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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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制度
分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项目分包的管理,使所选择的劳务、专业分承包方能满足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以确保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
2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需要分包的劳务和专业分包项目(含项目部直接分包、三方合同、建设单位指定分包)。
3项目部职责
3.1项目经理、执行经理负责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全面管理。
3.2项目部技术部门负责项目部技术管理工作,审查分包单位报送的单位、人员资质,专业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洽商变更,配合生产部门对分包单位的技术交底。
3.3项目部生产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部的日常生产活动,组织对分包单位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工作,向分包单位下达生产计划,协调解决施工生产过程的产生各种问题。
3.4项目质量部门负责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工作,代表项目部组织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督促分包单位对质量不达标的部位或工序整改。
3.5项目部安全部门项目部的安全文明和现场保卫工作。
代表项目部检查指导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督促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部位或工序的整改。
配合生产部门对分包单位的安全交底。
3.6项目部材料部门负责工程的需用材料的组织和管理,审查分包单位材料供应计划,检查验收进场材料质量。
3.7项目部预算部门负责分包单位工程审核现场收方签证、进度款和分包单位的结算。
4分包管理制度
4.1合同
4.1.1分包合同签定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包括的施工内容予以明确,如合同遗漏的项目或未包括在招标书范围内的,分包单位需提出书面报告,由项目部会同监理、业主协调解决。
4.1.2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施工。
4.1.3分包单位进场前必须与项目部签订《分包配合协议》、《分包安全责任协议》及《分包文明施工承诺书》,否则不予进场。
4.1.4分包单位建管综合服务费分摊、保险费分摊、配合费等在分包配合协议中明确后,才能进场。
4.2.进场准备工作
4.2.1合同签字生效次日起3天内,分包单位必须向项目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度计划,计划要详细列出各主要工序及持续时间,不得漏项;标准表格使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4.2.2进场的分包单位所有人员,统一到项目安全保卫部门签定集体、个人安全生产合同,接受安全生产书面交底。
4.2.3分包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明(单位、人员资质),并报送复印件。
标准表格使用〈〈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特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并将复印件交项目部质安、劳资部门备案;分包单位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必须报检,标准表格使用〈〈施工设备进/出场报审表〉〉。
4.2.4及时提出图纸会审要求,由项目部协调安排。
4.2.5因分包单位准备工作不充分造成建设单位对项目部罚款、书面批评或其他不良影响,除承担建设单位对项目部的罚款外,项目部对责任分包单位另处500元/次的罚款。
4.3开工
4.3.1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经项目部、监理、业主审批通过后,由监理下达开工指令,正式开工。
4.3.2分包方的开工日期以开工指令日期为准,实际施工中,如与分包单位相关联的上道工序比计划提前完成,那么分包方的进度亦相应提前,其他情况按合同中有关工期的约定执行。
4.3.3施工中,项目部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计划安排,向分包单位书面下达各工序的最迟开工时间和最迟完工时间,以便统一协调施工进度。
4.4对分包单位的技术管理
4.4.1方案实施问题
项目实施前,由项目部技术部门和生产部门对各专业分包的方案、工艺、程序、进度计划进行技术综合,优化出各分包工程的最佳组合与最佳方案,合理安排各分包单位的流水作业,原则上分层施工,如无法分层,则每层分段施工,避免因抢工作面造成的施工混乱、打乱仗而延误工期。
各分包单位应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总体安排。
如分包单位不听从项目部的总体安排,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4.2涉及施工的矛盾问题
所有的施工图纸均由项目部组织各分包单位审核,由生产、技术部门列出各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重点,各分包单位参与编制各分包单位既相互交叉又互不干扰的预埋、预留管道孔洞的管线走向规划。
各分包单位在施工时,对于非图纸原因产生的同其他单位的矛盾,统一上报项目部协调解决;由于图纸原因产生的矛盾,书面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会同监理、业主、设计院协调解决;每个分包单位在各工序施工前,需要土建或其他分包单位配合施工或应注意的事项,提前两天向项目部提出,以便协调处理,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4.4.3工期问题
各分包单位施工总工期、节点工期,应在进度计划中予以明确且严格按既定计划执行,同时和项目部安排的施工节拍与区域保持一致,以确保各单位同时施工时的有序、稳步施工,工期的延误除按合同规定执行外,项目部另处责任分包单位罚款5000~50000元/次。
4.4.4配合问题
现场施工总平面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各分包单位不得擅自随意乱用材料堆场或堵塞道路。
所有垂直运输机械均由项目部统一布置与管理,同时组织协调好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时间;错开使用垂直运输设施的时间,以确保垂直运输设施的有效、合理使用,发挥其最大使用效率。
施工现场建立用水、用电审批制度,分包单位须提前两天填报用水用电审批表,列明使用部位、使用时间及使用量送交项目部审批,以便做好统一协调管理,避免磕碰事件。
4.4.5各分包单位必须配齐本专业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标准图集,以便在施工过程中有据可查;负责具体施工的管理人员每日填写施工日记,记录当天施工的详细情况及存在问题。
4.4.6分包单位根据本行业的现行标准或验收规范独立做好资料,在工程竣工时将竣工资料(包括质量保证资料、质量检验资料、质量评定资料)一式六份原件(用本行业的标准表格,黑色单面复写纸,黑色水心档案笔填写)移交项目部。
所有资料必须与施工日记及现场施工情况交圈对口,及时、准确,不得作假;保证竣工验收时资料无问题,并协助项目部进行档案验收。
4.4.7对于需要办理隐蔽验收或其他专业部门验收的工序,分包单位应在工序完成并自检合格后,书面报项目部,标准表格使用〈〈工程质量报验单〉〉,需要质监站或其他职能部门参加的,在报验单上予以说明,由项目部复核后报送监理及业主审批及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因未报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分包单位承担。
4.4.8有关工作联系函,各分包单位的联系函一式6份原件报项目部;项目部以〈〈通用申报表〉〉形式向监理、业主报送。
未经项目部同意,分包单位擅自与业主、监理联系,罚款1000元/次。
4.5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本工程承包质量管理任务将主要是针对各分包单位分别负责的系统功能质量的监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最终产品质量跟踪而展开的。
在施工中,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4.5.1技术质量的管理
分包单位的对本专业施工图进行仔细审核,对发现的设计缺陷、质量问题及矛盾部位应及时报项目部,由项目部会同监理、业主、设计单位重新修改,避免因设计引起的质量问题。
