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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防污染制度2解读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总则

1、为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各船要严格遵守。

2、所有船舶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港务监督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防污染法规及规定的同时,执行公司制定的防污染规定。

3、本规定与国家防污染法规、港务监督及上级的防污染规定相抵触时,遵守国家防污染法规、港务监督及上级的防污染规定。

4、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作业。

1、一般规定

1.所有船舶、车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港务监督防污染规定和本《规定》的油类作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2.所有船舶应具备油水分离设备,并要持有合格证书和油类记录簿。

3.所有船舶应按规定备存打捞、吸油等用品。

4.船舶发生污染后,应立即采取设施,控制和清除污染。

5.船舶发生污染后,应立即向当地港务监督及公司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任何船舶、车辆、个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从重处理。

2、船舶油类作业规定

船舶在装卸油作业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装、卸油前必须做到:

1、将主甲板所有出水孔堵塞好。

2、关紧泵间通海阀和装卸计划无关的输油管线阀门。

3、认真检查所使用的管系、阀门、泵浦设备、属具、输油管系等,确认处于完好技术状况。

4、作业前船与陆地、车与船、船与船之间协调好通讯联系,输油速度、输油压力。

5、在输油管接头处及其他容易渗漏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6、当班驾驶员安排好作业时值岗人员名单。

7、软管法兰连接处,紧固螺栓必须按规定的数量、直径装满旋紧,不得有遗漏。

使用G型卡子连接时,不得少于4个,均匀分布旋紧,并要做为重点防护检查部位。

8、备妥防污设备及器材。

9、作业前,经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就绪,确认无误后,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启泵作业。

(2)装卸油作业:

1、严格执行船舶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及其规定。

2、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汇编油船装卸操作规程及船舶在装卸时安全值班制度。

3、船舶洗舱作业、洗舱水、压舱水的排放规定

1、船舶在港内洗舱作业,经港务监督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进行,严格落实安全防污染设施。

2、洗舱作业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吸油材料(吸油毡、锯末、棉丝、消油剂)和防污器具(集油器、空油桶等)。

3、含油的棉丝、棉制品、锯末、吸油毡、清除甲板的油泥、沉积油等,不得随意乱堆乱放,应放到装污桶内。

4、洗舱水严禁在港池内水域排放,要按规定排放到污水罐或污水处理池内。

5、油轮货油舱的压载水,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双层底压载水必须确保清洁,否则严禁排放入海。

6、压载水作业,应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作业本》上详细记录。

4、船舶垃圾管理规定

1、船舶要备有不渗漏的加盖容器或密封垃圾袋,所有生活垃圾及废弃物必须贮存容器内或密封垃圾袋内;对含油的垃圾及废弃物必须专门贮存保管,严禁与日常生活垃圾混装。

2、运输船舶待到一港口后由港口清除单位清除或带回公司自行处理,严禁倒入海中。

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污染,同时向公司和港监报告,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

5、机舱等处所的含油污水或污油的排放及处理规定

1、船舶机舱、泵舱等处所的含油污水(或水质本身无油,但所经管、泵系统含油)不得任意排放,由港口接收设备处理或自行组织回收处理。

2、船舶所备油水分离器,经主管机关认可,方可进行排放作业。

3、船舶污油舱内的污油,由港口接收设备处理或本公司自行组织接收处理,并须办理接收处理手续。

4、船舶进行油污作业,均须详细记载在油类记录簿上。

6、处罚规定

1、对船舶发生的污染事故,能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2、凡违反“本规定”者,可视情节轻重、造成污染危害和损害的程度,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

凡违反“本规定”者,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部航行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前的准备工作:

接班驾驶员和舵工在接班前要预习本航段的引航资料,熟悉航线的选择,引航的操作要点;要结合水位和航道特点,熟悉航标配置情况和控制河段,控制水位的引航及航行操作要点,对主要技术资料和注意事项,要做到心中有数。

二、遇到以下情况,应暂缓交接:

1、夜间或白天能见度不良,航道情况不清,无法确定本船船位时。

2、应交待而未交待或交待不清时。

3、正在或将要出入滩漕、大桥、船闸;正在进行船舶会让;正处于紧张操作状

态或驶离码头泊位尚未进入正常航线时。

4、正在转向或稳舵令后航向尚未稳定时。

三、交接要求:

