,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是否正常。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每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系统运行日登记表》中详细记录。

2、每日对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灯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功能测试。

3、每日检查灭火器的外观、压力、有效期、配置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条月(季)实验检查和年度实验检查

与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月季及年度检查实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运行正常。

第六条对消防设施器材的各项检查均应作出记录并存档检查。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门值班、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班次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技术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及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自动设施的操作及维护。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定期复训,并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工作的持续性好熟练性。

第六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密切注视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的运转。

值班期间严禁脱岗、睡觉、喝酒、聊天、打私人电话等。

消防控制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七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消防设施。

第八条系统发生故障后,及时通知单位独立维护保养人员或有资格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及时掌握有利信息,给单位领导做好参谋,协助有关领导做好防火灭火的准备。

第十条单位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启动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完成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交给的其他工作,主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

六、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搞好单位用电安全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电管理由工程部门负责,所以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工程部门统一办理。

用电项目,必须经过工程部门的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条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工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节点。

室内电气线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门统一组织施工。

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工程部同意后,委托有电工证的电工施工。

无电工证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第四条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

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施工。

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的逐步更换。

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第五条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

禁止使用铜线和其他非专业金木属线当保险丝使用。

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六条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气设备,必须经工程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

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第七条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照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断电”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能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

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凡有高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工程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点击事故发生。

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木,防止引发事故。

第十条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工程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章,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

对违规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第十三条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火灾隐患的排查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下列情况均应确定为火灾隐患

1、经火灾危险评价后的部门,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导致火灾等紧急情况或火势蔓延;

2、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或不符合消防法律规定的行为;

3、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有检查部门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整改: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违章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违反动员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不按照实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7、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8、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11、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门正常运行的;

12、存在乱接乱拉电线的不规范用电行为,可能引发火灾的;

13、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4、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拟整改方案和时限,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确保整改的实施;

5、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时限,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

6、存在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是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巡查看护等相关防护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7、整改完毕后,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出整改情况报告,收到报告或整改期限届满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当对发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单》予以复查,填发《复查结果通知单》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批并送达相关整改部门。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由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由部门消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三条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一)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和本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发;

(三)单位预案每年十二月修订一次,部门预案六月和十二月分别修订一次。

第四条预案的内容

(一)组织机构:

包括指挥机构和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成;

(二)岗位职责:

各组按人员组成确定与预案相关的所有人员和岗位职责;

(三)预案对象:

假定火灾等紧急情况;

(四)处置程序:

包括报警、疏散、补救等。

第五条预案的演练

(一)单位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部门预案每季度演练一次;

(二)演练应由组织者提前七天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预案涉及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对预案熟记并按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四)演练地点必须相对安全,并防止意外发生。

演练前演练地点要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条单位演练记录和档案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

部门的演练记录和档案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整理。

九、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部负责单位燃气和电器设备的安装管理,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和电器设备进行检查。

第三条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和电器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电器设备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二)熔断器是否符合电器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三)是否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设备等现象;

(四)电器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五)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安全,触点是否松动,接地电阻是否超过标志要求;

(六)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接地电阻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第五条燃气管理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否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备;

(二)是否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三)是否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是否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情况;

第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每半年应由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

第八条单位或部门在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公安消防机构及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广大员工对消防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考评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奖惩由行政部实施。

第三条考评采取定期考评和随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单位结合实际对消防安全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也随机进行抽查考评。

第四条考评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部门与消防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的情况;

(三)部门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每次考评完成后,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将考评结果报送安全部。

第六条奖惩办法:

(一)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作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事果断,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技能知识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根据情况给予罚款100元: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生产、经营、办公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挪用和遮挡生产、办公的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根据情况罚款300元: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乱拉乱接电线者;

3、未经许可动用电气焊及使用明火作业者;

4、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者(不包括赔偿金)。

6、使用易燃材料装修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的损失赔偿);

9、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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