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城中心主城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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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城中心主城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南靖县城中心主城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南靖县城中心主城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收,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靖县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补偿办法适用于南靖县城中心主城区(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征收,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二条征收区域

以规划部门确定的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征收期限

(一)征收人:

南靖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南靖县国土局

征收部门可自行或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简称《协议》)。

(三)征收实施单位:

山城镇人民政府、各项目业主。

各项目成立相应指挥部为该项目征收指挥协调机构。

(四)被征收人:

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五)征收期限:

以南靖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期限为准。

第四条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各项目设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征收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及补偿面积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权属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记载的权利人为准,若有争议的,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为准,以权属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上列权属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不得析产分户或分割转让。

(二)补偿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补偿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登记的面积为准,若有争议的,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为准。

2.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视为土地或房屋手续完整,按记载的面积为准。

(1)持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

(2)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集体(个人)住宅建设准建证、建设开工证等合法有效文书依据资料的;

(3)已经向县、镇人民政府,国土、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交行政处罚税费的,提供经拍卖取得产权相关资料的。

(4)相关批准证件或红线图中只记载建筑面积没有标明层数的,以该建筑面积为准建面积;只标明层数,没有记载建筑面积的,以记载的用地面积乘以批建层数的面积为准建面积;有记载建筑面积同时标明层数的,按上述方法取较大值为准建面积。

3.征收范围内手续不完整的房屋,若被征收人能在征收公告期限内主动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可按下列规定认定其有效面积:

(1)征收房屋属1995年版地形图上有标明但未经批准的,以原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认定。

(2)征收房屋属1995年版地形图上无标明但2008年航拍地形图有标明未经批准的,以原房屋实测建筑面积的80%给予认定。

(3)征收房屋属2008年航拍地形图上没有标明的但2014年2月17日前已建设完整的,以原房屋实测建筑面积的60%认定。

(4)征收房屋属2014年2月17日至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期间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完整的和本项上述2、3目未予以认定的房屋面积,能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的,可按不同的建筑结构(框架720元/㎡,砖混加结构柱690元/㎡,砖混660元/㎡,砖木、土木、石结构390元/㎡)补给建筑材料费,用地按原用途补偿,不享受本办法相关的补助、奖励,不予产权调换。

(5)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物面积一律不予认定,一律不予补偿。

4.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梯间的,檐口高度净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房屋补偿;在上述各版地形图上无标明的,其时间节点按与其所接触的下一层房屋对应年份地形图标明认定;檐口高度净高不足2.2米,不作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5.沿街走廊面积按实际面积的50%计入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6.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规定计算。

(三)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所记载(标明)的地址、四至范围必须与被征收的土地房屋情况相符。

(四)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面积、用途认定由县国土局及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产权认定小组认定,对部分手续不完整房屋或土地的认定及处理方案,由产权认定小组提出意见,报各项目指挥部研究确定。

第六条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未能解决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南靖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办理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实施拆迁。

第二章土地征收的补偿

第七条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及土地上临时建筑物、简易搭盖、附属物的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

一是不分地类4.5万元/亩(含青苗补偿),二是属耕地的,增加村级5%开发用地和10%城区安置用地补偿,按货币折算成补偿款4.55万元/亩。

(二)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以靖政〔2017〕55号文件确定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为依据,实行同项目地块同价格补偿,按征收(红线)范围实际面积计算补偿。

(三)涉及大型苗木搬迁等的费用,对照附表8执行。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标准

(一)住宅、营业性用房用地和工矿企业用房用地(含仓储用地)征用补偿标准:

以靖政〔2017〕55号文件确定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为准,实行同项目地块同价格补偿;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含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按其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补偿;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含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按其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80%补偿;对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其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50%补偿。

对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营业性用房用地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50%补偿。

(二)已批未建、多批少建、地上房屋已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具备(或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埕地、空地,根据权证和批准用地面积按上述条款给予补偿。

第三章建筑物、附属物、附着物征收的补偿

第九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住宅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较大的,可部分选择产权调换,部分选择货币补偿。

(二)营业性用房、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公益事业用房和临时建筑物、房屋附属物、构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祠堂、土地公庙、教堂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属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按规划要求给予保护。

不属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祠堂按照1:

1.5的比例确定征收面积,并按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教堂、文物古迹等按照1:

2的比例确定征收面积,并按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土地公庙按附表7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条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含实际所有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2.根据房屋结构、类别和装修等级,按附表1、附表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框架、砖混加柱、混合结构单幢单层房屋、非单幢连体房屋的单层部分按附表1标准的1.5倍给予货币补偿。

单幢单层房屋、房屋单层部分的屋面上若存在临时建筑、简易搭盖或附属物,则该部分仍按单层认定补偿。

3.被征收人征收货币补偿款不足20万元且无其他可居住房屋的,可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被征收人和项目业主共同出资购买一套60㎡以下(含60㎡)的房屋,以共有产权的形式,给予安置。