1、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驾驶室,作好接班准备。

2、驾驶员应交接:

(一)当时船位及航道情况,附近船舶动态情况,通行控制信号情况。

使用车速及遥控操作台上转速表和各种仪表显示数据情况。

当天天气(风向、风力、能见度)水位(潮流)情况。

3、舵工应交接:

当时船位、船舶动态情况。

航行信号及夜航灯号显示情况。

操舵系统运转情况,助航设备状况,驾驶室清洁情况。

航行情况及前方横向目标、航行意图,附近船舶动态。

当时船速及所用车速(正在减速或加速行驶)。

水位及水情、天气预报、航行通告。

舵的操作性能及有无变异等。

4、接班人员进入驾驶室后不应该立即接班,应待了解了航行基本情况后,(夜航

时还应待视觉适应后),方可接班操作。

5、接班人员应待上班驾驶人员发出稳向命令且船舶已实际稳向后,方可按顺序

接班,驾驶员和舵工不得同时接班。

6、交班人员应按规定在航行日志上填写好交接记录,交接班驾驶员均应在航行

日志上签字。

7、航行中换班吃饭(主要指16:

00—20:

00)由下一班人员于17:

00按职务

对口换班。

在替换操作时,按本制度执行,换班后应负航行操作安全责任。

 

 

驾驶部航行值班制度

一、值班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人员,因事要短时间离开,必须经船长或当班驾驶员

许可,但驾驶室必须随时保证有两人值班。

二、值班人员必须服装整齐,站立操作(年长、体弱者例外),保持严肃镇静。

应集中精力,谨慎操作,禁止闲谈和高声喧哗,严禁酒后操作,不准做与航行无关的事。

三、航行操作时的一切口令和手势,必须响亮、清楚、及时、明确、肯定,执行人应复述口令,如对口令不明应及时问明后操作,以防误操作。

四、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航行规章制度,不准抢航抢漕,不准强行追越和横越,不准贪旺走扣。

进行船舶会让时,应先明确避让关系(权利船和责任船),除用高频电话联系外,还应按章鸣放会船声号,不搞无声默认。

五、保持正规有效的了望和联系,保证安全航速,在不准对会、追越的航段,通视距离不足2KM的背弯航道,应及早电话联系,以了解有无来船及他船船位,并告之本船船位,以利及时、有效地采取避让措施。

如发现航标异常,他船动态不明等情况,应立即减速,必要时停车稳船,待弄清情况后再继续行驶。

六、应按要求和规定,正确使用驾驶部各种航行仪器、各种开关、控制器、通讯设备等,夜航时,应经常检查航行号灯是否正常,如有异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修复。

七、在通过大桥、船闸和船长应监班的航段,船长应亲自引航或监航。

八、如航行中发现异常,需要应变时,应立即报告船长并按照《应急手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九、舵工应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和其它记录。

 

船舶停泊值班制度

一、大副为全船停泊值班负责人,应督促和检查值班人员履行责任,认真值班。

二、各停泊值班负责人应对本停泊值班负责。

三、应按规定留足停泊值班人员。

四、停泊前注意事项:

1、大副应提前选择好安全锚地,(港口码头除外),布置和检查各部门停泊前的准备工作。

2、选择停泊锚地应充分考虑锚地周围航道情况(不碍他船航行)、水位、河床底质、当时气候、风向。

3、机舱应对主副机、发电机和相关设施进行检查,水手长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锚泊和系泊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的工作状态,以备抛锚作业及停泊之需。

五、要求:

1、船舶锚泊稳妥后,应立即按规定悬挂显示停泊的号型和灯号。

2、值班人员应立即进入岗位值班,做好防火、防盗、防被撞等工作。

3、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

(10)驾驶部值班人员应时刻注意周围环境,附近来船动态,必要时可用高频

电话联系,对高频电话进行认真监听;应注意水位涨落,必要时勤测水深;可用探照灯向岸上(不影响他船航行)扫射,以观察船位是否变化和其它异常,防止走锚或断链,值班人员在进行异常处理的同时,应尽快报告船长和大副。

(11)轮机部值班人员应注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保证船舶照明;服从大副指令,作好应变准备。

