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探讨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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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探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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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探讨

摘要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股指期货本身也蕴含着极其复杂的风险,如何充分有效地披露股指期货所蕴含的风险是广大投资者和监管层所关注的焦点内容。

文章就新准则下股指期货会计信息的披露原则、披露方式和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新准则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提高财务报告的有用性,帮助广大投资者、监管当局等作出理性评价和决策。

关键词:

股指期货;会计信息;披露

前言

经过3年的仿真交易后,我国于2010年4月16日正式推出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依据的期货,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合约。

股指期货自1982年2月诞生以来,仅用20多年的时间就发展成为当今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工具中的主流品种和全球交易最为活跃的期货品种。

但是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由于其保证金制度的杠杆作用,它在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同时,也会使风险成几何倍数地增长。

面对股指期货所蕴含的风险,会计信息如何能够充分、有效地进行披露,使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当局等作出理性评价和决策,成为待解决的一个热点问题。

基于此,本文主要探究股指期货风险的会计信息披露,以期提高对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从而维护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股指期货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一)股指期货的概念

股指期货又称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指以股票价格指数为买卖对象的一种期货。

股指期货是一种创新金融产品。

股票价格指数是指由证券交易所或金融服务机构编制的表明股票行变动的一种供参考的指示数据。

股指期货的价格高低以股指的变化为基础,到期以现金进行核算。

它一般以点报价,每一份期货合约的数量为每一点代表的现金价值乘以指数点数。

(二)股指期货的产生与发展

股指期货的出现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那时西方各国受石油危机影响,经济十分不稳定,股票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1982年2月,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正式开始了股指期货这一新品种的交易。

当时美国由于采取紧缩银根政策以控制通货膨胀,引起利率大幅上升,股市全面下跌,为减少股票持有者的市场风险,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在股市上实现套期保值的方法,股指期货由此产生,并迅速在各国证券市场得以推广应用。

从此,股票指数期货迅速兴起。

目前,世界30多个国家及地区先后推出了股指期货1988年-1990年是股指期货相对停滞期。

1987年美国股灾之后,人们对股指期货的信任下降,Brady委员会将组合保险和指数套利行为归为这次股灾的罪魁祸首,指出正是这种交易策略才促成了股市的崩溃。

美国商品期1987年美国股灾之后,美国政府成立了以财政部布雷迪为首的总统工作小组,对这次股灾进行反思,于1988年写成了《布雷迪报告》(Brady,1988)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了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和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ME)的“断路器”,该系统是协调交易终止和价格限制的管理控制系统,使CME和NYSE的交易行为协调一致。

除了“断路器”外,交易所还对期指交易的规则作了不少改进,以适应风险控制的需要。

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股指期货进入蓬勃发展阶段,随着对股指期货功能的统一认识与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全球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国际投资日益广泛,投、融资者以及作为中介机构的投资银行对于套期保值工具的需求猛增,股指期货市场又得到迅速的发展,交易量不断上升,品种日益丰富,市场体系不断完善,股指期货已经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的首选。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

1.国内外对股指期货的研究概况

(1)国外研究概况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关于股指期货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实践也相当普遍。

研究者从多种角度对股指期货的发展动因、股指期货合约的定价、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发展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在研究中,许多文献都采用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而为股指期货的发展以及投资提供了较为科学的依据。

①关于股指期货的发展动因

Miller(1986)首次对股指期货的发展动因进行了研究。

他指出股指期货作为过去二十年出现的一种最具革命性的金融创新,其动力主要来自于放松管制和减税政策。

放松管制导致汇率和利率等金融指标大幅波动,同时为了刺激经济增长的减税政策推动了股票市场的繁荣,所有这些都客观上需要发展一种新型用于对冲风险的金融工具,因此股指期货应运而生。

Marshall(1992)进一步对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动因进行了系统总结,他指出金融创新活动是由来自企业外部的环境因素和来自企业内部的因素一起推动促成的。

