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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守,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容: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等容。

三、公示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

公示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

(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

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三、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补充材料。

否则,视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司法局投诉:

市律协投诉:

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5.收案收费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

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容。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

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

律师个人不得以任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

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

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

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6.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一、为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本所律师实行当事人、社会、本所、本人全面监督;

三、向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反馈卡",告知案件监督容;

四、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当事人提示监督容及监督后果;

五、定期或其他式回访案件当事人,寻求监督意见;

六、当事人可以以多种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师;

七、本所欢迎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监督;

八、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7.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一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8.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

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9.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承办律师立卷后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

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

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十一、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能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涉及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十四、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10.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

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帐户。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本所帐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支票等式套现。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

(2)、律师事务所应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八、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

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责任保险。

十、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上缴税务部门。

十一、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向合伙人公开。

 

11.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规化、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高层次向发展,根据《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主任实行选举制,由全体合作律师选举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条 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

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对对本所及全体律师负责。

第四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第五条 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资格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重损害合伙人利益或者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第八条 聘用律师的程序是:

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第九条 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

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

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伙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伙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第十一条 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合伙人会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十四条 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第十六条 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四、以任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第十七条 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调离报告,写明去向。

经主任审批同意后,调离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四、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五、交回律师执业证。

第十九条 调离人员系合伙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伙人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劳动人事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合伙人会议。

 

 

12.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实现本所管理的化、规化,根据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律师会议的常设管理机构,在所章程规定和律师会议授权的围行使职权,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对律师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合伙人会议成员在合伙人过律师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合伙人会议人数为3人。

经所主任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提议,合伙人会议可提前改选。

第四条 所主任是合伙人会议当然成员,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工作。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可举行。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可根据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报告和管理制度;

  二、决定所部门的设置、增减、非合作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录用、聘用及辞退、解聘;

  三、发薪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及修改;

  四、律师会议授权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项事宜均采用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形成决议。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形成纪要,合伙人会议成员应签名,合伙人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 本规则经律师会议通过后生效。

解释、修改权属律师会议。

 

1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及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14.政治业务制度

 

一、本所实行定期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政治学习容为时事政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容为执业法律法规及技能。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学习的容、式由主任组织安排。

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应按其通知的参会对象、时间、式等要求参加。

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应当积极、认真,格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的布置参与讨论、发言,提交书面心得体会材料。

四、所设政治、业务学习记录簿,全面记载学习情况,各律师应认真做好笔记,特殊情况,应及时安排补学。

五、因公、因私请假须经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六、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发生其他重违反会议纪律的行为,按本所经济责任制案实施考核。

 

15.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一、本所按规定实行作息制度,工作日非办案人员需外出必须经主任批假,其他人员均需到所正常上班。

二、因办案或准假外出的,应在人员去向牌上注明去向。

三、外出办案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应事前向主任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需详细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同行人员状况、行程安排状况、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

四、外出期间应保持与所联系畅通,遇到执业权利遭受侵害或其他重大困难和风险立即与所联系。

五、遇到可能影响利益的情况时,必须及时向主任报告。

六、个人及家庭遇到困难,需所提供帮助的,应及时向主任报告,由主任召集其他律师商定处理事宜。

15、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规本所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主任私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由财会人员专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刑事辩护必备手续,保管人不得带离财务室。

二、行政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登记时需载明用途、姓名附注时间以备查。

三、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专属使用于第一条规定的事宜,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经主任签字同意。

四、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与主任私章由财会人员分别保管,用于开具收据、进款、转账、纳税等事宜。

五、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妥善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六、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损、遗失或被盗后,影响使用时需立即向主任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11、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

一、为不断提高律师及工作人员业务和政治素质,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业务学习小组,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定期组织学习;

三、律师是业务学习的主要成员,政治学习全体人员必须参加;

四、学习容定期在本所公布,供本所律师随时查阅学习;

五、固定学习地点为本所会议室,学习时间每月两次下午二点;

六、专业律师负责本专业容讲解,并定期聘请专家来所讲学;

七、所勤负责学习教案的文字输出工作并负责学习考勤记录;

八、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或者主动自学当期的容并作记录;

九、非本专业律师对学习容熟练应用,本专业律师融会贯通;

十、律师接受所定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对其及时进行补考。

 

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 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

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

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 本所每月召开数次合伙人会议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面的问题。

合伙人会议参加者为:

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

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 本所每五下午为学习日。

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企业经营管理知识,讨论疑难案件;隔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 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

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 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对印章、介绍信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

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

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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