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黄冕镇中心校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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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黄冕镇中心校学校章程

鹿寨县黄冕镇中心校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4月26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鹿寨县黄冕镇中心校

学校地址:

柳州市鹿寨县黄冕镇清江路51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

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六年。

第四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人为本,为学生健康成长奠基,为教师持续发展铺路,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校训:

学会做人、学会学习

校风:

团结、进取、求实、创新

教风:

科学、严谨、敬业、爱生

学风:

勤奋、乐学、守礼、诚信

第五条学校办学目标:

让每一个学生得到充分健康的发展,学生善学、师生善行、教师善教,学校温馨如家,让师生在快乐的学校里快乐地学习,快乐地成长。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八条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

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劳动合同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在职责对校长负责。

校长、副校长由县教育局考核任命,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组织考核小组考核任命。

(一)分管教学副校长工作职责

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学校的教学及科研工作,主管教务处工作。

1.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务处工作并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落实。

2.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循教学规律,落实常规管理,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

3.负责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培训,督促教师制定并落实继续教育计划,不断提高教师的执教能力。

4.指导学校教学科研、教改活动,制定并落实学校科研课题和教改方案。

5.负责教师职称评定、教学业绩的考核,抓好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

6.负责抓好控辍保学和学籍管理工作。

7.加强对班主任的培训和指导,落实班主任工作考核评定及表彰。

8.负责抓好教师年度考核工作。

9.组织开展师生思想政治教育,负责校园文化环境建设。

10.协助校长完成其他工作。

(二)分管安全、德育、卫生、后勤、体艺副校长校长工作职责

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安全、德育、体育艺术、卫生及后勤管理工作,主管政教处、总务处工作。

1.结合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安全、卫生、德育、体育艺术工作计划,指导政教处、总务处工作并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落实。

2.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卫生管理措施,确保学校安全。

3.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卫生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5.负责学校平安校园创建,综合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工作。

6.领导少先队工作,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学生评价制度,负责评比和表彰工作。

7.指导体育艺术教学,组织开展体艺2+1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8.协助完成校园基础建设及后勤管理工作。

9.负责学校食堂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内宿生管理工作。

11.协助校长完成其他工作。

(四)教务处职能

1.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做好学校教学、教研和教务的组织安排工作。

具体做好每学年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编排作息表、课程表及教学活动周历表,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2.有计划、有步骤地指导和组织教研活动,每月对教师上课、备课、批改作业、辅导和考核等常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定期组织教育、教学论文或专题总结的交流评比活动。

3.制订并落实教师培训计划,提高团队研修水平。

建立健全学校教师业务档案,不断提高科学管理的水平。

4.负责学籍管理(考勤、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做好各种资料的档案管理。

5.负责考务工作,指导各年级开展学科教学活动、教学经验交流及学科竞赛活动。

6.负责安排教师代课事宜及学校值周、值日安排,搞好教师的考勤考绩。

7.负责安排各种教学用品的征订,严格规范进校书刊的管理。

8.负责教师、学生的评优评先表彰并健全档案。

(五)政教处职能

1.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负责学生安全、卫生、法制教育等工作,并健全相应计划。

2.指导少先队工作,及时审查工作计划,负责学生各项检查评比工作。

3.指导班主任制定班级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组织班主任工作的检查总结和经验交流。

4.负责学校宣传及校园文化建设工作。

5.搞好社区教育,建立好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办好家长学校。

6.组织学校各项体艺活动的开展。

7.负责做好内宿生管理工作。

8.负责做好内宿生生活补助工作。

(七)总务处职能

1.根据学校经费预算和工作计划,拟定总务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负责对校园环境的管理,及时做好教学设备及基础设施的维修。

3.负责校舍登记归档,制定和执行物品保管、领用、检修、报废和赔偿制度。

4.定时购买各种教学设备、仪器、教具、图书,购置体育、文艺、卫生、办公、生活等方面的器材和用品,保证办公、教学的需要。

5.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工作。

6.协助校长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八)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职责

1.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订学校少先队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期末写出工作总结。

2.努力做好队室建设,认真抓好升旗仪式,加强国旗下的“五爱”思想教育。

3.抓好少先队的组织建设,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例会和大队委例会,保证少先队计划和要求的贯彻实施,并有检查评估的办法和记录。

4.组织安排中队辅导员的业务培训。

5.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的少先队活动观摩研讨活动。

6.协助校长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常规检查、入队安排、红领巾广播等工作。

7.负责完善少先队各种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

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

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行政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

行政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行政会一般有以下人员参加:

校长及其他班子成员。

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行政会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置教学学科组,由语文、数学、英语组组成,负责各学科的教科研及教学常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八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

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教师发展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

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

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三十九条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

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六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七条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

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资助学。

但是要报教育局备案,并由教育局有关部门开具接受捐赠发票。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五十条学校实行收费许可制度。

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三条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四条学校基建管理严格执行县教育局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工程由学校自行负责管理,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基建和维修工程实行县教育局监督管理。

学校所有项目工程建设和维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责任到人”的原则,接受县教育局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行校长主管,总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正常、完好的技术状态。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必须按照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的情况出发,分别轻重缓急,如实列入年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办理。

新增固定资产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办理验收和入账手续。

固定资产变动的处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学校物品采购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对政府采购目录外的物品,必须货比三家,同时不少于三位同志参与决定。

第五十七条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行政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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