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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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招标文件

HG150501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GPCGD15B401FG061F.

采购项目名称:

广东省省直单位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招标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发布日期:

2015年7月7日

温馨提示

一、如无另行说明,投标/报价文件递交时间为投标/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30分钟内。

二、为避免因迟到而失去投标/报价资格,请适当提前到达。

三、投标/报价供应商请注意区分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成交服务费收款帐号的区别,务必将保证金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存入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标/成交服务费存入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指定的服务费账户。

切勿将款项转错账户,以免影响保证金退还的速度。

四、投标/报价保证金必须于投标/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见《投标/报价供应商须知》)。

由于转账当天不一定能够达账,为避免因投标/报价保证金未达账而导致报价被拒绝,建议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转账。

五、投标/报价文件应按顺序编制页码。

六、请仔细检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已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签名、签署日期。

七、请正确填写《报价一览表》。

多子包项目请仔细检查子包号,子包号与子包名称必须对应。

八、如投标/报价产品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须提交相应的许可证复印件。

九、如投标/报价供应商以非独立法人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代表总公司盖章和签署文件的,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投标/报价的授权书原件。

一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报价的,请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一十一、投标/报价供应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一十二、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与时间,本中心希望购买了采购文件而决定不参加本次投标/报价的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3日前,按《投标/报价邀请函》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告知集中采购机构。

对您的支持与配合,谨此致谢。

一十三、投标/报价人如需对项目提出询问或质疑,应按采购文件附件中的询问函和质疑函的格式提交。

一十四、因场地有限,本中心无法提供停车位,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如有需要,请到周边的停车场停车,如正南路咪表停车位、珠江国际大厦、广州大厦、机械大厦及其他对外营业的停车场等。

(本提示内容非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

如有不一致,以采购文件为准)

政府采购投标(报价)担保业务办理指南

●根据财政部进一步推广信用担保机制的精神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机制,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和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政策保障、便利的融资渠道,有效缓解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担保公司:

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审批快捷:

采用“绿色审批通道”,担保公司保证当天完成审批并出具保函;

●手续简便:

申请人只需在担保公司网站下载“政府采购投标委托函”,并将申请资料传真或发送邮箱即可进行审批,无需申请人上门提交资料;保函原件由担保公司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及传真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担保公司网站查询或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咨询保函情况;

●收费优惠:

按投标(报价)保证金的1.5%收取担保费,单笔最低保底300元/笔。

业务流程:

申请人需提供资料清单

1、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购买采购文件发票复印件;

3、采购文件首页扫描件或复印件;

4、委托担保函的复印件及申请人联系方式;

5、担保费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开户名称:

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顺德大良支行

账号:

44001667342053000625

服务热线:

总机:

传真:

邮箱:

gd网址:

公司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云良路71号投资大厦11楼

总目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部分 合同书格式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受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广东省省直单位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招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

GPCGD15B401FG061F

二、采购项目名称:

广东省省直单位公车处置鉴定评估及拍卖服务招标

三、采购预算:

资格招标,无预算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用途:

公务车辆处置。

(1)包一,车辆鉴定评估,提供车辆的鉴定评估及相关服务,中标家数3家。

(2)包二,车辆拍卖,根据车辆的评估情况,对进入拍卖名单的车辆进行拍卖及相关服务,中标家数3家。

2.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次省直公车处置工作完成止。

3.简要技术要求:

详见《用户需求书》。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报名系统”进行注册报名,办理步骤请点击系统内“供应商网上报名操作指南”。

供应商在注册审核通过后,于采购项目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报名系统”内选择需要报名的项目公告,填写好报名表并完成网上缴费后即为报名成功。

网上缴费的供应商可以于开标时向现场工作人员领取发票。

也可以选择网上填写好报名表后,到我中心报名现场缴费完成报名。

五、投标人资格:

包一:

车辆鉴定评估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非自然人的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须提供书面声明)。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二:

车辆拍卖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非自然人的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须提供书面声明)。

2.供应商应具有商务部门颁发有效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详细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选择网上报名的参见上款供应商网上报名须知))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七、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7月27日14:

30

八、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408室

九、开标时间:

2015年7月27日14:

30

十、开标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408室

十一、本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包1:

1万元;包2:

2万元。

十二、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短缺压力,根据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相关政策的精神,本项目欢迎投标(报价)供应商使用融资担保手段,融资担保的具体事宜可直接与本机构约定的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洽谈,或直接与有关金融机构联系洽谈。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张工采购人联系人:

王工

联系地址:

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810联系地址:

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810

邮编:

510030邮编:

510030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7月7日

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一、招标内容

(一)招标范围:

为广东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车辆(总量约3000辆)提供鉴定评估、公开拍卖及相关服务。

具体报价范围、工作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为准。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本次招标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

投标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本次招标共2个包,具体如下(投标人可选择2个包或其中1个包进行投标):

