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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权利读书笔记

认真对待权利读书笔记

【篇一:

认真对待权利--笔记】

认真对待权利------读书笔记

德沃金在本书中的批判性部分中对两种理论作出了批评:

第一,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论;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它是关于一个法律命题真实性的必须和充分条件的理论,即认为法律的真理性就在于这些规则是由特定的社会机构所制定的这一事实,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

第二,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人们所熟悉的法律机构应当如何行事的理论。

(这就是功利主义的理论)认为法律和法律机构应当服务于一般福利,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

这些是边沁哲学的内容,另一方面,德沃金对假定这两种理论的相互独立性的认知也做出了批判。

在建设性部分,德沃金强调了自由主义传统的组成部分:

个人人权的观念,在法律实证主义或功利主义中都无它的一席之地,边沁甚至把这一观念称为“胡言乱语”。

当法律职业者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会遇到一些技术上的问题,他们会综合使用三个特殊的技巧:

一是分析法规和司法意见,从这些官方渊源中精炼出法律原则;二是分析复杂的事实情况,从事实的分析中准确的总结出基本事实,;三是用战术词汇司考、设计法规和法律制度,使他们能够带来预先确定的特定的社会变化。

作者表达了英美法理学的不满,提出“法理学问题的核心是道德原则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战术问题。

作者对哈特给予较高评价,认为哈特是一位道德哲学家;他对于原则问题有一种直觉,并且对道德问题的阐述具有杰出的洞察力”

(21)。

哈特对不正常精神状态下的犯罪的辩护提出了很具有普遍性的论证。

“这些论点与一个广泛的道德传统相结合,构成了一些法律原则。

这些原则所极力主张的是,政府必须以尊重和尊严对待其公民,这种尊重与尊严也是社会成员之间所要求的”(26)。

德沃金反对当前自由主义者以工具主义的语言来表达,他把哈特引为同一战线,哈特所持有的观点认为:

“自由主义者应该通过强调道德原则对法律进行限制的作用,而不是引证法律互相冲突的目标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它应该致力于植根于我们传统中的法律原则,并用其支持这样的要求,即社会无权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审判一个人,不管社会大多数人授益与否,一个被指控的嫌疑人在审判之前是自由的”(28)。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法理学应在法律与道德理论之间建设桥梁。

本章和第三章,对于“只有明确的政治决定或明确的社会实践创造了权利时,个人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这样一种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它是一种不充分的法律概念理论。

解释“法”是什么、“法律”是什么,是颇令人困窘的。

当代比较风靡的是“法律实证主义”,作者选择哈特的观点进行探讨。

法律实证主义有三个基本理念:

一是,法律是是决定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一套特殊规则,法律规则有特定的与其内容无关的标准检验。

二是,当法律不足的时候,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弥补。

三是,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则决定,而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是在实施一项法律权利。

哈特在奥斯丁的基础上区分了第一规则和第二规则,他认为:

一条规则具有约束力,一是因为它被接受了;二是因为它们是有效的。

德沃金从原则的地位开始批评哈特的理论。

他提出了一个事实,在法律争论场合,尤其在疑难案件中,人们使用更多的不是规则,而更多是原则而发挥作用的标准。

那么,原则和规则有何不同呢?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是逻辑上的区别。

“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者完全无效的方式”(43),而“当我们说某一条原则是我们法律制度的原则时,它的全部含义是:

在相关的情况下,官员们在考虑决定一种方向或另一种方向时,必须考虑这一原则”。

规则和原则之间的第一个差别带来第二个差别。

“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深度——份量和重要性的深度。

当各个原则互相交叉的时候,要解决这一冲突,就必须有关原则份量的强弱”,而两条规则如果冲突,则只能是其中一条有效。

当然,原则和规则有时候不是很清楚的。

有时,一条规则和一条原则能够其同样的作用,而且它们之间的差别几乎只是形式的问题。

“像‘合理的’、‘过失’、‘不公平’和‘意义重大的’这样的词汇经常具有这种功能。

这些词汇中的每一个都使得载有这种词汇的规则本身的适用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这条规则之外的各种原则和政策,而且,正是这种方式使得这条规则本身更像一条原则。