(12)炊事员应在饭后关闭相关电源、气源,并对炉灶及相关电器进行检查,以防止火种余烬等隐患。

(13)大副应高度警惕,不时巡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杜绝火灾、被盗、被撞等事故发生。

(14)在囤船停泊时,除应遵守囤船有关规定外,仍应按上述要求,认真履行值班责任。

(15)在港口码头停泊时,应注意装卸货的相关情况及水尺变化,并根据相关情况作出处理。

 

轮机部航行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准时上岗,坚守岗位,认真操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岗。

二、机舱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定时对相关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三、机舱值班人员应随时注意车钟信号,正确而迅速地执行驾驶台命令,对有主机遥控装置的船舶,必须注意警报信号。

四、当机舱主要设备出现问题,必须减速或停车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台,经同意后,方可减速或停车,但若危及人身和主机安全时,可先停车,但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及时通知驾驶台。

五、值班人员应加强检查,做到“四勤”(勤看、勤听、勤闻、勤摸),注意检查各运行设备的油、水压力及温度。

六、运行中的机电设备每2小时检查1次;中轴、尾轴、舵机、空调、锅炉每小时检查一次,并在《轮机日志》上做好检查记录;各主要阀门,应急设备应每航行班检查一次,使之保持良好备用状态。

七、轮机长应根据规定,在船舶驶经大桥、船闸、重要滩漕、进出港口时,下机舱检查、监班。

八、值班人员应对掺混装置、加油装置、油管路进行检查,使之保持正常状态。

九、值班人员应密切注意舱室、舱底积水,及时处理过多的积水。

十、值班人员应着装整齐,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机舱工作,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不得看书报、吹牛聊天、谈笑打闹等。

十一、应按《内河轮机日志记载规定》的要求记载“轮机日志”。

十二、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及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油类及污水处理工作,防止水域污染,并按规定填写《油污记录薄》。

 

轮机部航行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进入机舱,交接班必须在现场进行。

二、虽然交接班时间已到,但由于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仍应继续履行值班责任,坚守岗位,否则,当班人员应负相关责任。

对未接班者,轮机长应查明原因,根据有关规定,对未接班者予以处理。

三、当船舶正在靠离码头或正在进行其它特殊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直到该操作结束时,方可进行交接。

四、接班人员应对运行中的机电设备和线路图上的检查点,按照职责进行全面巡视检查。

五、交接双方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交接,如实反映当班机电设备运行情况,已经或即将采取的相关措施以及其它需要说明和必须做的工作。

六、必须做好对口交接,做到交清接明,努力做到不带故障交班。

如确实存在严重障碍,危及船舶安全时,交接双方存在争议,应及时请示轮机长裁定。

七、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做好清洁工作,并为下一班工作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船岸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实现我司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和管理机关的强制性要求,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通过实施本制度,保证船舶安全航行。

二、范围: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所有船舶。

三、责任:

1、公司总经理应保证每年对公司所属船舶全面检查一次。

2、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应保证每半年对公司所属船舶全面检查一次。

3、海务、机务主管应保证每个月对公司所属船舶全面检查一次。

4、公司所属船舶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和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四、检查内容:

1、水上安全法规和公司体系文件及主管机关强制性规定的学习及安全防污染意识情况。

2、船舶“安全活动日会议”、“作业会议”及部门会议。

3、部门和人员安全责任和预防措施是否落实。

4、安全和防污染规章制度的执行。

5、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的标明和运行状况。

6、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的维护保养。

7、应急训练和应急演习。

8、应急反应能力和操作技能。

9、各种培训和职责熟悉情况。

10、航行轮机日志记载和其它记录的记载。

11、防污染工作。

12、劳动纪律。

13、隐患整改。

14、船舶证件和船员适任证书。

15、船员资格和适任状况。

五、检查方式:

船舶在港检查和跟船检查。

六、检查要求:

1、各种项目检查都要符合公司体系文件和管理机关及船级社的规定和要求。

2、检查人员必须以身作则,秉公执法,按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检查。

3、公司所属船舶必须按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回答相关问题,积极主动地配合检查。

4、公司所属船舶必须按检查组在检查后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

 

防雷、防静电、防震制度

(一)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

1、防雷、防静电设施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将检查、测试的结果记录本上,当检查检测发现问题时及时汇报整改(按规定要求:

储罐接地电阻≤10Ω,机动设备接地电阻≤5Ω)。

2、出现大雷雨时,泊位应停止充装作业,油槽工应停止上罐工作。

3、进入油、泊位操作人员及其它人员,不得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必须手摸静电消除人身静电后方可进入。

4、泊位充装作业时,必须事先接好静电导除线,充装流速应在≤4m/s的范围之内.