1、包一,车辆鉴定评估,提供指定数量公务车辆的鉴定评估及相关服务,拟中标家数3家。

鉴定评估车辆的数量以委托合同为准。

2、包二,车辆拍卖,根据车辆的评估情况,对进入拍卖名单的车辆进行拍卖并提供相关服务,拟中标家数3家。

拍卖车辆的数量以委托合同为准。

注:

根据车辆清查盘点情况,按车辆数量大致相等的原则将各车改单位主管部门分为三个组,按照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之间不能为同一个机构或者不存在利益相关的原则以及随机配对原则确定每个组的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每组分别委托一家鉴定评估机构和一家拍卖机构负责本组车改单位处置车辆的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

如某评估机构或拍卖机构因自身工作原因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后续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通知车改单位主管部门将该机构所承担的剩余未评估或未拍卖的车辆调整给其他中标评估机构或拍卖机构。

(三)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次省直公车处置工作完成止。

二、包1招标需求

(一)总则

1、中标的鉴定评估机构应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安排,接受相应车改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鉴定评估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有关职业要求客观公正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真实准确评估车辆状况和车辆价格,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式意见。

3、鉴定评估机构应执行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的相关规定,接受并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次车辆鉴定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则。

(二)服务要求及规范

1、成立专门服务团队,提供全程上门服务。

在与评估委托方商定鉴定评估起始日后,起始日当天到达现场查验被评估车辆,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勘察、拓号、照相及相关服务,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评估报告。

2、接受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的培训和指导。

对于具备拍卖条件的车辆,评估机构应按车管所的要求做好拍卖车辆的拓号、照相、造册、准备过户资料等配合工作,并及时将过户资料提交车管所核验。

3、在鉴定评估委托方的授权和配合下,协助车辆所有人完善车辆相关手续,确定车辆是否符合过户或报废条件。

4、鉴定评估机构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进行评估,确定车辆予以拍卖或解体处理。

5、鉴定评估机构应在投标文件中的工作方案中提出拟采用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格式及鉴定评估的具体项目(包括外部检查项目、内部检查项目、表面情况、机械情况等),作为评标条件之一。

中标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协调中标单位统一鉴定评估报告书的格式。

6、拍卖未成交的车辆,由拍卖机构统计清点报车改单位主管部门后,按照不低于评估价格90%的原则重新确定拍卖底价,进行再次拍卖;仍未成交的,由车改单位主管部门通知鉴定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对于第三次拍卖仍未成交的车辆,由车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7、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取费标准(%)提出投标报价,并作为评标条件之一。

取费基准:

拍卖车辆以评估价为基准,报废车辆以报废残值为基准,既不符合拍卖条件也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以评估价为基准。

第一次拍卖成交的,鉴定评估机构按取费标准收取鉴定评估费用;第二次拍卖成交的,鉴定评估机构按取费标准的80%收取鉴定评估费用;第三次拍卖成交的,鉴定评估机构按取费标准的50%收取鉴定评估费用;对于第三次拍卖仍未成交的,不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8、鉴定评估机构应协助车改单位主管部门和车改单位将拍卖车辆及资料移交拍卖机构,协助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9、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的其它配合工作。

三、包2招标需求

(一)总则

1、中标的拍卖机构应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安排,接受相应车改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拍卖机构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机动车拍卖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签订的拍卖委托合同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则开展拍卖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车改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3、拍卖机构应执行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的相关规定,接受省财政厅和省工商部门的监管,接受并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次车辆拍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服务要求及规范

1、拍卖机构应成立专门服务团队提供全程服务。

2、车辆及资料的移交

车改单位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时间安排和要求将所属车改单位的拍卖车辆分别移交对应拍卖机构,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拍卖机构提供上门接车服务)。

车辆交接时,拍卖机构、主管部门、车改单位应共同清点核实拍卖车辆的数量、有关牌证手续等资料,由车改单位将拍卖车辆以及行驶证、车辆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保险单等资料移交拍卖机构保管,主管部门负责监交。

拍卖机构应按《机动车拍卖规程》做好车辆的确认和查验工作。

3、车辆及资料的保管

拍卖机构负责将车辆转移至展示场地,负责拍卖车辆的美容和维护并对拍卖车辆及资料妥善保管。

4、办理进场手续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机构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手续,商定时间和确定场地安排后,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拍卖会至少7日前通过报纸、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拍卖机构网站等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向社会公布拍卖标的明细、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等信息。

5、车辆展示

拍卖机构应具有100个车位以上的车辆停放展示场地,场地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期满日期不早于开标之日起十二个月的租赁协议和/或租赁意向书。

每批次或每场拍卖的车辆集中地点进行展示,拍卖机构将车辆转移至集中展示场地进行展示并负责车辆停放费用和保管责任。

拍卖机构应提供查看标的的方式及信息资料,向潜在竞买人介绍情况、解答疑问。

展示期不少于2天,展示的标的应有《拍卖展示证》。

展示场地应具备视频监控及录像,展示过程接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见证。

6、拍卖方式

车辆拍卖以车改单位主管部门为单位分批次进行,具体批次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安排。

