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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期货套保制度

某化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流程,加强公司对期货套保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期货业务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PVC品种,目的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氯碱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的PVC产品进行套期保值。

第三条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期货领导小组是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董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现行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二章运营模式

第六条套期保值交易使用大连商品交易所的PVC合约,起始方式为卖开仓,终止合约方式为买平仓、实物交割或期货转现货等。

第七条公司套期保值的数量以实际现货生产数量为依据,以公司PVC年产量的20%为限。

第八条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自有资金。

公司期货专用帐户资金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九条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为组长;成员包括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氯碱公司分管销售副总经理、氯碱公司销售部、氯碱公司财务部、证劵部、审计部等。

期货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思路;审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核准交易决策;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重大事项;定期向公司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定下个月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思路,包括套保头寸与最低操作点位的确定。

交易员根据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在权限范围内的具体业务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期货办公室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部门,其职责:

(一)承担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日常管理职能;

(二)会同氯碱公司销售、财务部等部门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三)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和交易风险控制;

(四)根据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落实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现货销售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

(六)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套期保值业务和现货销售业务建议;

(七)负责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及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

(八)根据期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调整建议;

(九)接受公司期货业务合规管理员的监督检查;

(十)完成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氯碱公司销售部负责现货市场运行分析等工作,为期货交易决策提供依据,氯碱公司财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划拨和会计结算;公司审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监督,证券部负责期货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设置套期保值相关业务管理岗位,具体如下:

1、交易员:

由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负责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联络;期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有关套期保值业务和现货销售业务建议;编制交易报告;交易账户的管理。

2、结算员:

由专职人员担任。

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凭证的管理。

3、资金调拨员:

由公司总会计师和氯碱公司财务部部长兼任。

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使用监督和资金账户的管理。

4、风险监督员:

由专职人员担任。

5、交易确认员:

由结算员兼任。

6、会计核算员:

由氯碱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员兼任。

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7、档案管理员:

由专职人员担任。

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

第十六条授权书签发后,须及时在相关部门如期货办公室、财务部等备案。

第十七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八条当出现由于保证金不足将被强行平仓的情况时,启动快速决策机制,授权公司总会计师直接调拨资金追加保证金。

第十九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并备案。

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公司的期货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期货办公室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推荐给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的备选经纪公司;

2、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从中选择确定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4、期货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交易员将与经纪公司初步确认的成交单传给结算员,结算员进行预结算处理,并将预结算结果传递给期货办公室和交易员。

第二十二条在收到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结算员核查经纪公司发来的交易结算报表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成交单一致。

若核查无误,则由交易确认员(结算员兼任)在账单上签字并向经纪公司确认;若不一致,则需核查原因。

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结算员需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期货办公室、风险监督员和交易员。

第二十三条结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资金调拨员和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交易代理商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和账务处理,每个交易日后对持有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

第二十四条风险监督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相应领导。

第二十五条期货办公室应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到氯碱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期货合约到期进行交割时,期货办公室应提前与氯碱销售部、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期货办公室向氯碱销售部下达交割通知单,由氯碱销售部具体负责将货物送到指定交割库进行交割。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的工作: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2、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八条内控管理制度

1、信息管理制度

(1)期货办公室设专人对信息进行收集、筛选、整理。

(2)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加强与专业分析机构建立联系,加强与业内企业的交流。

(3)关注连续性重点参数:

价格、库存、持仓(基金持仓)、升贴水、宏观经济指标等信息。

(4)建立高效、准确、快速的市场信息渠道和市场研究队伍。

2、结算管理制度

(1)结算根据当日交易员确认的成交单进行。

(2)每周与经纪公司帐务核对、监理、协调等。

(3)按月编制期货阶段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期货交易状况,负责与结算业务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置风险监督员岗位,不得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公司风险监督员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公司制定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2、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3、参与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

4、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5、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

6、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协助处理风险事故。

第三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套期保值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1、资金风险:

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

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办公室和风险监督员;期货办公室和风险监督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业务主管,同时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监督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管报告:

①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应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明确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3)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

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由于交易员的过错对公司造成损失,处罚措施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操作人应每日密切关注套期保值头寸持仓风险,按照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大宗交易的要求及时做好保证金的追加工作。

应特别注意以下可能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被强行平仓的情形:

1、期货市场出现涨跌停板;

2、期货持仓临近交割月份;

3、期货持仓超过交易所限额;

4、期货持仓临进入交割月份未调整为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持仓标准;

5、期货持仓出现浮亏;

6、其他可能要求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套期保值从业人员、风险监督员等,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七条公司建立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数据,实时监控交易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5年。

第四十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5年。

第八章保密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期套期保值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下设合规管理人员一名,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

合规管理人员要求有丰富的经济及管理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五条公司合规管理独立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部门,直接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管负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合规管理经理通过合规检查工作,协助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管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公司内部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司合规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公司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监督公司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3、定期审查交易部门的相关业务记录,定期审查公司套期保值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

4、检查相关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5、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第十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四十八条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相关人员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九条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五十条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

第五十一条由于生产设备故障导致不能按时交割,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十一章违规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

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

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公司其他涉及期货或准期货业务参照本制度,具体业务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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