②关于股指期货的定价理论

Cornell和French(1983)是最早对股指期货合约的定价进行研究的,他们在一系列完美市场假设和条件的基础上推导出了股指期货合约的一般定价公式及其扩展形式,并通过实证分析得出,股指期货合约的实际价格明显的低于公式计算的结果,他们将这种现象归因于投资者纳税时机的选择;Stoll和Whaley(1990)又进一步发展了上述研究的一般定价公式,使用收益率替代了价格,并揭示出了股指期货合约收益率等于现货指数收益率减去净持有成本的规律。

3关于股指期货交易中主要交易行为的研究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主要有三类交易行为:

套期保值、投机和套利。

对这三种交易行为学术界研究最多的是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

在套期保值方面,Ederington和Figlewiski(1979)很早就提出用“最小方差模型”来评价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效率。

这一模型被许多国外学者用来对各国的指数期货进行检验。

这些定量的方法对我国股指期货的研究也具有很深远的意义。

在股指期货套利方面,Brennan和Schwartz(1990)提出了最优的指数套利策略,并运用模拟分析进一步说明了如何使用该套利策略。

4关于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市场的影响

在引进股指期货之前,许多专家和学者就期货市场对现货市场的影响,进行了许多先期研究,但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上。

引进股指期货之后,许多文献对引进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市场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Santoni(1987)研究了从1975-1986年的S&P500股指的日和周数据,发现在1982年4月推出股指期货前后股指变化的方差没有大的变化。

Edwards(1988a:

b)研究了S&P500在推出期货前后的波动性情况,他的结论是股指日波功的增加不是存在期货交易引起的。

Freris(1990)考察了1986年5月推出恒生股指期货前后恒生股指的变化情况,并利用1984—1987年的数据研究了日算术回报率的标准差,发现引入股指期货伴随着回报率标准差的下降,他的结论是股指期货的存在对恒生股指的波动性没有显著的影响。

Hodgson和Nicholls(1991)考察了1983年2月引入期货后对澳大利亚所有普通股股指的影响,利用1981-1987年的日数据,他们发现1983年2月后的股指波动性没有显著的变化,因此股指期货的存在对澳大利亚股票市场的波动性没有显著的影响。

目前,国外较新的研究著作有英国南安普顿大学财务教授CharlesM.S.Sutcliffe的“StockIndexFutures:

TheoriesandInternationalEvidence(SecondEdition)”。

这本书集中了年来国外学者对股指期货产品的各种研究成果,介绍了指数期货的理论和例证,书的内容囊括了指数期货的套期保值和套利、价格行为、风险与收益、基金经理人对指数期货的运用、指数期货合约的设计与管理等许多细节问题,并且作了大量的实证分析,可以说是西方股指期货理论的经典著作。

(2)国内研究概况

相对国外的研究,国内对股指期货的理论研究起步比较晚。

国内对股指期货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这中间甚至有1993年海南证券交易中心对股指期货6个品种交易的尝试,但几个月后由于诸多的原因而关闭。

国内早期的研究主要是对国外研究成果的介绍。

汪利娜(1996)介绍了英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现状、监管特色,归纳总结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苏东荣(1997)对世界主要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全面论述了美国、日本和香港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模式,分析了它们的共同点和特殊规定。

朱孟楠(1997)对香港金融衍生品的形式及其发展,作用与影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要风险及香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进行了研究。

陈浩武(1997)从金融工程学的角度对全球第一只日股指数期权的开发实例进行分析,研究了西方金融工程师对金融产品创新所进行的构思、包装、定价、促销等一系列的设计与安排,总结了这些尖端金融技术对国内券商的借鉴经验。

进入2000年以后,国内的专家和学者对股指期货的研究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券商、期货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以及社会、高校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等,都对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在这当中,最引人注目的有上海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市场总体方案设计课题和上海财经大学统计学系与中信证券联合课题组的研究项目——上证联合研究计划。

