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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条例

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条例

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章

食品采购、保管制度

第四章

食品加工过程管理

第五章

餐厅、操作间、炊具、餐具、餐桌凳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

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章

教职工就餐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1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校师生吃到卫生、营养合理、味道可口的食品,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提高师生的身体素质,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饮食环境,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稳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学校食堂由总务处主管。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全体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对食堂卫生、食品质量实行监督,采纳正确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

食堂工作人员采用学年度聘任制度,学年结束,所聘工作人员自然解聘,下学年度聘用由学校发出邀请。

第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由月定额工资、工龄工资和效益工资三部分组成。

定额工资由学校聘用时确定;工龄工资按在本校不间断每工作一年15元计发,最高不超过200元(本条同时适用生活教师);效益工资按考核标准计发。

(本工资含职工保险金)。

第七条

食堂工人享受学校规定的假日休息,寒暑假学校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按本人日工资的一半计发,其它假日带薪休假。

第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到定点的卫生系统进行身体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经培训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身体复查,如复查后发现身体不合格,学校将予以辞退。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热爱学生,树立服务育人的思想,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辞退处分。

第三章

食品采购、保管制度

第十条

选择食品供应商一定要经过市场调查,确定一至二家信誉优、诚信可靠、物美价廉具有正式营业执照的商家。

第十一条

学校总务处必须与己确定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确定供货时间、质量,明确划分责任和承担责任的范围,并要求商家提供配套合格的质检报告。

第十二条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有毒、有害、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质量保证或无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关系户或学校有关人员介绍的任何劣质食品原料。

第十三条

对未按上述第十至十二条要求确保食品关口的当事人处以10—50元罚款,因食品引起的重大事故,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大宗食品的购买由仓库保管员根据库存情况提供计划,报总务主任审核,由财务总监批准购买。

零星、小件食品原料的购买由采购员向总务主任说明情况后,由采购员按规定到定点商家购买。

第十五条

购物发票必须在一星期内结算清楚,由经手人二人以上和采购员签字,报财务总监审核、校长审批。

严禁在采购中拿回扣或贪污挪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购买。

第十六条

对未按上述要求购物的当事人处以10—20元罚款。

第十七条

食品入、出库管理:

、采购人员在购买食品原料时必须认真验货,确保食品质量关。

货到食堂后经食堂班长和验收员过秤验收,食堂所使用的燃料,整件包装食品过数,散装食品过秤必须三人当面并当时在发票凭证上签字,总务主任定时到场监督。

2、食品入库必须履行完整的进货入库手续,详细记录食品名称、数量、时间、供应商名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3、食品出库必须按先进先出,易坏先用的原则,食堂班长检查食品质量,确定质量合格后方可出库,出库时领取人必须履行手续,在出库记录表上签名。

4、食品入库前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负责;入库后发现质量问题,由保管员负责;厨房师傅发现不合格原料应拒绝炒制并立即报总务处主任处理。

5、保管员必须对存放的食品原料进行定期检查,易霉变的原料必须勤翻、勤晒。

在易霉变的季节尽量减少库存,严禁大宗食品压库的现象。

若发现有变质的原料,必须迅速报总务处主任及时处理。

6、如在上述环节出现问题,学校将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处以原货价值双倍的罚款,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影响学校声誉,将对责任人施以重罚。

第十八条

总务处对仓库实行月盘存制,做到食堂财务帐与仓库实物相符,入库记录与出库记录及库存实物相符,核算月成本由总务主任报财务总监、校长备案。

第四章

食品加工、分发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刀具、案板、盐、桶、筐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餐前、

餐后彻底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盛放生食品的容器用于盛放熟食前,必须用洗洁精清洗干净方可使用,严禁交叉使用。

第二十条

食品原料清洗时,应将蔬菜、肉类、水产品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洁。

第二十一条

食品加工成熟食后,一定要使用洁净的容器加盖盛放,严禁熟食落入灰尘、蚊、蝇等虫和杂物。

第二十二条

蔬菜应先洗后切,除特殊情况加工的蔬菜外,应尽量避免切完再洗,。

蔬菜不得带筐上案切割。

第二十三条肉类食物必须煮熟炖烂、蔬菜类食物应在不破坏维生素的基础上保证熟透,加工后的熟食应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食物分开存放。