4.对于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被征收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优先配租、配售,不轮候。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面积以被征收人房屋面积(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认定的房屋面积)为上限,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2.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地块为准。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县城投公司代建或向房地产开发商回购的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商品房。

安置房基准价4600元/㎡。

3.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依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和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以安置房基准价(4600元/㎡)进行差价结算。

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该安置房交付时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算。

4.产权调换实行“差价互补”和“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原则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的,本着“先签订协议并腾房者先选房”原则,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次编订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

多个被征收人在同一时间签订《协议》并腾房的,以抽签形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第十一条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

(一)营业性用房的认定和有效营业面积的计算

1.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商业用途的或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营业性用房的,按所登记或批准商业用途的面积计算。

2.房屋在沿街第一列底层第一自然开间,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有延续经营的,可以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或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但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满二年以上(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止),按第一层进深10米以内(含10米)面积的90%为有效营业面积,其余部分按住宅面积计算。

(2)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未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非商业用途的房屋(应为1995年版地形图上有标明的房屋)改作营业性用途的房屋,但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满二年以上(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止),按第一层进深10米以内(含10米)面积的80%为有效营业面积,其余部分按住宅面积计算。

(3)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未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非商业用途的房屋(应为2008年航拍地形图上有标明的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的房屋,但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满二年以上(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止),按第一层进深10米以内(含10米)面积的70%为有效营业面积,房屋实测建筑面积的80%部分扣除有效营业面积后按住宅面积计算,20%部分补给建筑材料费。

(4)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未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非商业用途的房屋(属2008年航拍地形图上没有标明的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的房屋,但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满二年以上(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止),按第一层进深10米以内(含10米)面积的60%为有效营业面积,房屋实测建筑面积的60%部分扣除有效营业面积后按住宅面积计算,40%部分补给建筑材料费。

(5)对于不规则形状的店面,进深起算点从最靠近道路的墙面墙端开始计算,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有效面积。

(二)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

1.营业性用房根据位处主要街道、次要街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划定)和房屋结构性质按附表3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指截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二年以上的)每证分别给予5000元的证照补偿。

3.企业及仓储用房、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一律不按营业性用房补偿,按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营业性用房可计算产权的夹层按住宅计算补偿。

第十二条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临时建筑物、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的补偿

(一)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按附表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彩钢板、水泥瓦,墙体为机砖的简易厂房,按附表7临时性建筑物补偿。

其中层高超过3.6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给予增加10%的补偿,层高按从室内地面至檐口的高度来计算。

简易厂房给予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企业除厂房外的配套用房补偿按附表4有关规定执行,实际有装修的按附表2有关规定给予装修补偿。

第十三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一)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按附表7标准给予补偿。

(二)临时建筑物和简易搭盖认定为一等或二等或三等的,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和完成搬迁腾房的,根据室内装修等级,按附表2的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搬迁补助、临时过渡补助、停业停产补偿、特殊补助的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按附表5标准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临时过渡补助期限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征收人不提供临时过渡房。

临时过渡补助的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时间止。

(三)企业厂房、仓库,营业性用房按附表5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若已停止生产、营业的按住宅标准给予搬迁补助费,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征收红线范围内住宅常住人口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五保户、五老、烈属等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按附表6给予特殊补助。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住宅、营业性用房和厂房、仓库、办公用房)所有人(产权属国有单位的办公用房除外),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800元/㎡奖励,若超过期限未签约的,按照每延迟一天奖励递减50元/㎡的标准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再给予800元/㎡奖励,若超过期限未搬迁腾房的,按照每延迟一天奖励递减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二)临时建筑物和简易搭盖的,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能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属一等的在搬迁腾房后给予一次性100元/㎡奖励,属二等的在搬迁腾房后给予一次性50元/㎡奖励,若超过期限未能签约腾房的,按照每延迟一天奖励递减10元/㎡的标准计算。

(三)凡是被实施强制征收的,不适用以上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补偿结算和补偿款给付

对于被征收人在同项目有多套(处)房屋(附属物)或多块土地被征收的,《协议》须一次性签订完毕。

补偿款在签订《协议》后按下述规定给付:

(一)采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或腾空土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款。

(二)采用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依据补偿金额与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折算差价,结余款项可以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是在本项目公告之后,通过办理房屋交换、赠予、析产、离婚和房屋分户等手续的,其新增的房屋所有权证、营业许可证、分拆或增加的户口、改变的房屋和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强制征收。

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不予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及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条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征收部门对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并监督。

第二十三条征收范围内如涉及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的相应补偿标准执行并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列补偿标准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制定。

