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村太和外围高压管线安全保护工程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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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村太和外围高压管线安全保护工程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鉴于发包人拟建设火村-太和外围高压管线安全保护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火村-太和外围高压管线安全保护工程。

建设地点:

南起广汕公路,北至和龙阀室(102号桩-402号桩)。

工程内容:

火村-太和外围高压管线安全保护的施工。

施工内容包括更换变形管道、管道补口、补伤、管道钢结构加强保护支架、管道焊接,同时针对不同地质、地形条件下的坡面分别采用钢筋混凝土格构护坡、生物砖植草护坡、植被复绿、浆砌石截水墙、集水沉沙池、排水边沟、回填土等形式的安全保护措施。

具体内容以招标图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程规模:

本项目从广汕公路以北至和龙阀室(102号桩-402号桩)约15公里山区段,其中约有7.5公里需要做安全保护。

设计压力为5.0MPa,管径D711×17.5。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见招标文件及本工程施工图相关内容,其中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见附表。

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总承包范围内验收、包联合测试的总体组织与协调。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监理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2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5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竣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

验收评定依据及方法如下:

按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总院图纸、《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06)、《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油气输送管道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GB50470-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等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由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五、合同价款

发包人通过年月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人以人民币(大写)元(¥元)为本工程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做的投标,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在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款的95%前,承包人应已向发包人提交完结算款的全额合法有效发票。

承包人未按前述规定提交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排列在先的其效力优先:

1)本合同协议书、工程量质量保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招标答疑会议纪要;

7)招标文件(含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等)及其附件;

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及会审记录;

11)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汇总表。

双方有关工程的协商、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包括阶段性进度计划)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其效力优先于上述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必须与技术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一致、且签订后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双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验收合格且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之日终止。

 

双方签字、盖章: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版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4工期

1.14.1节点工期:

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

按工期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

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为:

双方在本工程范围内协商、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包括阶段性进度计划);本合同协议书、质量保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附件;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答疑会议纪要;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补充通知;投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及会审记录;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汇总表。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3.3.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3.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工作。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八套图纸(不含标准图集)。

承包人确实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

  4.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本合同中所称工程师,如非特指,则均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在涉及须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的事项上,其意见及指令与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不一致的,以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意见及指令为准。

5.2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本合同范围内各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工作的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的监控;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量的审核。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凡涉及到工程投资变动、工程变更、工程违约金扣除、工期顺延、工程主要设备材料使用事项、工程分包事项、开停复工令的签发、罚款;重大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量的确认。

上述事宜,在未取得发包人批准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及签署的文件无效,但发包人有权事后予以追认。

5.2.1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

(1)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

(2)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3)确定价值,或

(4)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

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在权限范围内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信息等管理工作。

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

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师的权利:

/。

7.项目经理

7.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

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

(1)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2)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按50万元/次计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将作好记录,在支付当次进度款时扣除,并在合同结算时相应扣除。

(1)新更换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级一致或高于;

(2)不得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

(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7.5若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

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并按50万元/次计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将作好记录,在支付当次进度款时扣除,并在合同结算时相应扣除。

7.6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按2万元/人计支付违约金,发包人作好记录,在支付当次进度款时扣除,并在合同结算时相应扣除。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由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为准。

(2)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提供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

承包人应负责对设计提供的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确认并备案,然后将用地边线放出。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七天组织承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承包人应做好会审、交底纪要。

(4)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根据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提供甲供材料。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按第9条承包人工作。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工期不能顺延。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负责向公路、交警等部门办理开挖许可证相关手续及平整施工场地,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要求开工前提供项目总体控制计划;每月18日前提交下月计划安排及本月计划完成情况;每周四提交本周工程“工程进度报表”和下周计划安排;提前15天提供施工所需的甲供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提前5天提供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为本项目的其他施工作业提供安全条件;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市政园林【2001】1273号文及市建委【2008】937号文要求执行。

工程完工后按要求及时拆除围栏和管沟回填,否则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仍不按要求落实的需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按35.2条款执行。

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不能进行全封闭施工。

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

如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设施:

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及生活房屋一套/间,同时保证发包人现场交通。

按招标文件要求,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租金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进场须要提供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

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

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水闸、码头、堤围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

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6)已完工程成品和半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未竣工验收合格之前,由承包人承担。

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所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予以自费修复;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如属发包人原因损坏的,由发包人承担,如属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自费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

施工期间执行市政园林【2001】1273号文《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等的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

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以及相关权属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费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8)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要求:

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

a.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

b.原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市政园林【2001】1273号);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淤泥,处理好污水、淤泥排放。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他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日期相同,施工场地的征借、拆迁工作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根据投标前现场踏勘的情况自行完成场地清理、平整的工作及施工辅道的铺设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报质监、安监、技监等工程建设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可提供必要的协助,费用已包含投标报价中。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7)工程承包方式为:

包工、包料(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合价包干措施费、合价包干其他项目费。

包总承包范围内验收、包联合调试的总体组织和协调。

8)承包人必须及时协助发包人协调与本工程相关的业务关系(包括电力、供水、排水、通讯、绿化、道路等),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方案,资质证明文件及人员设备支持。

若在发包人发出需协助的通知10天内未给予有效协助,则发生一宗由发包人视情况扣除承包人1-5万元违约金,在支付当次进度款时扣除,并在合同结算时相应扣除。

9)其他要求

a.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1-2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2.6执行。

承包人负责办理占道开挖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有关手续。

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b.干扰与协调

b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协调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b2.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

b3.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

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b4.包协调:

包括以下内容。

●办理施工许可证,发包人可根据政府规定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协助。

●负责取得所有本工程所需的各种批准和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调试、竣工、测量、水利、航运、验收、备案等所需的各类批准和许可)。

政府明确应由发包人缴纳的各项行政规费由发包人负责缴纳。

●负责消除不利于工程质量、进度的因素(发包人因素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根据发包人要求,协助发包人准备有关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及相关文件、政府批准文件等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

●根据发包人要求,协助发包人进行与本项目工作有关的谈判、澄清、审查等工作。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配合本工程涉及的其他部门或施工单位的工作。

●其他相关的工作及费用。

(10)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由于不配合检查造成通报批评和不良影响,参照35.2.5承担违约责任。

(11)承包人应对本标段内的道路建设或整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掌握,及时跟进施工,承担由于跟进不及时而增加的所有费用。

(12)施工过程需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的工作(包括隐蔽工程、中间交接、现场签证等),承包人必须在现场验收前自检合格,资料齐全,一律现场签认,否则造成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13)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及监检手续,由承包人办理。

监检费由发包人承担。

(14)甲供材料范围内,除管材、弯头由发包人或供货商运输到施工现场外,承包人负责其他甲供材料的运输(承包人在广州指定区域),承包人负责所有甲供材料到施工现场后的卸车、保管等相应工作。

(1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公路路产、现有的苗木植被的保护,因承包人责任损坏公路路产、现有的苗木植被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4天内,应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一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公司和发包人批准。

图纸会审后2天内提交调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公司和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每月18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及本月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每周四前报送本周工程“工程进度报表”和下周计划安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方案后2天,每月20日前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每月20日前确认“工程进度月报表”。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执行。

10.3计划的执行

10.3.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0.3.2为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18日前、每周四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本周工程“工程进度报表”和下周计划安排(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

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10.3.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或己明显造成对主工期的不利影响,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第44.6.1、44.6.2、44.6.3、44.7.1、44.7.2条等的约定执行。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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