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小作坊准入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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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小作坊准入申请书.docx

淮安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小作坊准入申请书

 

淮安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小作坊

准入申请书

 

产品名称

小作坊名称

生产地点 

邮政编码

联系人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手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淮安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小作坊

小作坊名称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或企业负责人

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编号或名称核准号

成立时间

企业代码

固定资产(现值)

总人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产品名称

及其品种

产品执行标准

销售范围

总投资

万元

(注册)商标

投产时间

商标注册号

年设计能力(吨)

年实际产量(吨)

生产值

万元

年销售额

万元

年缴税额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意见:

年月日(印章)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意见

年月日(印章)

小作坊主要从业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健康证号

文化

程度

专业

小作坊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完好

状态

使用

场所

生产厂

检定情况

生产

日期

购置

日期

小作坊使用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年需要量(单位)

执行标准代号

生产厂及国别、

生产许可证编号

如原材料为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使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并在表中列明原材料提供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工艺流程图:

(注明关键控制点参数和主要设备名称)

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含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

附件2:

 

淮安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

必备条件现场检查表

 

小作坊名称:

产品名称:

 

检查日期:

年月日

 

一、总要求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原则

结论

检查记录

1.1

1.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改善厂房、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不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小作坊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有相关管理制度,产品应有相关标准,无违法问题,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有违法问题或不能遵守法律法规,无管理制度,无执行标准,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

二、生产与加工场所要求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原则

结论

检查记录

2.1

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不应设置在居民商品房内)

各种污染源与厂区有足够距离,合格;略有污染,但小作坊采取了防护措施,一般不合格;可能对食品造成较重污染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

2.2

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

小作坊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的,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3)

2.3

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洁、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容易清洁。

小作坊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的,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4)

2.4

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的,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5)

2.5

应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厕所为水冲式,且不可能污染食品的,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25米以内有坑式厕所的或其它严重污染源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6)

2.6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

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食品生产直接接触的物品。

小作坊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的,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7)

三、设施与设备要求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原则

结论

检查记录

3.1

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

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8)

3.2

应具备条件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

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9)

3.3

应设必要的洗手设施和垃圾、污物暂存设施;应具备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

小作坊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的,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0)

3.4

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

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1)

3.5

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2)

3.6

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

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3)

3.7

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需要的通风、照明等设施。

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4)

3.8

应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常温产品本条款不检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5)

3.9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6)

3.10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小作坊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的,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7)

3.11

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检定或校准。

有称量和测量设备,且清洁、定期检定或校准,合格;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般不合格;无相关设备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8)

3.12

生产设备表面应清洁、无积垢。

生产设备表面清洁、无积垢,合格;部分设备非关键部位略有积垢,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9)

3.13

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0)

3.14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1)

3.15

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

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2)

3.16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3)

四、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原则

结论

检查记录

4.1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

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使用的原辅料符合有关规定和相关标求,且台账票据齐全的,合格;原辅料符合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但台账票据不全的,一般不合格;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4)

4.2

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

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

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

小作坊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的,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5)

4.3

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6)

4.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GB2760及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合格;不符合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严重不合格

 

(27)

4.5

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

符合要求的,合格;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严重不合格

 

(28)

4.6

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达到规定要求,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混堆混放或有因素可能造成严重交叉污染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9)

4.7

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秤等称量工具,并满足称量精度要求。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有天平或秤等称量工具,且经计量检定的,合格;有称量设备,未经计量检定,一般不合格;无相关称量设备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30)

(注:

不使用添加剂的,本条不考核)

4.8

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有工艺且按照工艺控制的,合格;相关工艺文件没有或不齐全,但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的,一般不合格;无确定的生产工艺且无工艺控制措施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31)

五、人员要求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原则

结论

检查记录

5.1

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有健康证的,合格;略有欠缺的,一般不合格;相关人员无健康证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32)

5.2

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配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小作坊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的,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33)

5.3

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

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小作坊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的,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34)

5.4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

小作坊负责人及主要生产人员应掌握相关知识,明确主体责任,能够回答相关问题,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对相关知识和责任不清楚,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35)

六、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原则

结论

检查记录

6.1

应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签订相关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生产场所公示上墙的,合格;未签订或不公示上墙,但愿意整改的,一般不合格;不愿意签订的或不愿意公示上墙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36)

6.2

应建立管理台账,包括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产品送检抽检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等台账。