被征收人对所列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同一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估价,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不认可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4〕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经评估确定补偿价格的,不予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奖励及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对本办法补偿有异议的,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征收补偿有争议的应当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后进行处理,被征收人不得阻挠、影响本项目征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产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阁楼等不得拆除。

第二十六条征迁中涉及光缆、电力、通信、广电、地热、自来水等专用管线迁改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实际征用的土地面积4000元/亩的标准计提,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实际征收的建筑物、附属物、附着物补偿总额3%计提,分期拨付给山城镇人民政府,征收任务完成时全部付清。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测绘丈量和附着(属)物的清点工作,对定性、丈量面积及附着(属)物清单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日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被征收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在征收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因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与征收人仍达不成征收协议的;或征收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依法处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供资料及相关说明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以及相关批建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资料;若相关证件资料遗失的应提供登报遗失声明等材料。

(四)特殊补助证明

特殊人群的认定,原则上以被征收人户口本内成员为依据,该户口本外的人群确定常住在被征收房屋的,由被征收人提供村(居)常住人口证明,给予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登记产权人与事实产权人不一致的,以事实产权人作为被征收人,并提供转让协议或分家析产协议等相关材料。

(六)对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故,没有订立遗嘱,且现只有一个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由该继承人所在村(居)出具相关证明。

(七)营业性用房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等资料;

被征收房屋工商营业执照,须到县市场监管局查询该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有效并提交由县市场监管局办理该工商营业执照有效的证明材料。

(八)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南靖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被征收住宅类建筑物补偿标准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档次分级补偿标准

3.被征收营业性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4.企业厂房和配套用房补偿标准计价表

5.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补助费补偿标准

6.特殊人群补助标准

7.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

8.大型苗木迁移补偿标准

 

附表1

住宅类建筑物分类补偿标准计价表

单位:

元/平方米

序号

房屋结构

类型

补偿价格

主要特征

1

框架(钢混)结构

一类

1800

主要墙体厚度18cm以上,三面以上外墙有瓷砖贴面等装饰,铝合金窗;水电到位;基础为孔桩或混凝土圈梁基础。

二类

1700

主要墙体厚度18cm以上,外墙面水泥砂浆抹面,门窗,水电到位。

三类

1600

只完成主体工程,部分内间隔墙,无门窗。

2

砖混加结构柱

一类

1700

主要墙体厚度24cm,三面以上外墙面有瓷砖贴面等装饰,铝合金窗;水卫电到位。

二类

1600

主要墙体厚度18-24cm,外墙面水泥砂浆抹面,门窗,水电到位。

三类

1500

只完成主体工程,部分内间隔墙,无门窗。

3

砖混(混合)结构

一类

1600

主要墙体厚度24cm,三面以上外墙面有瓷砖贴面等装饰,铝合金窗;水卫电到位。

二类

1500

主要墙体厚度18-24cm,外墙面水泥砂浆抹面,门窗,水电到位。

三类

1400

只完成主体工程,部分内间隔墙,无门窗。

4

石结构

一类

1400

方整条石外墙,外墙面灰浆勾缝;石质窗框,门窗,水电到位。

二类

1300

条石粗打外墙,外墙面灰浆勾缝;门窗,水电到位。

三类

1200

普通不规则石料外墙,外墙面灰浆勾缝;门窗,水电到位。

5

砖木结构

一类

1400

勾缝砖外墙或机砖粉刷外墙,正面有本地特色及风格装饰,木屋架、瓦屋面,木门窗,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二类

1300

砖粉刷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三类

1200

砖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门窗、水电不齐全。

6

土木结构

一类

1300

夯土、土砖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门窗齐全,水电到位。

二类

1200

夯土、土砖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门窗、水电不齐全。

三类

1100

夯土、土砖外墙,木屋架、木瓦屋面,无门窗。

说明

1.房屋各层结构不同,应逐层根据实际的结构情况来分别确定适用的标准。

2.补偿价格应根据房屋构件完整性参考本表及设定特征进行调整,不够类别要求的应酌情扣减补偿价,主要特征中有两项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类型下调一档。

附表2:

室内装修档次分级补偿计价表

单位:

元/平方米

装修项目

等级、补偿标准(装修项目三项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级别下调一档)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200

1000

700

400

0

地板

地面为高级花岗岩、高级缸砖(80㎝×80㎝及以上)、实木地板、瓷砖或木质踢脚线。

地面为普通花岗岩、缸砖(50㎝×50㎝及以上)、普通木地板,瓷砖或木质踢脚线。

地面为磁砖或水泥砖、粘土砖地面

地面为粘土砖或水泥砂浆地面。

无装修

内墙

高级墙漆、高级墙纸、ICI或高级质感涂料及墙衣、瓷砖、石板材墙饰,木墙裙。

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乳胶漆、水泥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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