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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2009届)
题目:
和谐语境中的中国公民社会建设
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
公共事业管理
姓名:
谢鑫
学号:
03050444
指导教师:
李红亮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中国的公民社会开始兴起,并促进了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
同时和谐的社会发展理念在近年也得到长足的发展。
本文立足于当代中国和谐语境中的公民社会议题,回顾了公民社会的理论和现状,分析了中国公民社会对于社会和谐发展所起到的现实意义,并着重阐述了目前公民社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公民社会,和谐,建设
AbstractInchina,sincethe90soflastcentury,withthebuildupanddevelopmentofsocialistecomomicsystem,Chinesecivilsocietybegantoflourishandpromotedthedevelopmentofcivilsocietytheory.Asthesameperiod,thephilosophyofharmounioussocietyhasmadegreatprogress.ThearticleisgroundedonthetopicofcivilsocietyincontemporaryharmouniousChina,reviewthetheoryandconditionofcivilsociety,analysetherealisticmeaningofChinesecivilsocietytotheharmouniousdevelopmentofsocietyandgivemuchattentiontoexplaintheproblemsexistinginthebuildingofcivilsocietynowadaysaswellassuggestionsandsolutionstotheproblems.
Keywordscivilsociety,harmony,construction
目录
一、公民社会理论与和谐理论的概述………..…………………………4
(一)公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本质………………..………….4
(二)和谐理念内容的概述……………………...………..…………..5
二、公民社会在和谐社会环境下的现状和现实意义…........................6
(一)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现状……………………………………6
(二)公民社会在社会发展领域的现实意义…………………………7
三、和谐语境中的中国公民社会建设问题及对策….………………...9
(一)和谐语境中的公民社会建设问题…………...….........................9
(二)和谐语境中的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对策……………………….10
四、结论………………………………………………………..............12
参考文献………………………………………..……………………....14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正走向前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形成一种新生的力量,并推动着社会的持续进步,尤其在和谐发展领域,发挥着自身的作用。
但同时由于起步较晚,制度不规范等原因,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急需解决。
一、公民社会理论与和谐理论概述
(一)公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本质
公民社会是从英文“civilsociety”一词翻译而来的。
“civilsociety”有三种译法,即:
“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公民社会”。
其中“市民社会”来源于马克思经典译作,内涵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民间社会”带有将民间社会与国家分离的非此即彼色彩,所以学界现在一般使用“公民社会”这一译法,强调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参与,本文亦使用这一译名。
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了公民社会的概念,他认为的公民社会即政治共同体。
黑格尔则是将公民社会与国家的概念分离的开拓者。
现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主要致力于研究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认为其包括私人领域、志愿者社团、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四部分,并对结构性特征进行细化研究。
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以邓正来、何增科、俞可平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将公民社会理论引入中国,其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2年到20世纪末,理论的研究主要围绕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展开;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末至今,学界逐渐将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作为有机的整体,强调构建这三大领域的和谐发展。
立足与当代中国的视角,我们可以给公民社会下一个定义:
“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
”[1]
虽然公民社会的理论在不断发展中,但究其根本,其本质却一直延续下来了:
1、相对独立性:
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自主领域,这是公民社会存在的理论基础,公民社会在相对独立的基础下才有空间逐渐发展自身的力量。
2、多元化社会:
公民社会包含多元化的特征,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经济制度、政治思想、价值理念等。
这种多样化的共存,是一种具有宽容的多元价值体系的反映。
3、参与与自治观念:
公民社会要求公民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维护公民的权利。
而公民“参与”的较高阶段便是“自治”。
4、开放性: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公民社会能够在国家与经济领域之间发展的重要原因就是其开放性。
可以说,失去了开放性,公民社会也就失去了活力和生机。
5、法治理念:
法治是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
只有从法律上确立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才能确保公民社会的自主权和作用的发挥。
法治原则也贯彻在公民社会自身内部,以制度和规范保证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和谐理念内容的概述
《说文解字》对“和”的解释是:
“和,相应也”。
而“谐”指“配合得当”。
可见,和谐指不同事物之间“相应”并且“配合得当”的关系。