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采购、使用、销售台帐齐全、填写完整、真实的,合格;有欠缺的一般不合格;无台帐记录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37)

6.3

严格按规定对生产食品进行过程检验

按规定进行了过程产品检验,并作好各项检验记录,合格;生产过程检验或检验记录工作略有不足,一般不合格;严重不足,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38)

(注:

能提供年度内两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本条免于考核)

七、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原则

结论

检查记录

7.1

如需包装,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使用的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使用有证产品,合格;略有欠缺,一般不合格;所用包材和容器不能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39)

7.2

贮存食品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

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食品不受污染。

小作坊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的,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40)

7.3

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

小作坊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略有欠缺的,一般不合格;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41)

7.4

变质食品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变质食品按规定及时销毁处理,并留下相关记录,合格;能及时处理,未留下记录,一般不合格;未及时处理或违规处理,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42)

八、食品标识要求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原则

结论

检查记录

8.1

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有关规定,散装食品在容器或大包装上标注相关信息,合格;略有欠缺的,一般不合格;缺失大部分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43)

8.2

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标注产品的销售范围。

明示销售范围的,合格;未明示销售范围,但未超范围销售的,一般不合格;未明示销售范围,且超范围销售的,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44)

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必备要求现场检查报告

小作坊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手机:

 

 

 

检查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该小作坊进行了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共检查项,其中合格项项,一般不合格项项,严重不合格项项。

具体分布如下:

1、总要求:

2、生产与加工场所要求:

3、设施与设备要求:

4、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5、人员要求:

6、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7、包装、储存与运输要求:

8、食品标识要求:

经综合评价,对该小作坊的检查结论:

1、□合格2、□不合格

现场检查的判定原则为:

没有严重不合格项且一般不合格项≤12项的,为合格,一般不合格项需整改;其余情况为不合格。

检查组签字:

组长:

组员:

小作坊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食品生产小作坊不合格项改进表

序号

不合格项内容

不合格项改进情况

检查组验证结论

1

条款号:

2

条款号:

3

条款号:

4

条款号:

5

条款号:

6

条款号:

7

条款号:

8

条款号:

9

条款号:

10

条款号:

11

条款号:

12

条款号:

注:

此表为现场检查后需要整改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使用,小作坊应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项整改完毕,并将检查人员签署整改合格意见的结论报告交给受理部门。

超出规定期限的,本次申请自动终止。

附件3:

淮安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编号:

(与准入证明号一致)

生产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生产产品: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向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对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二、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三、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四、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对本单位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五、产品使用简单包装,使用的储存容器清洁、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要求,不进入商场、超市、学校、宾馆、集团消费单位销售;

固定销售范围:

六、其他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电话:

年月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该食品小作坊违反以上内容的,欢迎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监管部门:

电话:

监督员:

电话:

注: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诺的小作坊悬挂,另两份分别由当地乡(镇)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存档。

(水印,底纹)

相关标志

食品生产小作坊准入意见书

(淮安市县(区))小作坊准入证字()第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地  址:

准入产品范围:

固定销售区域:

商场、超市、学校、宾馆、集团消费除外

经检查,你单位符合淮安市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必备要求现场检查要求,特此证明。

签发机关:

          (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审证明:

 

注:

1、小作坊凭此意见书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销售;2、此证需每年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年度审核并加盖年审章后方持续有效。

附件5:

允许有条件存在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单元

产品名称

1

豆制品

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腐(不包括内酯豆腐)

豆干系列(不包括即食类)

油炸豆制品

2

糕 点

烘烤类糕点

面包等(不包括月饼)

油炸类糕点

蛋黄酥、开口笑等

蒸煮类糕点

蜂糖糕、粽子等

熟粉类糕点

云片糕等

3

茶 叶

(分装)

绿 茶

绿茶

红 茶

红茶

乌龙茶

乌龙茶

4

粗制植物油

粗制菜籽油、豆油

粗制菜籽油、豆油

5

其他酒

(米烧、麦烧)

其他酒

烧酒(蒸馏酒)

6

粮食加工品

大米

大米(灿米、粳米、糯米)

7

调味品

味精

味精

注:

上述允许有条件存在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目录系根据《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规定实施总体框架(试行)》中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类参考目录并结合我市食品行业特点制定,各县(区)可根据地方食品小作坊状况确定具体产品目录。

 

附件6:

各县(区)政府批准允许存在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目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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