拍卖以每一辆车辆为一个拍卖标的,实行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式拍卖,具体拍卖方式由拍卖机构自行确定。

拍卖车辆初次拍卖的保留价和起拍价为车辆鉴定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车辆评估价。

7、收取竞买保证金及竞买登记

拍卖机构负责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竞买人登记。

拍卖机构负责收退竞买保证金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竞买人名单的保密工作。

8、拍卖会

拍卖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车辆拍卖。

采用现场拍卖的,拍卖机构的拍卖会场地应满足公车拍卖竞买人众多的需要,场地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意向书;拍卖机构不得因场地不足而限制竞买人数,并准备应急预案;现场拍卖会需要报备的,拍卖机构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报备,并按规定负责现场安保;预先布置拍卖会现场,明确人员分工,制作拍卖笔录,成交后当场签署成交凭证。

采用网络拍卖的,网络拍卖的应按照《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对拍卖活动的相关规定,成交后3天内签署成交凭证。

拍卖机构应提供自有网络拍卖系统的证明材料或与网络拍卖系统所有者的合作意向书,并提交网络拍卖系统安全性承诺以及按照公车拍卖对接目录和技术接口规范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平台进行拍卖主要数据对接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并承诺最迟在发布拍卖公告的2个工作日前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平台完成网络拍卖系统对接,承诺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其它网络媒体发布拍卖车辆的详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机构提供的信息;网络拍卖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保密性,具有成熟的运行经验;能满足公车拍卖所有参与竞买人同时在线参与竞拍。

鼓励提供多个网络拍卖系统(注明正选和备选),以便正选的网络拍卖系统因突发情况无法正常运行时可启用备选。

9、配合结算工作

拍卖机构应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金结算工作,负责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组织下开设银行托管(专用)账户,负责成交价款的收取,将成交价款抵扣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后返还车改单位。

10、车辆过户及交付

车辆成交后,拍卖机构负责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组织买受人和车改单位缴纳税费并按车管所的要求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

11、未成交车辆的处理

首次拍卖未成交的车辆,由拍卖机构统计清点报车改单位主管部门后,按照不低于评估价格90%的原则重新确定拍卖底价,进行再次拍卖;对再次拍卖未成交车辆,由车改单位主管部门通知原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如再次评估结论建议报废,由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报废;如评估结论为降低起拍价再次拍卖,则由原拍卖机构进行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三次拍卖仍未成交的车辆,由车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12、档案资料

拍卖机构应保管好拍卖档案资料,并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及时上传相关资料存档。

13、投标报价

拍卖机构对拍卖及相关服务的取费标准(%)提出投标报价,并作为评标条件之一。

,投标报价包括拍卖佣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上门提车、车辆转移、公告费、车辆展示的停放和保管费用、拍卖会场地费用和网络拍卖系统使用费用等),取费基数为车辆的成交价。

本项目不向委托方收费,拍卖公告和拍卖文件中均应明确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用。

拍卖车辆未成交的,拍卖机构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费用说明

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本次招标向中标人收取的中标服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标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中标服务费是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许可收取的采购代理费。

中标人在收取《中标通知书》前应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以到达集中采购机构开户银行帐户为准),该收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3〕123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包1每家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10000元,包2每家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20000元。

3.中标服务费以银行付款的形式用人民币一次性支付,收款银行帐号以集中采购机构发出的交纳中标服务费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帐号为准。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更正文件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用户需求书

3)投标人须知

4)开标、评标、定标

5)合同书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7)在招标过程中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出的澄清更正文件等

5.招标文件的澄清更正

5.1集中采购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更正的,于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通知所有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更正通知后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有效)予以确认,该澄清更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更正不足15天的,集中采购机构在征得当时已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意并书面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有效)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5.2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可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将变更时间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通知所有当时已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6.投标的语言

6.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两种语言不一致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7.投标文件编制

7.1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并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7.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7.4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8.投标报价及计量

8.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8.2除非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保证金

9.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2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等形式提交。

交纳办法如下:

1)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集中采购机构保证金账户;

收款单位: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

兴业银行广州东风支行

帐号:

399000100100125032

地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首层

(此账号为保证金专用账号,其他款项请勿转入此账号)

投标人(或代交人)填写银行交款票据时,必须清晰填写采购项目编号和投标人全称。

否则有可能造成保证金退还的延误。

2)采用银行保函提交的:

1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集中采购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3有效期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3)采用政府采购投标(报价)担保函提交的:

4采用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或集中采购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

5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6有效期超过投标(报价)有效期30天。

4)递交投标(报价)文件现场除银行保函外,不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9.3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9.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各车改单位主管部门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9.5为使投标保证金得以顺利退还,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投标文件格式》“退保证金说明”中的内容并按要求填写及签章。

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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