但是这并没有把这条规则完全变成一条原则,因为虽然这些词汇的界限很细微,但它仍然限制着这条规则所依赖的其他原则和政策的种类”(48)。

原则的发现,让我们重新认识法律。

我们或者认为原则是法律,必须遵守;或者认为原则是法外的。

法律实证主义为后者提供证明,认为,当一个案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把原则包括在内的时候,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去裁决,这一自由裁量相当于一件新的立法。

要驳倒该观点,必须分析自由裁量的概念。

自由裁量是在根据特定权威设定的标准而作出决定的情形下使用的。

德沃金非常形象地比喻到,“自由裁量权,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如果没有周围一圈的限制,它只是一片空白,本身就不会存在。

所以,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52)。

有三种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

需要判断的、不受监督的,第三种是强烈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即“不受权威机关为他确定的准则的约束”,比如受命选派五个人去巡逻的中士有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谁去巡逻。

三种意义的自由裁量权,都逃脱不了评价。

因此,以“自由裁量权”理论来否认原则作为法律是错误的。

承认原则作为法

律还必须抛弃哈特所谓“承认规则”的学说。

哈特区分了承认规则,认为承认规则具有约束力是因为被接受,而其他规则的有效性均来自承认规则的条件。

这种解释不符合原则的情况。

法律原则“源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形成的一种职业和公共正当意识。

这些原则的持续的力量,来源于这种意识的保持”。

(62)因此,首先检验原则效力的是其制度性的支持,而这种制度性支持无法和承认规则相联系。

因为,承认规则是一种相当固定的主要规则。

前者很难归入后者。

第二点,原则也不是习惯法。

习惯法是因为其被接受而有效,而非其符合承认规则。

所以,它的存在是哈特理论的一个伤口。

只不过哈特心目中习惯法的比例是很小的,如此,他显然不会将诸种原则归入习惯法的范畴,来扩大他的伤口。

德沃金最后感慨到,“如果我们实际上试图列出所有有效的原则,我们就会失败。

原则是有争议的,原则是有重要的分量的,原则是数不清的,并且,它们的转移和变化是如此迅速,以至于当我们还没列举到一半,这一清单的开关就已经过时了。

即使我们大功告成,我们也不会掌握一把法律的万能要使,因为不会什么东西留待我们的万能钥匙去解答”

(67)。

最后也需要抛弃实证主义的第三个基本观点,“只有规则设定义务”的观点。

义务也可以由法律原则设定。

“只要支持这样一项义务的理由比反对的理由来得强大,法律义务就存在”(68)。

第一章中德沃金指出,背景权利,即以抽象的形式掌握在个人手中以反对最为整体的社区或社会的决定;具体的、制度上的权利,用以反对一个具体机构所作的一项决定。

在这里的法律实证主义是,只有明确的政治决定或明确的社会实践创造了权利时,,个人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此处,德沃金提出了另外一种概念理论,说明个人如何享有由明确的决定或实践所创造的权利之外的法律权利;也就是说,甚至在疑难案件中,没有明确的决定或实践可以遵循时,个人对于具体的审判决定仍可能享有权利。

他提出了一个司法的规范理论,这一理论强调原则与政策观点的区别,并为基于原则观点的司法决定与民主原则一致的理论辩护。

随后讨论了立法上的权利理论的基础,通过对罗尔斯的有说服力的,有影响的正义理论的分析,凭我们对正义的直觉可以推测,人们不仅具有权利,而且在这些权利中还有一个基本的、甚至是不言自明的权利,即是对于平等权的的独特观念,德沃金将之称为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权利。

本书关于政治权利被认为是基本的、和不言而喻的获得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抽象权利中衍生出来的具体权利,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群的经济权利将如何追溯到那一抽象的权利。