事实上,“和谐”的观念由来已久,在中西方都有其思想渊源。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他鲜明地提出了“公正即和谐”的理念,从“善”
的角度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最终形成理想国。
而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也蕴含着“和谐”的观点,他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和谐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能够发挥自身的能力,形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人与自然三种和谐。
而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中,对于和谐理念也是大为推崇。
无论是《礼记》中的“大同社会”,还是作为伦常的“天地人和”观念,都蕴含着世间不同事物相辅相成的观念。
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攀升,社会中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
而社会急剧发展的同时也意味着社会的转型期的到来,这段时期往往是社会稳定问题非常突出的时期,所以和谐理念也在社会发展领域有了新的发展。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在保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社会系统中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其功能处于最优化状态的社会。
2005年2月19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胡锦涛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那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是对社会和谐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因此,和谐理念与社会发展理念得到了系统的融合。
和谐社会的理念实际涉及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但主要有以下三个层面:
1、个人得到了和谐的发展:
这是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
个人的发展包括个人权利的实现,社会资源的平等获取,个人发展的平等待遇等。
这与公民社会中的相对独立性、参与与自治观念一脉相传。
2、社会阶层、群体之间的和谐相处:
这主要指向社会的中观层面。
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程度。
这要求它们之间应该建立互惠的合作关系,进行合理的流动,形成和谐的相辅相成的关系。
这种关系的构建与公民社会中的多元化社会理念相对应。
3、整个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的构建:
这是和谐社会的宏观层面。
它要求社会各地区,城市农村的和谐发展,它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统筹兼顾,这样的和谐局面需要法制的规制和社会领域之间的自治与合作。
二、公民社会在和谐社会环境下的现状和现实意义
(一)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高度集中,国家与社会几乎完全合为一体,因此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
改革开放后,由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得到了逐步的兴起,主要表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1、各种类型的公民社会组织不断涌现。
1989年全国性社团有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
但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民间组织开始了“爆发式增长”。
[2]到2004年,全国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14.2万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2.4万多个,基金会1200多个,共计26万多个。
[3]
2、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大为增强。
除工会和妇联等少数团体仍然依附于政府外,其他的各种公民社会组织开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同时大部分的公民社会组织的经费由这些组织自筹解决。
因此从组织上和资金上保证了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
3、公民社会的合法性逐渐确立。
改革开放后,人们对于公民社会的看法逐渐有了改善,认为公民社会是政治和经济改革下的社会必然结果,对社会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
(二)公民社会在社会发展领域的现实意义
在和谐语境中讨论公民社会的问题,必须要明晰公民社会与构建“和谐”的契合性,这主要体现在公民社会在社会发展领域的意义。
首先是公民社会与“和谐”本质的契合。
如上文所说,和谐指不同事物之间“相应”并且“配合得当”的关系,而公民社会作为与传统的国家相分离的领域,其相对独立性也体现了它与国家领域、经济领域的“不同”,这是和谐的前提;但更重要的是,公民社会与国家领域、经济领域的相容合作精神则是“和谐”本质中“相应”并且“配合得当”关系的实例。
其次,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自然是公民具有公民意识和责任感,积极参与公共生活,行使合法权利的公平社会。
当社会的利益表达渠道畅通时,,政府才能与公民在互动中有效协调复杂的利益关系,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从而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
而公民社会正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作用。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意义:
1、公民社会促进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构建基层民主。
公民社会通过公民参加社团组织的途径,提高公民对于选举工作、政策交流这些政治生活的频率,增加参与的“广度”和“力度”,也促进了基层民主的发展:
(1)公民社会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频率和“广度”。
公民通过公民社会这个有效的中介,提高对选举等政治活动的参与频率;在公民参与过程中由于其参政议政的能力的提高和参与有效性的增强,又反过来促进参与政治生活范围的扩大。
(2)公民社会增强公民政治参与“力度”。
在公民社会将政府的政策意图传达给社会的同时,很多公民社会组织,特别是专业性学术组织,以自身的专业性为政府献策,这样的参与“力度”更能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从而促进政府以优善的政策反馈于社会。
(3)公民社会促进基层民主的构建。
目前从事基层自治的公民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各种行业协会。
这些组织中以切实的制度安排,如事务表决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有效的促进了基层民主的构建。