上海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市场总体方案设计课题成果分为一个总报告与五个分报告,共约30万字。

五个分报告分别为股指期货合约设计分报告、结算与风险管理分报告、法规分报告、技术分报告及我国股票指标体系分析分报告。

通过深入研究与广泛的交流,该股指期货课题报告无论在研究的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

上海财经大学-中信证券联合课题组首先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现有股价指数的缺陷,指出它们不适合做为股指期货的标的物;然后根据西方成熟市场的经验确定了我国股指期货标的物的选择原则;最后该课题编制了全国统一指数及其成份股指数,并从指数日收益率的变异系数、行业代表性、套期保值成本和套期保值效率等六个方面对新编指数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全国200和300成分股指数比较适合做股指期货的标的物结论。

 

二、股指期货的会计属性及披露原则

(一)股指期货的会计属性

在传统会计理论中,“资产”和“负债”都是基于“过去发生的事项”形成的,而股指期货是指由交易双方签订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割“一定点数的股价指数”的标准化期货合约。

所以无论是套期保值还是投机套利交易,形成的资源或义务不在于过去发生的“开仓”交易事项,而在于未来发生的“平仓”交易事项。

而且,由于期货交易所执行的保证金制度,其初始投资极低,签约时初始净投资并不能反映它的价值和风险,从开仓初始交易到平仓终止交易,股票价格指数随时会发生波动,甚至是剧烈的波动,所以传统的历史成本无法追踪股指期货的市场价值变动情况,也就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及时有用的会计信息。

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即采用市场价格来追踪股指期货的价值变动,这样也就能更真实地反映股指期货所带来的收益和风险。

(二)股指期货会计信息的披露原则

股指期货的会计属性决定了其信息披露为公允价值信息披露,而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目标就是向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在金融创新的今天,各种风险潜藏的渠道更加隐秘与复杂。

为了保障股指期货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应遵循以下披露原则:

充分披露由于股指期货所蕴含的高风险性和复杂性,企业的财务报告必须反映出与股指期货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表内与表外信息的结合披露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披露方式。

表内列示可以充分揭示有关股指期货的风险以及它对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影响;而表外信息除了包括对股指期货的基本情况作详细披露外,还应当对股指期货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性质、企业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价方法等情况进行详细披露,这类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所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是指某项交易的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应以其经济实质为准,而不必拘泥于其法律形式。

股指期货作为一项未来交易的合约,其经济实质往往与其法律形式相背离,此时应按其经济实质来披露信息。

成本效益原则。

除了强制性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所谓成本效益原则是指归集和呈报会计信息的成本不得高于使用该信息所能产生的效益,否则,该信息就不值得提供。

企业在披露股指期货信息时,必须确信其效益大于其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

股指期货风险的计量往往需要采用较为复杂的风险管理工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因此在选择风险管理工具时,要考虑它的实用性及成本。

及时性原则。

它是指会计信息应当及时处理,及时披露。

股票市场瞬息万变,股指期货的价格变化莫测,要想依据价值信息不断进行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必须及时,并且要具有前瞻性。

把风险度量结果、公允价值计量引入财务报表,有利于提高股指期货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前瞻性。

 

三、股指期货的会计信息披露方法

股指期货采用的是以小博大的保证金交易,因其具有杠杆性,所以实际交易损益一般比较大,这样不仅容易对金融市场稳定造成冲击,而且会给参与交易的企业和组织等带来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种,其本质特征决定了它无法按照常规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仅仅依靠传统会计报表体系是无法将其平时的盈利和风险安全反映出来,就必须在会计报表表内和表外同时进行信息披露。

(一)股指期货的会计报表表内列报

传统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按照股指期货的会计处理,我们可以将股指期货交易涉及的科目归集到三大报表中。

在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涉及“存出保证金”、“套期工具”、“衍生工具”科目。

在利润表中,涉及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记录实现和未实现的盈亏,未实现的盈亏还需要在表外披露;以及“投资收益”。