第四章与第八章论述了守法的规范理论。

在此,德沃金研究了一些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个人由立法而享有的权利(虽然并不必然是他的法律权利)引起争议。

本章并未讨论任何特定的个人权利,而只是讨论了承认个人享有与他们的法律权利

不同,而且先于法律权利而存在的某些立法权利的后果。

它符合任何政治理论的一个最重要要求,即将权利置于首要位置:

它提供了在不能肯定人们实际上享有什么权利和该权利有争议的条件下的守法理论。

另外作者分析法律权利不确定和有争议的案件。

如因良知违反征兵法,有人认为应该惩罚否则是不公平的。

当一个法律不明确时,以及当一个公民认为该法律允许做什么而其他公民则认为该法律不允许做什么时,他应该怎么办?

这有三种可能。

第一,尽管认为政府是错的,还是应该服从行政权威的命令。

第二,遵循自己的判断,直到作出了一个制度化的决定,比如法院作出了另外的判决。

第三,如果法律本身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尽管最高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在判决之后,他仍可以遵循他自己的判断。

当然他在作出判断时,必须考虑任何法院作出的相反的判决,否则他就是在做一个不可靠不理性的决定。

在法律不明确的时候,“我们的实践,即鼓励不同的团体去追求他们自己的理解,提供了检验相关假设的一种手段”(279)。

第一种模式堵死了根据道德理由改变法律的主要渠道,“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所遵循的法律将必然成为不那么公平和公正的,而我们公民的自由必然会消失”(280)。

第二种模式必须被拒绝,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任何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都可能宣布自己的决定无效。

有些人建议公民遵守法院决定再通过立法程序改变法律,这些人忽视在这过程中公民良心受到的损害。

第三种模式是最好的,是对我们社会中人的社会义务的最好阐述。

“一个公民对法律的忠诚,而不是对特定个人对那一法律是什么的观点的忠诚,而且,只要他根据他自己的对那一法律要求的是什么的考虑和合理的观点去行为,他的行为就不是不正当的”(283)。

宪法的高度道德化,使得公民从自己的信念出发,可以认为自己的信念是正确的,法律也必然支持他们。

如此,法律制度就鼓励人民自己决定或者通过商议,并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行动。

当然这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分裂。

“这一战略的成功取决于该社会中对于什么是好的理由或什么是坏的理由有充分的一致,因此,尽管不同的人们会得出不同的观点,但这些分歧既不会深刻也不会频繁到如此程度,以致于使这一制度成为不可实行的,或者成为对那些根据自己的判断行动的人构成危险“(286)。

这种模式要求政府只要可能,都负有努力去保护公民判断的义务。

具体来讲,首先公诉人在决定指控的时候,必须在他宽容的责任和对这些人定罪将分裂社会的冒险之间找到平衡。

他要决定争论中的法律,代表的是原则还是法律,如果是原则的话就应该提起控诉,比如,种族隔离的法律。

而在合谋抵抗征兵法的案件中,公平和功利的的平衡在于:

宽容会不会导致抵制征兵法的人数增加很多。

“在每一种情况下所产生的问题是:

这些问题是否已成熟可以提交司法管辖,或者,通过司法是否可以以将会减少进一步的不同政见,或消除更深的不同政见的基础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290)。

第九章与第六章“人们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相联系,阐明如何用平等的观念解释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以及对平等观念的这种运用如何同我们对于种族歧视的直觉相吻合,这一观念如何支持所谓的反歧视的具有政治争议的实践。

与第十二章论述相同,说明不同的理由如何能从相同的渊源中导出类似的公民权利。

德芳尼斯案(对少数民族优惠的法学院录取政策)提出一个问题,即从法律上来说,平等保护条款是否使得一切种族区分都成为违宪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平等作为一项政策和平等作为一项权利之间的区别。

那么,公民作为个人具有什么样的平等权利?