2、公民社会利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
由于社会事务的层次和数量的增多,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的提高,除了政府要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外,公民社会和公民也在积极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1)公民社会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利于公共事业的兴旺。
公民社会可以通过非营利组织和行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如参与公共工程和供给准公共产品,有利于供给的效率和多层次社会需求的满足。
(2)公民通过公民社会参与公共事业,培育了公共精神。
公民精神就是公民对“公共”所具有的的信念与责任感。
公民以公民社会为渠道参与社会事务,履行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责任。
公民精神的培养有助于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3、公民社会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
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
[4]而在转型期的中国,由于利益的多元化和再分配体制的不健全,都影响社会公平的获得,公民社会由于其相对独立性,在这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1)公民社会以多种途径进行社会监督。
无论是公民监督或是新闻媒体的监督,都可以促进国家机构依法治国,不断健全社会管理机制和法律制度,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从国家层面促进社会公平。
(2)公民社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
公民社会参与慈善活动,在扶贫和帮助弱势群体方面发挥了民间的力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增强了社会各阶层的融洽程度,有利与社会的稳定发展。
(3)公民社会促进全社会经济的统筹发展。
社会公平的缺失和社会矛盾的激化根本上是由国家经济发展中行业与地区发展的不协调造成的。
公民社会组织以直接投资或传播科学技术等手段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尤其注重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倾斜,有助于各地区和阶层利益的逐步共享,对缓解社会矛盾有根本性的作用。
三、和谐语境中的中国公民社会建设问题及对策
(一)和谐语境中的公民社会建设问题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公民社会正在迅速崛起,但与此同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1、公民社会自身因素导致的问题。
首先是公民社会缺乏明确的定位:
公民社会内部缺乏明确的组织使命,内部职能目标不清,直接影响功能的发挥。
而定位的困难和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是有直接联系的。
政府通过公民社会组织的党政挂靠机关支配公民社会的活动,公民社会难有独立的组织使命。
同时一些公民社会组织则没有向政府部门登记,因此管理的混乱更不利于定位的确立和职能的发挥。
同时目前公民社会发展中还存在目标不清楚,体制不明晰,财务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
2、政府因素导致的问题。
政府对公民社会的管理机制和制度不够健全,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
由于政府向服务型角色的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还政于民”的观念还没有完全接受,目前政府对于公民社会的管理残留着传统的管制色彩,没有着力培养公民社会的独立自主性。
这主要体现在管理公民社会的法律和制度过于简略,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导致政府对于公民社会的管理中有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其积极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现有社团管理的“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和一些限制过多的行政措施,使得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遇到很大阻碍。
3、市场因素导致的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没有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从一定程度上说,社会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投射,公民社会的发展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面镜子。
市场经济确立的契约精神和平等互惠精神都影响公民社会的价值观念的构建。
但由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使得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缺乏支持,还有一些不正之风从经济领域蔓延到了社会领域,影响了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
尤其重要的是,由于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导致社会分层中缺乏足够的中产阶级,而中产阶级正是公民社会重要支持力量。
4、社会因素导致的问题。
长久以来,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较薄弱,社会上
缺乏公民社会发展的氛围。
由于延续几千年的臣民意识的影响,社会普遍缺乏对“国家”观念的认同,直接导致公民缺少参与公共生活的观念、经验、技术知识。
同时目前社会对于“公民社会”的认同程度还不高,参与其中的公民数量和层次都不够丰富,使得社会中缺乏公民社会发展的普遍氛围。
所以公民社会在发展中如何如何扩大不同层次的公民自主参与和有序参与是一个重大课题。
(二)和谐语境中的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对策
面对公民社会兴起的同时伴随着的问题,应当从“和谐”理念出发,构建公民社会内外部因素之间“相应”并且“配合得当”的关系,即从公民社会内部和国家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共同着力,才能逐步化解障碍,促进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1、公民社会内部的构建。
在公民社会的发展中,内部的构建其实起到了最根本的作用。
外部环境的优化,依然需要公民社会内部建设协同作用:
(1)构建明确的组织目标和管理机制。
公民社会应以明确的组织目标构建管理机制,首先应在法律的指导下制定严格的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组织活动程序和准则,构建合理的人事分工机制和领导机制,组织日常运营和长期的规划。
而监督机制和项目公开机制应当贯穿整个营运过程,保证组织的良性发展。
同时公民社会组织间,公民社会与政府和企业间应加强互相合作,在公共事业领域形成合力。
(2)理清组织财务关系和制度。
财务状况是制约一切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公民社会也不例外。
目前存在的资金混乱情况严重制约公民社会的发展。
