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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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确保体系管理系统高效安全运行,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体系管理系统账号分配、权限管理、职责分工、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及监督考核等。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体系管理系统是用于监测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运行情况的网络版系统,通过使用账号在线登录的方式进行信息填报和管理。
第四条用户账号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一定的身份验证机制识别各类操作人员在系统中身份的一种标识。
体系管理系统中,用户账号分为管理员账号、机构账号和浏览账号等3类。
管理员账号是通过一定的身份验证机制,识别体系管理系统中各层级管理人员身份的标识。
机构账号是通过一定的身份验证机制,识别体系管理系统中各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身份的标识。
浏览账号是通过一定的身份验证机制,识别体系管理系统中具有浏览部分信息权限身份的标识。
第五条管理员是对体系管理系统运行进行具体操作和实施监测的人员。
分为主管理员和辅助管理员。
主管理员是省、市、县三级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的主要责任人,管理各级主管理员账户,审核下级和本级信息并汇总上报。
每个层级设立1名主管理员,一般设在各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负责农技推广体系管理的科教处(科)。
辅助管理员是省、市、县三级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的协管人员,管理各级辅助管理员账户,对系统中本级本行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信息系统运行进行具体操作和实施监测的人员,一般设在各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农业部门负责农技推广体系管理处(科)或相关国家农技推广机构。
第六条 权限是体系管理系统中某个特定用户具有的系统资源使用权力,是对用户能够执行的功能操作所设立的限制,用于约束用户操作的系统功能和内容访问范围。
第三章账号分配及权限
第七条省级主管理员账号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统一分配,每个省份只有一个省级主管理员账号,其权限是:
查看上级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下发通知和文件至下级部门;审核省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及市级主管理员上报的信息;分配省级辅助管理员账号;分配省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分配市级主管理员账号;将本省内所有信息报送至农业部;定位查看本省农技推广体系基本情况;查询导出、汇总导出、统计分析本省农技推广体系运行情况。
省级辅助管理员账号由省级主管理员会同农业部管理员分配,账号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各省农技推广体系管理牵头部门对省级辅助管理员的设置提出建议,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研究确定。
其权限是:
查看上级或省级主管理员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会同省级主管理员分配省级本行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会同市级主管理员分配市级辅助管理员账号;审核省级本行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报送信息;定位查看本省本行业农技推广体系情况;查询导出、汇总导出、统计分析本省本行业农技推广体系运行基本情况。
第八条市级主管理员账号由省级主管理员分配,其权限是:
查看上级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下发通知和文件至下级部门;审核市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及县级主管理员上报信息;会同省级主、辅管理员分配市级辅助管理员;分配市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分配县级主管理员账号;填报本部门基本信息和农业农村信息,并将本市内的所有信息报送至上级;定位查看本市农技推广体系基本情况;查询导出、汇总导出、统计分析本市农技推广体系运行基本情况。
市级辅助管理员账号由市级主管理员会同省级主、辅助管理员分配,账号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其权限是:
查看上级或市级主管理员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会同市级主管理员分配市级本行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会同县级主管理员分配县级辅助管理员账号;审核本市本行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上报信息;定位查看本市本行业农技推广体系情况;查询导出、汇总导出、统计分析本市本行业农技推广体系运行基本情况。
第九条县级主管理员账号由市级主管理员分配,其权限是:
查看上级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下发通知和文件至下级部门;会同市级主、辅管理员分配县级辅助管理员账号;分配县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分配乡级种植业农技推广机构和综合性农技推广机构账号;审核本县所有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上报信息;填报本部门基本信息和农业农村信息,并将本县所有信息报送至上级;定位查看本县内农技推广体系情况;查询导出、汇总导出、统计分析本县农技推广体系运行情况。
县级辅助管理员账号由县级主管理员会同市级辅助管理员分配,账号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其权限是:
查看上级或县级主管理员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会同县级主管理员分配县级本行业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以及独立设置的本行业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审核本县本行业农技推广体系填报信息;审核独立设置的乡镇本行业农技推广机构填报信息;定位查看本县本行业农技推广体系情况;查询导出、汇总导出、统计分析本县本行业农技推广体系运行基本情况。
第十条省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由省级主管理员会同本行业省级辅助管理员分配,每个省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只有一个账号。
其权限是:
查看上级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填报本机构相关信息;将本机构所有信息报送至省级主管理员或本行业省级辅助管理员。
市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由市级主管理员会同本行业市级辅助管理员分配,每个市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只有一个账号。
其权限是:
查看上级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填报本机构相关信息;将本机构所有信息报送至市级主管理员或本行业市级辅助管理员。
县(乡)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账号由县级主管理员会同本行业县级辅助管理员分配,每个县(乡)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只有一个账号。
其权限是:
查看上级下发的通知通告,下载相关文件;分配本机构人员账号;填报本机构相关信息;将本机构所有信息报送至县级主管理员或本行业县级辅助管理员。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是体系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的总体规划、统筹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农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的要求,负责体系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设立服务电话和服务邮箱提供技术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各地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中国农学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全国畜牧总站、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体系管理系统运行相关保障工作。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全国畜牧总站、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各设辅助管理员1名。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渔业等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体系管理系统运行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各方支持,按照管理员账号权限所对应的职责,做好账号分配、信息审核和报送等工作,加强对口同级和下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协调。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录入和报送工作。
兼有辅助管理员账号的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应同时担负起该管理员账号所对应的职责。
第十六条体系管理系统内的各单位(部门)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体系管理系统内的各级部门(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报送下列有关信息。
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信息。
包括全国范围内县、乡两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情况、农技推广队伍现状、经费情况、基础条件、服务区域、职能发挥等。
农技人员管理信息。
包括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基本情况、收入状况、工作成效、联系方式等。
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项目信息。
包括与农业部科教司工作密切相关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等。
农业部门管理信息。
包括各级农业部门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体系管理系统内的各级部门(单位)上报信息的时间要求。
农业农村基本情况、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农技人员的基本信息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省级主管理员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职能履行、农技人员工作任务等情况原则上每季度报送1次。
县级主管理员在每个季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内所有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信息审核与上报工作;市级主管理员应在收到下级上报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主管理员报送信息的审核与上报工作;省级主管理员在该季度后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全省有关信息审核与上报工作。
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项目信息根据项目要求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省、市、县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向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辅助管理员)上报信息,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及时发送至主管理员,无辅助管理员的直接上报至本级主管理员。
第二十条独立设置的行业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向行业主管部门(辅助管理员)上报相关信息,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及时发送至县级主管理员。
综合性的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将相关信息直接上报至县级主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各层级所有行业的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相关信息,统一由本级主管理员审核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体系管理系统安全管理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体系管理系统操作严格按照权限进行,未经批准,相关信息、数据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体系管理系统的账号与责任人一一对应,每个账号应有专人负责。
用户初始登录后,应立即重新设定新密码,责任人需保证用户账号及密码安全。
当用户账号使用人员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改有关信息,并上报。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将体系管理系统运行情况作为考核农技推广体系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纳入有关项目绩效延伸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要将信息填报完成情况纳入单位绩效考评指标和各账号对应责任人的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具体监督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