5、油罐收油停止后,应静置30分钟以上,才能进行检尺、检温作业。

6、油罐检尺口必须是铅皮或铅制品作,使其符合抗静电要求,检尺时,油尺必须搭在检尺口上,检温盒和绳子必须符合防静电要求。

7、油罐检尺口盖子必须盖好,罐顶透光孔必须盖好,油罐附件的联接螺栓必须紧固,符合导电要求。

8、在罐区、泵房等区域,不能用汽油、溶剂油等挥发油品擦洗设备、衣服,不能用铁器物品打击设备和脱穿化纤内衣和毛衣。

9、清洗油罐和其它储油容器时,不能使用铁制工具。

10、油罐经收油立管进油时,立管必须是有导静电设施或油流速≤4m/s,原油、汽油等低闪点油品不能经立管进罐。

11、原油等外浮顶罐当浮顶上有积油时,必须及时清除,防止雷击或静电等意外因素外燃,出现着火爆炸事故。

12、轻质油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

13、建立防雷、防静电设备或设施档案,确保长期处于完好状态。

(二)防震工作管理规定

1、得到地震预报或有地震信息后,每个职工自觉坚守自己的岗位,注意观察预震,不要惊慌,一切行动听指挥。

2、各岗位的操作人员接到地震命令后,按早已拟定好的操作程序和步骤进行工作,紧急停运程序,并确认本岗位无误,才能按要求撤离到预定好的安全地点。

3、必须对抗震的工程设备和建筑物进行抗震鉴定不合格的须采取有效加固措施。

4、发生强烈地震前,要根据地震的情报消息,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在一切易起火的区域喷洒泡沫剂加以封关闭。

5、防火堤外应准备泥土,一旦发生地震时,及时填补损坏的墙体,防止引起泄漏,漫流造成灾害。

(三)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1、静电接地线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同电位,接地线要牢固可靠。

2、油罐、机泵、管道、输油臂等设备的静电接地线的电阻值应符合静电安全规程的标准要求。

3、储罐上下梯子上有接地的金属扶栏应有1米长的裸金属柱,操作人员作业前手握该接地体,消除人体静电,不准用油漆等外防腐。

4、要经常检查维护设备接地连接系统,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已腐蚀的部件。

5、每年要求供电专业人员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资助测量并将测量数据备案,检查维修情况要登记。

6、内外浮船油罐的静电接地,要经常检查,防止接头部分腐蚀脱落,如有老化损坏,及时更换(内浮船清罐时检查)。

7、油码头装卸油船的静电接地,要先接地线,两头连接须紧固牢靠。

8、码头各泊位的消除静电桩头,禁用油漆涂封,要保证消静作用,泊位在操作危险品作业时,先在上面消除人体静电。

9、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10、不准使用汽油、苯类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防火及防爆制度

1.目的

加强公司作业防火防爆管理,保障公司生产安全。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单位。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2各部门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

3.3安全部和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4.工作程序

4.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防火防爆

4.1.1生产、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4.1.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技术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4.1.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

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1.4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4.1.5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设计防火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4.1.6在工艺装置上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4.1.7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4.1.8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4.1.9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4.1.10因工艺反应物料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等装置。

4.1.11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4.1.12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1.13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1.14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4.1.15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4.1.16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4.1.17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氯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1.18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4.1.19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4.1.20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4.1.21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4.1.2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4.1.23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

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塔杆高的1.5倍。

4.1.24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4.1.25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4.1.26使用乙炔、氧气时还应遵照《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

4.1.27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4.2动火、用火执行《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4.3消防组织与设施

4.3.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4.3.2公司设立由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并设有兼职义务消防组织。

4.3.3防火领导小组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3.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的过程及有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4.3.5公司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运、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4.3.6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4.3.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4.3.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调度室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资,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兼职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5.其它有关防火防爆管理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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