当务之急是加强财务人员的任用监督,形成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同时确保融资的合法性,建立组织领导换届和离任审计机制和财务审计制度,从而保障组织资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国家领域的构建。
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社会的建设是具有先决意义的,只有当国家力量强盛,并且国家与公民社会形成良性关系时,公民社会才是一个积极的社会推动力量。
国家领域的构建主体为政府,政府应着力以下几点:
(1)从法律上明确公民社会的定位和管理,确保公民社会组织依法规范运作。
当务之急是在已有的分散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公民社会管理的基本法律。
法律需要明确公民社会的定位职能,确定合法公民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明确对其财政的优惠政策;并从法律上对其具体活动程序和过程进行规范,这样才能防止政府由于无法可依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的可能性。
(2)改善现有的管理体制,给予公民社会发展空间和活力。
现有的双重管理体制和登记管理程序政出多门,十分复杂。
应当由民政部门牵头,将政府的管理与公民社会的自我管理相结合。
政府应当以服务、指导的态度严格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构建利于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和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
(3)加强对公民社会的人才和资金援助,扶持公民社会发展。
人力资源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关键,政府应当帮助公民社会组织进行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完善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资金缺乏是公民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政府在合理的财政经费支持外,应当依法实施财政优惠政策如减免税费等。
3、经济领域的构建。
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着社会利益的分配,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着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而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有着价值的渊源,又同时发挥着部分宏观调控的功能,奠定它与市场经济的紧密关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健全的体制是公民社会发展的支持:
(1)保持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公民社会运作提供资金保障。
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前提,只有国家的经济保持增长,才能保障有足够的社会财富用于公民社会的构建;同时市场经济的繁荣将带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兴旺,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空间。
(2)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支撑公民社会构建。
只有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孕育现代的公民。
当前务必健全经济体制,规范市场行为,将契约精神和自由平等互惠精神内化为公民意识;以市场机制调控地区和阶层差距,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公民社会发展奠定社会基础。
同时随着市场机制的调控,贫富差距会进一步缩小,中产阶级的数量和力量将会大大增强,从而巩固公民社会的基础,增强其社会影响力。
4、社会领域的构建。
公民社会脱胎于社会领域,它的建设也离不开社会。
社会力量的增强直接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公民社会发展奠定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
(1)创造利于公民社会的社会氛围,奠定舆论基础。
公民社会组织应与政府合作,运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渠道推广公民社会的社会影响,使民众更加了解公民社会,并且明确自身在公民社会中可以有所为,营造公民主动了解和参与公民社会的社会氛围。
(2)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和从事公共生活的素质技能,为公民社会发展提供内驱动力。
通过公民教育和参与社区公共生活等途径,公民将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同时逐步培养起参与公共生活必须的知识结构和技能结构。
而当公民的素质技能在公共生活实践中不断提高后将有更大的驱动力和素质致力于公共事业,并且不断提高参与公共生活的层次和范围,形成良性循环。
四、结论
公民社会的理论从古自今,历经变迁,理论蕴意也各有不同,但基本的精神——“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却延续了下来。
这种精神到了现代社会,驱使着公民履行公民义务和责任,参与公民社会,促进公共事业的兴旺,也促进着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局面的形成。
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起步较晚,但起步很稳,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民社会促进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构建基层民主;公民社会利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公民社会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公民社会的总体发展水平还不高,还存在不成熟性和不规范性,所以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建设我国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是“公民”的社会,没有公民的积极和有序参与的公民社会就是空中楼阁。
所以在建设公民社会时,一定要注意公民意识的培养,促进更多数量和层次的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参与公民社会。
同时公民社会自身作为一个紧密的体系,与“社会”也密不可分。
公民社会脱胎于社会生活,与国家领域和经济领域分立的同时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从和谐语境中建设公民社会也必然需要国家、经济、社会领域的通力合作。
可以肯定的是,伴随其优善的发展,一个保持相对独立的同时又与全社会各领域展开良性互动的公民社会正成为未来“强国家、强社会”的中国模式中不可缺少的力量。
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公民社会,引导公民社会,发展公民社会,努力达到公民社会与国家和经济领域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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