在现金流量表的“经营话动中的现金流出”项目增加“存入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交易准备金净额”,投资话动中的现金流入项目增加“收回股指期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现金流出项目增加“股指期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加快,与之相关的金融风险也越来越大,原有的三大报表不能完全反映,这使得社会各界要求改革会计报表的呼声越来越高。

于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要求在损益表之外报告综合收益,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ASB)要求增列全部己确认利得和损失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修订后的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中,要求财务报表中应有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来显示企业的全部利得和损失。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SFAS130《报告综合收益》,没有要求企业采用统一的报告综合收益的模式,只是提出了以下三种方法以供选择:

一是综合收益与损益表分开,单独编制,这使得综合收益表就成为企业的第四张财务报表;二是综合收益表与损益表合并为一张报表;三是在业主权益变动表中报告其他综合收益。

尽管在我国,金融市场并不发达,衍生工具的创新尚在初始阶段,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并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在一般企业中也不占重要地位,但是只依靠三大报表提供相关的信息是满足不了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的。

所以本文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作法,结合我国自身情况,设置一张“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附表,用来弥补表内列报的不足。

这样就可以将股指期货的详细情况纳入表内作进一步补充说明。

(二)股指期货的会计报表表外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就是交易量大且频繁,涉及的金额更是巨大,对涉及期货业务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但目前却不能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上得到充分反映,这显然不符合财务报告的充分揭示原则。

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的财务报表结构难以容纳这一新生事物,要充分披露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就必须对现有的财务报表结构和披露规则加以改变。

仅靠表内用抽象的货币量化的信息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对股指期货交易情况的理解,还需要通过表外附注或补充资料进行报告和披露。

目前我国未对股指期货信息披露作具体规定,结合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本文认为表外披露是更主要的披露方式。

股指期货的会计报表表外信息披露主要内容有:

作为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来源,公允价值是股指期货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为了充分披露对决策有用的信息,必须及时地披露与公允价值有关的会计信息:

包括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取得公允价值的方法、取得公允价值过程中所运用的会计假设、确认和计量由于市价变动的浮动盈亏额和实际盈亏额。

披露持有股指期货的目的,特别是对于套期保值要对其套期保值的效果进行重点披露。

对于套期保值的合约还应披露被保值项目的性质、金额,合约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浮动盈亏额,本期与被保值项目相配比的损益额、递延损益额等。

相关风险披露。

对于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实行使其风险巨大,所以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披露特别重要。

风险信息披露包括定性信息的披露和定量信息的披露。

定性信息包括投资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形成的原因、所采用的风险度量方法、风险管理目标等。

定量信息可以通过引入风险估值模型VAR(ValueatRisk)来披露。

所谓VaR是计算衍生金融工具在一定置信度上最大的潜在损失额,其数值可以看作是投资主体持有或交易衍生金融工具所面临的风险上限,因而VaR是一种比较精确的敏感性分析。

另外,尽管VaR的计算主要是针对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而言的,但只要稍加调整就可能对股指期货的信用风险进行精确的评估。

只要将持有股票投资纳入投资组合,就能直接计算出套期保值或投机交易的VAR值,从而简化了披露程序。

作为股指期货风险信息披露的工具,VAR信息的有效性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实证。

股指期货信息披露其他内容还有:

一是披露股指期货的合约金额;二是披露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包括股指期货的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停止确认的时间标准。

像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一样,股指的价值波动较大,即使披露了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信息,等到报表获得通过并最后公布出来时,这个市价信息早已过时。

所以仍按传统的报表信息定期披露的话,会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充分性的冲击,无法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

所以要改变信息披露的频率,如果股指期货的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外披露。

价格变化的范围应以企业股指期货交易占自身拥有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比重为衡量尺度。