如分包单位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或擅自变更设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分包单位承担,并按1000元/次进行罚款。
4.5.2材料设备质量管理
分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等的品牌、产地、规格、技术参数必须与设计及合同中规定的要求一致,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必须退场,另处500元/次的罚款。
4.5.3进场材料的报检程序
分包单位进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在第一时间(24小时内)填报〈〈材料/设备/构配件报验单〉〉,报项目部进行核实,无误后,由项目部报监理、业主进行核查,监理、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入库或使用。
材料、设备、构配件未报验进场并使用的,按500元/次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分包单位承担。
4.5.4材料浪费及损失处理
各分包单位施工前必须充分熟悉设计文件,严格按设计文件、规范、工艺标准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因未按要求实施造成材料浪费或损失的,按材料实际浪费和损失金额,除照价赔偿外,另处1000元/次的罚款。
4.5.5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首先,各分包单位应配备足够的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并将人员名单书面上报项目部。
项目部同样有专职质安员对分包商的过程质量开展面对面的监督与认可,同时分包商对施工质量实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凡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项目部不予以签证付款并督促整改,对一些成品与半成品的加工制作,项目部亦将抽派人员赶赴加工现场进行检查验证。
分包单位未实行自检而造成验收不合格的,按500元/次对责任分包单位进行罚款。
4.5.6成品、半成品保护
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完工后,对产品的保护进行系统管理,已完成并形成系统功能的产品,经验收后,分包单位即组织人力、物力和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产品保护,直至形成最终产品,并指派专人看护直至交付业主使用为止。
对于故意损坏施工成品、半成品的分包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其价值的10倍和3倍进行罚款,并负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由责任分包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对于无意损坏的施工成品、半成品,由责任分包单位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4.6对分包单位的工期管理
项目部对该承包工程工期目标的最终依据是合同工期,即在约定的时间内必须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为此项目部技术、生产部门对总进度计划进行周密策划和严格管理,各分包单位的计划工期必须实现分包合同承诺的工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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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在排总进度计划时,各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均共同参与,对项目部所排的计划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同时充分预计为实现预定计划可能产生的技术、质量,安全及施工进度等问题,事先制定方案,确保总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
4.6.2在总进度计划中标明各分包单位最迟应开始的时间及最迟应完成的时间,同时注明关键工序的节点工期。
4.6.3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实施,因分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按分包合同执行,同时项目部将给予5000~50000元罚款。
当情况有变化,确需调整进度计划时,必须经过双方协调,并得到项目部的同意,并报监理和业主签认。
4.7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管理
本工程建筑面积较大,专业分包单位较多,为确保施工正常有序的进行,各分包单位应做到以下几点:
4.7.1从思想上和组织上把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我公司统一的安全管理体系之中,进场的管理人员与员工都要接受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并由项目部安全保卫部门制定统一完整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如:
人员登记制、人员进出场制度、区域通行证制度、生活区管理制度、门卫制度等,分包商必须遵守,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4.7.2分包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对本方的材料库房、成品、半成品进行看护;分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员名单须书面报项目部,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发现违规、违章操作的(如机械操作、用电操作、高空作业等),必须予以制止并处理,项目部亦有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或违章将予以严肃处理。
4.7.3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合同中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分包单位教育并监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在现场打架斗殴、赌博、喧哗嬉闹。
凡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按项目部治安管理办法处理。
严禁在现场随地大小便或在建筑物上乱写乱画,违者将予以重罚并清退出场;严禁任用不明身份的人员施工或留宿非本工程施工人员;居住在大楼内的施工人员不得生火做饭,宿舍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污染墙地面,垃圾集中入桶,禁止随地乱扔。
违者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进行罚款处理。
4.7.4 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4.7.8 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4.7.9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项目部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含项目部各项罚款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7.10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7.10.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项目部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
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项目部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7.10.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7.10.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有关人员上岗证书必须报项目部备案。
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2)分包单位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项目部,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市级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一周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7.1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制度(月度例行安全检查不少于二次):
