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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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送审稿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以下简称气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设备保障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未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者,不得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具体管理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

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以下简称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分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自动观测设备保障、气象雷达设备保障、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五类。

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在执照中以签注表明。

气象人员从事岗位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类别一致。

第七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气象观测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工作的人员。

(二)气象预报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预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气象设备保障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自动观测系统、气象雷达等探测设备和气象信息系统运行保障工作的人员。

(四)气象检查员,是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气象人员资质管理和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运行情况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民航气象各类执照申请人具备获得执照或执照持有人进行注册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六)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民航气象各类执照申请人具备获得执照或执照持有人进行注册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气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

持照人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气象服务工作。

第九条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或者注册前应当完成规定的培训,通过规定的理论考试、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一十条气象人员执照或者注册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组织。

第一十一条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

第一十二条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其他规定的方式实现。

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执照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一十三条理论考试合格者由所在地地区管理局颁发合格证。

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三年。

第一十四条气象人员执照或者注册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所在地的地区空管局组织,并安排气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主持考核。

第一十五条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

第一十六条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了解申请人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

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

考核评定在良以上者为考核合格。

主持考核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

第一十七条经主持考核的气象检查员评定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地区空管局签发技能考核合格证,并报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一十八条气象人员持照人所在单位应当将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人员技术档案中。

第一十九条持照人从事执照相应的岗位工作时,应当携带执照或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二十条持照人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不得从事相应工作。

第三章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一条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二)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岗前培训和实习经历要求。

(四)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执照类别,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理论考试合格证明、技能考核合格证明以及岗前培训、实习经历证明等复印件和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二十四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第二十五条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气象人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地区管理局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及原因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气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二十七条持照人增加类别签注,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具体程序按本规则执照申请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气象人员执照基本信息变更时,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必要时由地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

第二十九条气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报民航局补发。

第四章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条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理论知识:

(一)与气象观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气象学、天气学、气候学;

(三)航空气象、地面气象观测知识;

(四)航空气候特征、地方性天气特点;

(五)地理自然环境对航空气象要素的影响;

(六)观测设备的性能参数及气象条件对其性能的影响;

(七)气象服务相关的航空器运行与管理知识;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三十一条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掌握航空气象观测工作程序;

(二)准确观测,正确记录各类航空气象要素;

(三)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制作例行、特殊天气报告;

(四)熟练利用计算机编发报告和查询数据,并能利用计算机制作气象观测月总簿和年总簿;

(五)能完成各类气压仪的安装调试;

(六)能正确、熟练使用观测仪器,简单维护常规仪器。

第三十二条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理论知识:

(一)气象预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气象学、天气学、动力气象学、航空气象学;

(三)航空气候特征、地方性天气特点;

(四)天气形势预报、要素预报;

(五)中尺度系统及短时天气预报技术、数值预报产品释用;

(六)气象卫星资料、天气雷达资料的识别和分析;

(七)主要气象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工作原理;

(八)气象服务相关的航空器运行与管理知识;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三十三条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掌握航空气象预报工作程序;

(二)能独立使用各类气象资料进行气象预报分析;

(三)能独立制作区域预报和机场预报;

(四)能独立制作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风切变警报;

(五)能利用民航气象业务系统进行资料的检索与使用;

(六)能独立制作飞行气象文件,为航空用户提供咨询、讲解等气象服务。

(七)了解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理论知识:

(一)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航空气象学基础知识;

(三)电工技术、电子线路(模拟、数字)、微波技术;

(四)计算机、数字通讯、网络的基础知识;

(五)相应的气象自动观测设备、气象雷达等探测设备和气象信息系统的性能和工作原理;

(六)气象服务相关的航空器运行与管理知识;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三十五条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了解气象服务工作的流程;

(二)熟练阅读一般的电路图;

(三)会使用所需要的测试仪表和工具;

(四)熟悉计算机操作,熟悉网络、各服务器的配置和管理;

(五)掌握一般单套设备的软硬件安装。

对大型系统,可协助配合安装调试;

