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劳务管理的七大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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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劳务管理的七大建议

作为社会上使用农民工最多、最容易发生欠薪纠纷的建筑施工领域,施工企业应当对国务院的本次部署(2月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

)有高度的敏感性,防止由于管理上疏忽,被媒体曝光甚至被列入到"黑名单,而影响企业信誉和投标资格。

为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对施工企业加强劳务管理方面提出七点建议:

一、工程分包要合法

不管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均遵循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只能向其合同对方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工程分包合同无效,这种合同的相对性即被打破。

所以,合法的分包合同是一道防火墙,能够把分包单位欠付农民工工资的风险隔离在外。

如施工总包单位将工程合法分包给分包单位,当出现分包单位欠付其项下农民工工资,施工总包单位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除非施工总包单位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即使施工总包单位欠付分包工程款,施工总包单位也仅仅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反之,如果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等合同情形,总包单位在法律上就要直接承担农民工资支付责任,不仅在经济上亏损,而且有可能因为欠薪引发的负面形象失去投标资格、资质升级资格。

总包单位得不偿失。

二、合作理念要共赢

合作共赢,就是要让劳务单位有利可图。

施工企业对于劳务作业的发包,一方面要压价格、控成本,另一方面还要考量劳务单位的承受能力。

如果劳务发包价格超出劳务单位的承受能力,即使在签约阶段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也极容易身发生争议,影响工程项目顺利施工。

倘若中途更换劳务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也非常巨大。

三、劳务管理到班组

由于建筑领域实行资质管理,所以劳务工人只能依靠某个劳务公司才能从事劳务作业,但是劳务工人与劳务公司的关系非常松散,劳务工人更多的是依靠劳务班组进行生产组织。

因此,施工企业对劳务的管理要尽量延伸到班组管理,充分了解每个班组的施工能力、收入状况和作业心态,防止劳务公司或包工头截留工程款。

四、资信考察必须做

律师在为施工企业服务过程中经常发现,由于劳务公司欠付其他单位款项发生诉讼,导致人民法院裁定该施工企业停止向该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甚至有的施工项目劳务班组还在施工过程中劳务公司破产了。

所以施工企业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劳务公司的资信进行考察,对于那些涉诉、涉欠款事件较多的劳务公司要谨慎行事。

五、劳务费用要月结

劳务争议一方面体现为工程款支付,另一方面也体现为工程款结算。

结算不清,不论工程款支付多少,都无法达到定纷止争效果。

笔者认为,大多数劳务纠纷都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而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因在于施工过程中没有对结算争议点发现一起、解决一起,而是忽略矛盾、加快施工,总包人的做法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试图增强自己对业主方的履约能力,但是如果矛盾点过多且无法得到消化,便会总爆发,走到事物的反面。

从社会评价上看,劳务单位相对于施工总包人是弱势群体,国家法律制度不甚健全,对于治安事件总体上属于执法偏软,无良媒体颇多,为了抓眼球而不重视新闻事件的真实性。

所以总包方不宜在价款上与劳务单位过多纠缠。

纠缠过多便可能发生劳务工人无理取闹式的上访闹事、媒体曝光,总包人为解决该问题花费的代价可能更大。

六、劳务管理标准化

相对劳务公司,施工企业是甲方,是合同文本订立者、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合同履行的主动方,对于劳务管理完全可以做到标准化。

一家成熟施工企业,其同时运营的施工项目达几十甚至几百个,如果每一个劳务工程都做专项合同拟定与分别管理,难免出现挂万漏一,给企业造成损失。

所以一定要做标准化管理。

施工企业劳务管理标准化,主要要做到:

劳务单位必须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取,并建立合格供应商评价体系,定期优进劣出;

劳务合同版本标准化。

固定计价方式、计量方式、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动态管理标准化。

包括劳务人员培训制度、在岗申报制度、工资收入证明制度等。

七、建立担保人制度

针对劳务公司与劳务队伍实际控制人相脱节的情况,为确保劳务公司和劳务队伍履行劳务合同之约定,有必要针对进一步加强对劳务公司的主体责任风险控制,除了合同约定劳务公司的违约责任之外,应要求劳务队伍实际控制人对劳务公司提供担保。

这样一旦出现劳务公司无法承担责任的情况,施工企业仍然可以向劳务队伍实际控制人要求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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