这种权利可能优胜于目的在于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项目,包括改善社会整体平等的社会政策。

公民有两类平等权利,一类是平等对待的权利,即某些机会或资源或义务的平等分配权利。

第二类权利是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就是与其他人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的权利。

“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对待的权利是基本的,而平等对待的权利则是派生的。

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将意味着一个平等对待的权利,但绝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如此。

德芳尼斯在法学院的名额分配中没有一个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个人可能在初级教育中有平等对待的权利”,“法律教育则不是如此关键,以致于每一个人都应该有享受法律教育的平等权利”(300)。

德芳尼斯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可能因为法学院的选择而被合理限制。

边沁的心理功利主义由于过于理想化而失败,“无论如何,确认、衡量及累加众多的人们所感受到的不同的快乐与痛苦将是不可能的”(307)。

求助于功利主义的选择以提供一个达致的理由,来证明将某些阶层的申请人置于不利地位的录取政策的合理性,这种策略也是失败的。

功利主义力图表明,“功利主义的观点不仅尊重而且包含每个公民被当作与其他人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对待的权利。

在社会政策的竞争中,每个个人的选择得到满足的机会将依赖于同对立的选择的迫切程度和人数相比,他的选择对他来说有多么重要,以及有多少人与他共同的选择”

(309)。

但其错误在于没有区分为个人的选择与为他人的选择。

功利主义把为他人的选择和为自己的选择合起来计算,一旦如此,任何人的选择得到满足的机会就不仅要依赖于其他人在稀有资源上为了自己的选择得到满足的要求,还依赖于其他人对他或他的生活方式所具有的尊敬和倾向。

“这一假设本身在政治理论中是一个重要的但又是被忽略的问题”(311)。

在自由主义的命题中,首先是密尔使这一命题变得突出地重要,既政府没有全体通过法律去推行大众化的道德。

人们反对这一观点,因为如果大多数人认为同性恋应该被取缔,并且这一倾向有足够的力量,那么就取缔同性恋。

其实反对同性恋者是为了他人的选择。

【篇二:

认真对待权力读书报告】

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

德沃金写于20世纪60~70年代,由其早期一系列的论文组成,分析了美国当时最敏感、最尖锐的社会矛盾。

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国内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出现了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以及反对征兵法的问题、妇女争取自由独立问题等。

在德沃金眼中,当时占支配地位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并不能很好地解说现实,就此,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了自己的权利理论,认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的。

一、选择背景

我并非因为事先有所了解才选择《认真对待权利》,我并不是个爱读书的人,更何况读这种偏思想类的法理学著作。

当得知结课方式是读一本书后,我回去就上网查阅了一下“西方法律思想史入门书目”,弹出某律师的博客,上面介绍不少的思想类别的书籍。

我挑了几个书名,通过亚马逊卓越的网站查看了这些书籍的大概目录。

当看到《认真对待权利》的目录时,我被其中第八章的“善良违法”吸引住了,因为我之前在课堂上听到过其他老师与学生讨论“恶法亦法or恶法非法”这个问题,至于当时的讨论结果是什么,我记得不真切了,所以看到这个章节时,我不由的心动了,于是就购买了这本书。

拿到书后,我先把导论粗略地看了一下,并上网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才发现这本书最精华的部分并不是初始吸引我的第八章,而是第二、四、六等章节,并且该书以第七章的题目《认真对待权利》为本书命名。

这本书并非一本易读之物,首先这本书的主题比较深刻,而德沃金的论证方式又比较晦涩;其次,这本书是一本译作,翻译过来的著作或多或少是与英文原著有所差别,语句逻辑也并不是十分通顺;最后这本书写的是美国的司法推理之道,由于中美两国是属于不同的法系,我先前较多地学习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一定的大陆法系的固定思维,所以整本书看起来真是一种智力的劳累游历,因此,我也没有仔细阅读,只能是粗略地看看。

二、主要内容

大概地把这本书看了一遍,我认为这本书的核心内容有两部分:

一、引入了原则这种新的法律要素,也就是沃德金的“原则论”;二、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权利命题,并以此重新解释和指导英美的法律实践,即“权利论”。

(一)“原则论”

在原则论的构建中,沃德金利用规则与原则、原则与政策的区别分别对了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

1、对实证主义的批判

首先,德沃金将法律实证主义的将基本思想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一个社会的法律就是由该社会直接或间接地、为了决定某些行为将受到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的目的而使用的一套特殊规则。

”(p34)第二、“这套有效的法律规则不是面面俱到”(p35)。

因此,实证主义认为当出现疑难案件,现有规则无法解决时,法官就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他可以在法律之外根据某些标准来创设新的法律规则。

第三、“说某人有‘法律义务’,就是说,他的情况在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则的范畴之内,这一规则要求他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

”(p35)基于以上纲要的实证主义的观点,德沃金认为均不成立。

这只是实证主义的纲要,其各个实证主义者的个人观点也是有所不同的。

而德沃金觉得要对实证主义理论进行攻击,首先就得把哈特的思想当作靶子。

他认为在疑难案件中,法官使用的更多不是规则发挥作用的标准,而是原则发挥作用的标准。

“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者完全无效的方法”(p44),而“当我们说某一条原则是我们法律制度的原则时,它的全部含义是:

在相关的情况下,官员们在考虑决定一种方向或另一种方向时,必须考虑这一原则。

”(p46)与此同时,规则没有分量和重要性的深度,而原则却具备了。

当两条原则相冲突时,就要考虑两条原则的份量的强弱,即其中一个可以作为决定的主要依据,但其他原则也是要有所顾及的。

但是当两条规则冲突时,就意味着只有一个有效,另一个是无效,产生非此即彼的效果。

因此沃德金认为哈特认为的只有规则才是法律,而法官判案时只使用规则的观点是错误的,为此,他还引用“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和“亨宁森诉布洛姆菲尔德汽车制造厂案”两个著名案例来论证。

沃德金认为原则是法律的一部分,实证主义以“自由裁量权”理论来否认原则作为法律的观点是错误的。

为此,沃德金从三种意义上分析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前两种是弱的意义上的:

(1)需要判断的——“为了某种理由,官员必须适用的标准,不能机械地加以适用,而要求使用判断。

”(p53);

(2)不受监督的——“某些官员有权作出最终决定,其他任何官员无权监督或者撤销。

”(p54);(3)而最后一个是强的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不受权威机关为他确定的准则的约束。

”(p54)他认为从第一第二个层面使用自由裁量权对认识原则毫无意义,只有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才可能不妥。

首先,沃德金认为原则具有约束力,人们有权利要求法官适用原则。

其次,虽然原则不决定特定结果,但不代表原则不发挥作用。

原则只是为判决引领方向,当其不起决定作用时,原则依旧在那,毫发无损。

第三,原则的可争

议性也不足以否定原则作为法律。

在没有权威的标准来衡量原则和法律时,将原则与实践相结合,原则的地位就体现出来了。

因此,在沃德金看来哈特的第二个自由裁量权的观点也不成立。

承认原则作为法律还必须抛弃哈特的“承认规则”学说。

哈特的规则理论区分了基本规则和第二级规则,基本规则是规定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时的规则,而第二级规则是规定基本规则如何制定、由谁制定、承认、修改或废除的规则,又可称为承认规则,即哈特的基本区分是:

一条规则可能具有约束力,一是因为它被接受了,或者,二是因为它是有效的。

因此,哈特认为承认规则具有约束力是因为被接受,而其他规则的有效性均来自承认规则的条件。

然而这种解释不符合原则的情况。

沃德金认为原则“源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形成的一种职业和公共正当意识。

这些原则的持续的力量,来源于这种意识的保持”。

(p64)因此,沃德金认为哈特理论存在伤口。

因为检验原则效力的是其制度性的支持,而这种制度性支持无法和承认规则相联系。

同时,原则也不是因其被接受而有效的习惯法。

2、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沃德金首先认为“任何一项复杂的立法纲领的证明通常既要求原则的论点也要求政策的论点。