(六)能够借助不同的方式了解系统的工作状态,判断可能的故障部位(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

(七)熟悉设备日常维护、月维护、季维护、年维护的内容和程序,并能正常实施

第三十六条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实习经历要求:

(一)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

(二)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在持照气象预报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航空气象预报实习。

(三)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在相应类别持照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设备保障实习。

第五章执照的注册

第三十七条气象人员应当在其气象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

持有气象人员执照的人员,其执照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气象人员工作岗位跨地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工作岗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办理相关的执照档案转移,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注册:

(一)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

(二)通过规定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三)连续半年(含)以上在其执照所载明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岗位工作或者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返回岗位实习满一个月。

第四十条持照人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持照人岗位培训和近期工作经历证明、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等注册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

第四十一条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予以注册。

必要时,地区管理局可以进行气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核实持照人岗位培训情况、近期经历,考核持照人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二条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时,由管理局对其进行气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注册。

第四十三条气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中技能考核由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四十四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执照注册的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有意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的;

(二)有意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颁发执照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

(三)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组织气象人员技能考核的单位违反规定颁发或者不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

从事气象人员技能考核的检查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或者执照的,应当撤销其相应合格证和执照,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

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执照而独立从事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气象人员执照。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未持有有效执照从事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暂扣执照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五十条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未取得执照的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未经注册的气象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且对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管理持照人技术档案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处以警告。

第五十一条持照人违反本规则中不得从事航空气象服务工作规定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执照人给予警告或者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照权利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五十二条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征候、严重事故征候或者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在两年内不予注册,并对违法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

第五十三条[事件调查过程中]持照人与事故征候、严重事故征候或者事故有直接关系,调查期间地区管理局可以暂停其执照。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实施与废止]本规则至2009年×月×日起实施。

2006年9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1号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Ⅱ-R2)同时废止。

 

附件一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

本部分由申请人填写

Ⅰ基本信息

1姓名(汉语及全拼)

2性别

3国籍

8照片

4出生日期

5出生地

6民族

7身份证明编号

9工作单位

10联系电话

11通信地址

12邮政编码

13学历

14毕业院校和专业

15毕业时间

16工

起止年月

在何单位、任何职务

Ⅱ申请信息

17申请何种类别执照

□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自动观测□气象雷达□气象信息系统

18理论考试合格证信息

编号颁发单位

颁发日期有效日期

19技能考核合格证信息

编号颁发单位

颁发日期有效日期

20岗位培训经历

起止日期

岗位培训项目、名称

岗位培训单位

21岗位实习(或工作)经历

起止日期

实习(工作)岗位

实习(工作)单位

声明:

我保证上述填写内容属实,如有不实后果本人负责。

22申请人签字

23申请日期

年月日

本部分由局方填写

地区管理局报告

24所在地区

□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新疆

25受理决定

□该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人。

并告知申请人如下事项:

26受理人

27受理日期

年月日

28初审事项

□证实申请人身份。

□核实申请人学历背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检查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证的有效期。

□审查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性。

□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规则》中要求的近期经历,包括培训经历和工作经历。

29初审结论

□经初步审查,该申请人符合颁发管制员执照的条件,上报民航局最终审核。

□经初步审查,该申请人不符合颁发管制员执照的条件,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上报民航局备案。

理由:

30初审人签字:

 

年月日

31负责人签字:

 

(加盖行政印章)

年月日

民航局审核

32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颁发气象人员执照的条件,建议为其颁发管制员执照。

□经审核,该申请人不符合颁发管制员执照的条件,建议不予颁发管制员执照。

理由如下:

33审核人

34审核日期

年月日

35执照管理部门负责人

36签发日期

年月日

37□同意颁发执照。

(加盖行政印章)

局长授权签发人:

年月日

38□不予颁发执照。

(加盖行政印章)

局长授权签发人:

年月日

执照颁发记录

39执照档案编号

M

E

T

40执照制作人

41执照制作日期

年月日

附件

42附下述文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岗位培训经历证明复印件□实习(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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