严禁烧焦食物或半生不熟的食物分发给学生食用。

第十二四条

食物由生到熟的过程必须分清从领用、清洗、切割、炒制、熟食保管等环节,并明确职责,如具体操作人、直接负责人、间接责任人未按上述要求操作,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处以当事人5—10元罚款,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前必须洗脸、洗手,穿着整洁、干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方可进行操作和分发食物。

严禁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留长胡须加工和分发食物。

工作过程中便后必须洗净手后继续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禁分发食物时有面对食物打喷嚏,咳嗽及其它有碍分发食物卫生的行为。

严禁在操作和分发食物时吸烟。

第二十七条

水果食用前必须彻底清洗,最好用洗洁液浸泡再用清水冲洗后分发食用。

第二十八条

分发主、副食必须用洁净、消毒的钳夹、锅铲、瓢分发食物。

严禁直接用手抓、放食物。

第二十九条

未按二十五至二十八条要求操作和分发食物的当事人每次处5—1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剩余熟食的卫生管理:

、食堂班长应根据当天用餐人数定量定人制作当餐食品,特殊情况下有剩余熟食,除能存放的肉、鱼、禽蛋类食品、大量的面制品、米饭外,其余少量的残余熟食必须全部清除。

高温天气变味的所有食品一律全部清除。

2、能存放的熟食必须在放凉后再放置在冷藏柜内,进行冷藏或冷冻处理,放置前必须用干净的容器或塑料袋包装密封,防止串味。

3、凡隔夜、隔餐的熟食必须再经过高温加热后方可食用,严禁不按计划制作食品而导致大量剩余熟食的现象。

4、对未按上述要求保管和制作熟食的责任人将处以重罚。

第五章

餐厅、操作间、炊具、餐具、餐

桌凳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餐厅、操作间采取定人、定时清扫、定责任区包干。

定时检查的“四定”制度,确保餐厅操作间内整洁。

每天早、

中餐后均要清扫桌面和地面,晚餐后要用洗涤剂擦洗桌面。

夏、秋季节有蚊蝇时每晚必须杀灭蚊蝇一次。

保证桌面无油渍、无尘、无杂物、无水渍,室内无蚊蝇。

第三十二条

餐厅操作间门窗必须每周清扫一次,餐厅每周冲洗消毒一次,操作间每天冲洗消毒一次。

第三十三条

未按要求清扫餐厅,经检查发现餐厅脏、乱、差,处责任人5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餐、炊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具体做到“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

洗刷时必须使用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的水池混用。

第三十五条

洗涤、消毒餐炊具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清洗后的餐具必须在消毒柜内定时消毒30分钟。

消毒后的餐炊具应存放在专用的保洁框内备用,并与未消毒的餐炊具分开,标明标记。

第三十六条

对病患学生使用的餐具必须单独消毒,单独保管,病患学生定人专用。

第三十七条

餐具、炊具、餐桌凳的保管使用责任到人到组,每学期清点一次,如有故意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当事人将负责赔偿。

第六章

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食堂主要水源使用自来水厂提供的自来水,在停水时

使用蓄水池水,使用前必须观察检查蓄水池水是否清洁卫生。

第三十九条

师生饮用水以纯净水为主,总务处必须与有经营许可证、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供应商签订供水合同,明确责任,确保师生饮水安全。

第七章

教职工就餐制度

第四十条

本校教职工享受免费就餐制度。

生活教师、食堂工人等提前就餐人员一律由当班工作人员分发,不准自行操作。

学校提倡教师自备餐具。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教职工带客在食堂就餐,特殊情况确需在食堂就餐,必须报总务处批准,并在客餐登记表注明就餐餐数,月末由食堂会计按3元/餐从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

严禁将食堂饭菜带出校外,未经批准严禁将剩余饭菜和食堂的餐具,食品带出校外,否则一经发现,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罚款直至解聘。

第八章

则-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总务主任、食堂保管员、采购员、食堂班长负责执行。

食堂班长对违规工作人员有处罚权,处罚前报总务处同意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涉卫生标准,按国家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根据学校发展状况逐步修订完善。

解释权属学校总务处。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5日起施行。

小学

---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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