在我国,新准则刚刚开始实施,股指期货市场也属于刚刚起步,仅仅依靠表内信息披露是不完善的,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所以本文认为必须要加大表外披露的信息量,对重大的因股指期货价格波动引起的企业利益或损失要及时的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国家也应对信息披露的频率作制度上的规定,加快表外披露的频率虽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可根据前面股指期货会计确认时设定的预警线,如果在当日市场交易中,企业触及到预警线,就不仅要及时确认价格变动,而且还要必须对外公告。

 

四、股指期货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新准则主要面向广义的金融工具,对衍生金融工具尤其是股指期货并没有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其会计信息的披露中存在不少局限性。

(一)股指期货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表内列报存在的问题

套期保值信息比较分散、缺乏可比性。

在新准则下,套期保值交易的会计信息比较分散,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获取集中的信息。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其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利润表中,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其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利得或损失要区分属于有效套期还是无效套期,属于有效套期的计入资本公积,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而属于无效套期的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利润表中。

套期工具应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还是现金流量套,缺乏完全客观的标准,套期关系的认定最终也就成为一个管理当局的选择问题。

在相同的背景条件下,同样的股指期货交易,有的企业可能认定为公允价值套期,有的会认定为现金流量套期,有的甚至会认定为投机套利,因为不同的企业对交易实质和风险有不同的甚至可能是相反的看法,相应就会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甚至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阶段由于经济背景的变化,管理者的意图也在变化,对于股指期货的交易认定和具体处理就会有很大的不同。

这使得企业在使用套期保值会计时,有很大的控制余地和自主性,由此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大大降低。

风险信息披露不够精确有效。

新准则以公允价值模式对股指期货进行计量和披露,这和传统会计模式相比,已前进了一大步。

但由于杠杆作用的存在,在股指期货合约上所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额可能会大大超过其在报表编制日的公允价值,因此,仅仅靠披露股指期货公允价值的方法来对其所蕴含的风险进行估计是不够精确和可靠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引起误解。

新准则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列报披露体系,只是重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揭示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因素,而忽视了从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无论是资产负债表中对确认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还是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还是表外披露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性质、股指期货合约的账面价值、到期日等,都是着重解释股指期货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怎样产生的,反映因价格变化使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价值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市场风险,反映如何在未完成衍生合同中通过盯市价格来表现流动性风险等。

(二)完善股指期货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完善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准则委员会应结合股指期货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针对不易操作的条款,制定更明确和更细化的应用指南,建立一系列的“标准”。

例如对于套期关系的认定、套期工具有效性的评价、套期保值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等方面,由此来降低企业利用套期保值会计进行利润操纵的空间。

1.完善表内列报项目

金融衍生工具需要在表内列报的项目主要有:

(1)以“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项目分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和负债方,反映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

其中,“衍生金融资产”项目包括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衍生金融负债”项目包括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负债。

(2)合约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按照交易目的的不同,分别列示:

对于投机交易、公允价值套期,其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在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单列项目“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于现金流量套期经确定有效套期保值的那部分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作为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列项目反映。

(3)金融衍生工具已实现的损益,包括平仓损益以及现金流量套期经确定无效套期保值部分,在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中单列项目“金融衍生工具损益”反映。

通过以上的列报,可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金融衍生工具总体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程度的信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总体风险状况作出评价。

2.增加一张“金融衍生工具明细表”

为了便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还需要增加一张“金融衍生工具明细表”。

在这张明细表中,股指期货按照交易目的的不同,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区分为“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套期工具———股指期货”、“被套期项目———股指期货”,分别列示其名义金额和公允价值、期初价值和期末价值;资本公积变动额列示现金流量套期经确定有效套期保值的那部分公允价值变动产生损益的期初数和期末数;股指期货合约损益包括两个部分:

未实现损益(合约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已实现损益(如平仓损益)。

“金融衍生工具明细表”能够集中提供包括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在内的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信息,从而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股指期货风险状况作出评价。

3.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披露附注内容

对于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衍生工具而言,仅靠表内列报无法实现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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