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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产公司质量管理流程.doc

某房产公司有限公司

理办法

二Ο0一二年七月九日质量管理

一、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1

第三章 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2

第四章质量管理制度 9

第五章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12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16

第七章附则 16

二、工程监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7

第二章 对监理人员的要求 17

第三章 监理机构作息时间 19

第四章监理机构的内业管理 19

第五章 监理机构对施工承包人的管理 21

第六章 对监理机构的考评 25

第七章 对监理机构的处罚标准 25

第八章 附则 28

三、建设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9

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及其范围 29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30

第四章甲供物资管理 32

第五章甲控及自购物资管理 33

第六章物资设备质量管理 34

第七章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 35

第八章考核奖励及处罚 35

第九章附则 36

5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大河西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使工程质量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先导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大河西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在安全性、使用功能、耐久性和环境污染控制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条鼓励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条各参建单位在长沙大河西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活动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第六条质量管理方针: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确保芙蓉奖,争创鲁班奖。

第七条 长沙大河西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建设质量总目标:

工程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设计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一.)勘测、设计质量必须合理、先进。

(二.)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三.)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住建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

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四.)杜绝工程质量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遏制工程质量严重事故。

第三章 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长沙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层集体总经理负责对为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政策、法规,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总目标,制定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掌握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最新动态,解决重大质量问题,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对工程质量进行总体控制;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长沙大河西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质量。

其他领导及其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九条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为公司总经理,副组长为公司副总经理,组员为工程技术部、计量合约部、运营部。

具体职责如下:

其主要职责:

公司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站务部经理

运营部经理

工程技术部经理

计量合约部经理

(一.)审定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等文件;

(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六.)定期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和分析会议,研究部署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的工程技术管理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主持协调各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施工过程中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三.)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

(四.)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检测机构的资质;

(五.)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六.)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七.)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

(八.)负责组织各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

(九.)定期组织质量检查与考核;

(十.)对联合检查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订下一步控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公司的工程技术管理部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加强对设计图纸及设计资料的审查,熟悉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二).施工队伍的资质:

审查总承包单位的资质,主要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

分包单位的资质须经总承包单位上报给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公司审定。

(三.)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各项方案措施是否完备。

(四.)监督监理单位,严格执行“三检报验”制度,规范报验程序。

(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计划,并要求有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严格审核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作业指导书。

(七.)工程所需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的质量控制:

加强对工程所需材料的出厂证明、合格证的审查,并按要求进行抽检试验。

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须报监理单位、业主公司审核批准,方可采购。

(八.)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

重点加强对直接危及工程质量的施工机械、计量器具、测量仪器的控制。

(九.)加强对施工试验和原材料试验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进行见证试验,加强对商品砼配合比平行试验和审批制度。

(十.)对工程中的计量器具的有效性实施动态检查,确保工程数据真实有效。

(十一.)对工程洽商、设计变更部分作为重点检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

(十三.)使用的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而代用者,一律予以否决。

(十四.)对工程关键工序、特殊工序进行专项检查,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十五.)对施工单位的工序检查、交接记录进行抽查,对工程资料进行核查,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

(十六.)推广实行样板制,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观感、资料等都十分优秀的建设工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参观,作为后续样板工程,坚持样板引路,并以此为标准进行大面积施工。

(十七.)组织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公司、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住建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

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重点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作出详细说明,解答参建各方提出的相关技术问题;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

积极配合公司、咨询、监理、施工单位等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验收。

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住建部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湘建建【2010】109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

上述人员未经公司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管理,严格工序管理,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和检验工作,选定的检测机构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施工现场应配足配齐有相应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试验。

(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建设工程验收规范、施工规范施工。

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现场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单位。

(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八.)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九.)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湘建建【2010】109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设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四.)监理单位必须编制好质量控制要点,对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含影像资料等)。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质量计划及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八.)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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