即使一个主要是政策问题的纲领,类似于一项资助重要工业部门的纲领,也需要若干原则以证明特定考虑的合理性。

”(p120),其次,明确“原则的论据意在确立个人权利;政策的论据意在确立集体目标。

”(p128),最后,沃德金表示司法与立法是不同,在疑难案件的判决中,法院要处理的仍然是原则问题而非政策问题,即使该法律来自政策。

从书里,可以看出沃德金认为在立法中,功利主义者一般将福利、效益、集体事业作为立法的标准,政策是立法的主心骨。

但前面最后一点提到司法与立法不同,在司法中特别是遇到棘手案件时,更需依靠的是原则而不是政策。

因为司法作为法律的适用,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当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之间,即一般规定个体化时,若发生权利义务冲突,就必须注意保护个人权利,因此必须坚持按原则而不是按政策来审理案件。

同时,在立法上,即使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社会利益,但也必须考虑到原则的因素,不能为了实现某个政策性目标就牺牲个人利益。

由此可见,按其理论分析,无论从政治学上说还是从法学上说,法院在处理疑难案件时都应该以原则而不是以政策作为依据。

因此,沃德金借此原则论来对功利主义进行一番批判。

其实,这一部分,也就是书本的第四章,我理解得不是很透彻,对这部分内容的理解主要通过网络资料进行的,所以沃德金这部分的内容我在表述上可能逻辑不清,甚至观点错误,请谅解。

(二)“权利论”

这是《认真对待权利》这本书的另一大重点,也是德沃金在法理学中的伟大贡献。

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我对“权利论”的内容归纳也只能比较粗浅地进行。

在权利论中,德沃金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

公民应有什么权利?

也就说应该认真对待的权利为何物?

德沃金认为在不同的背景下权利的内涵应该是不同的,但唯一不变的是真正的权利是能够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尽管在社会多数人眼中这样的事情是错误的,即使是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或为了保护多数人希望的生活环境,政府也不能否认这种权利。

例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的主张,必须具备以下含义:

即使政府认为公民要说的话所带来的害处大于好处,政府阻止他们发表言论也是错误的。

”(p255)当然,这种权利也非无限制的,在一个民主制度下,每一个公民都负有必要遵守全部法律的基本道德义务,即使他不喜欢那些法律并希望尽快得到修改。

要注意的是,接受法律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反抗政府的权利。

从上述看,德沃金肯定了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

但其实他认为更核心的权利是平等权和自由权。

而且这种自由的分量是不可以和平等相抗衡的。

关于平等权,他明确指出:

“自由主义

平等概念支配下的每一位公民都有一种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

这一抽象的权利可以包括两种不同的权利。

第一种权利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第二种权利是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

这不是一种平等分配利益和机会的权利,而是在有关这些利益和机会应当如何分配的政治决定中受到平等地关心和尊重的权利。

”(p362)由此也就产生公民应有的一系列权利。

总而言之他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不能因为考虑普遍利益而牺牲个人的权利,否则就容易被人利用而蔑视少数人的利益。

而对自由权,他也做了区分,即许可的自由和独立性的自由,前者是指个人不受社会和法律的限制去做他希望做的事情,而后者指人作为独立平等的人的自由。

在谈到为什么要认真对待权利时,德沃金认为法律并不是统治者强加给弱者的意志,而是社会共存的保证。

尽管立法是民主的过程,但名义上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立法往往通过功利主义的思路论证限制个人权利的合理性。

因此,“权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因为它代表多数人对尊重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

”(p273),而且这种权利制度要求少数人采取诚实的行为,因为在权利变得重要时,他们权利的范围就会产生争议,还因为大多数官员是根据他们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什么的定义来行为。

最终沃德金在书中写下这样的至理名句:

“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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