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施武汉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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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施工图审查人员责任意识,切实把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是指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认定书”,并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本市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

  施工图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是指符合建设部第134号令要求,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统称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审查机构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不代替审查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方式及组织管理

  第五条 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采用重点抽查、集中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定性与定量并举、以量化为主的原则。

  

(一)重点抽查是指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的检查;

  

(二)集中检查是指由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各类执法检查、专项质量检查、施工图调审等方式的检查;

  (三)随机抽查是指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等日常工作随机对审查机构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 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应遵循差异化管理原则,针对当前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薄弱环节重点监控,有针对性地选取项目进行检查。

  市、区检查的项目数不少于监督分工范围内当年已完成审查项目总数的5%。

  监督检查前应编制监督检查方案,明确参检人员及检查项目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1、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

  2、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接到参建单位报告需要进行处置的项目;

  3、上级要求或相关单位反映或群众投诉有质量问题的项目。

  第八条 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调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时责令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九条 对市场行为不规范、工作质量有问题的审查机构,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职责:

  

(一)编制监督检查方案;

  

(二)参与检查相关资料与项目;

  (三)记录检查中的各项问题;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五)提出对问题处理的建议;

  (六)形成监督检查文字报告;

  (七)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进行,搞好组织管理,明确各级职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对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查行为、审查质量及档案管理方面的检查。

  第十三条 审查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查依据:

是否按有关要求收齐审查资料。

  1、勘察文件审查: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

  

(2)签章齐全的工程勘察文件(含技术条件和要求)及电子文档;

  (3)满足审查需要的其它资料。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政府投资工程,还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2)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

  (3)签章齐全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档、计算书(包括计算简图及计算输入数据、输出结果等)及电子文档;

  (4)满足审查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市场行为

  1、是否超越认定的类别和范围承揽业务;

  2、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进行施工图审查;

  3、是否违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审查人员是否跨专业审查及代审代签;

  5、施工图审查中是否按要求执行回避制度;

  6、是否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武汉地区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7、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签订违规业务合同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8、是否按规定上报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法、法规行为;

  9、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市场行为。

  (三)各类业务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1、审查数据是否如实、全面、准确录入武汉市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2、是否如实、准确上报施工图中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和标准规范的问题;

  3、是否及时、全面、准确上报有关工程投资额、工程规模、90M2以下的住宅信息等数据;

  4、是否及时、全面、准确上报其它要求提供的报表信息。

  (四)其它与审查行为相关的情况

  1、审查完成的施工图,是否存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

  2、审查完成的施工图,是否存在签字盖章不齐全的问题;

  3、是否按要求及时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

  4、其它不规范审查行为。

  第十四条 审查质量及审查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查质量

  1、审查完成的施工图,是否存在不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是否存在不满足建设、投资、规划、抗震、消防、人防、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要求;

  2、审查完成的施工图是否存在影响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隐患问题;

  3、审查完成的施工图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标准规范的问题;

  4、审查完成的施工图中是否采用了未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等;

  5、审查完成的施工图中是否存在其它审查质量的问题。

  

(二)审查档案管理

  审查机构是否按有关规定对签字盖章齐全的下列资料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归档和保管工作。

  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复印件;

  2、审查完成的全套施工图及修改文件原件(含工程勘察文件);

  3、施工图审查过程的原始记录;

  4、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原件;

  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

  6、施工图审查咨询合同原件;

  7、其它需存档的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计分方法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可采取市场行为与审查质量及审查档案管理的综合检查,也可采取市场行为或审查质量及审查档案管理的单项检查,还可采取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的专项检查等。

  第十六条 审查行为、审查质量及审查档案管理的基础分均采用100分制,其计分方法采用在基础分上减分,减分最大值为其基础分。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形式及涉及的检查内容采用下列计分方式:

  

(一)审查行为与审查质量及审查档案管理的综合检查

  监督检查总分=(审查行为实得分X40%+审查质量及审查档案管理实得分X60%)(0~100分)。

  

(二)审查行为单项检查(0~100分)。

  (三)审查质量及审查档案管理单项检查(0~100分)。

  各类专项检查的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

  第十八条 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检查评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凡在检查中发现并依法核实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1、施工图经审查完成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2、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3、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4、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未按规定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6、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7、违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8、施工图审查质量的计分小于该项分值的60%。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结果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审查机构予以公布,并对需要整改的问题责令其改正。

  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要列入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对其进行不定期、不告知抽查。

  

(二)凡在检查中发现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施工图经审查完成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

  2、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3、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4、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未按规定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6、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7、违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对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还应按《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

  第二十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及公布;对经依法核实有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不良行为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据《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

  

(一)对有不良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公布期限为6~12个月;

  

(二)对情节严重、受到撤销资质认定书等处罚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36个月。

  第二十二条 不良行为公布期满即自动撤销。

在公布期间能主动整改、挽回影响的审查机构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部门或机构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经审查合格并报原批准公布部门批准后方可缩短公布期限。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间还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受公布的审查机构不得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其它工程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连续三年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审查机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资质升级、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

  (三)审查人员对公布的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各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整改结果、行政处罚结果及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管权限,依法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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