4.7.11.1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项目部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7.11.2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7.11.3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7.12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7.1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2)分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项目部,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政府有关规定。
4.7.14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7.15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4.7.1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7.17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项目部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
由项目部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项目部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3)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项目部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
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分包单位须承担因为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项目部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7.18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
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7.19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1)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2)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3)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施工现场内,分包单位必须按项目部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5)项目部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项目部的书面同意。
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项目部指定的厂家购买。
如: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9)分包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
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10)分包单位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项目部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分包方的安全责任。
11)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单位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项目部决定;
12)分包单位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4.7.20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7.21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4.7.22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项目部CI战略的要求,按项目部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违者按项目部相关制度进行罚款,屡教不改者(3次以上)项目部对责任人员清退出场。
4.7.23分包单位应按照项目部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因以上措施不到位造成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罚款,由责任分包单位承担,项目部另处责任分包单位5000元/次的罚款。
4.8对分包单位消防保卫工作管理
4.8.1分包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单位应严格按项目部消防保卫制度以及项目部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对项目部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项目部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项目部的要求,项目部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处罚按项目部相关制度罚款。
4.8.2分包单位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单位独自承担,因此给项目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项目部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按项目部相关制度罚款。
4.8.3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并按项目部治安管理办法进行罚款,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8.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违者按项目部相关制度进行罚款。
4.9工地例会制度
因本工程的工期紧,质量要求高,并且分包单位较多,为了协调好工作,每周三13:
30准时在项目部召开一次现场协调会。
1.每周的协调会,各分包商本项目负责人及具体施工负责人必须按时到会,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无故不来或迟到者,将进行罚款处理。
如因不参加会议而影响现场施工的,责任自负。
2.所有分包商必须根据已审批的进度计划,排出每周工作安排,每周三报送项目部,在协调会将对上周工作、本周安排进行总结和协调。
3.如果每周一次的协调会无法满足施工需要,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增加协调会,届时临时通知各分包单位。
4.10业主指定分包队伍的管理
4.10.1原则上项目部有权利和义务对其检查、监督和管理。
4.10.2业主指定的分包方与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或业主直接签订分包合同,项目部等同自己选择的分包方一样实施评价、管理和控制。
4.10.3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4.10.4项目部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4.10.5公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4.10.6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项目部将给予处罚,还可作清退处理。
以上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敬请各分包单位认真遵守执行,未完善或与合同有出入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各分包商有异议或合理化建议的请与项目部联系,共同商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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