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行为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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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行为规范试行

  省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行为规(试行)

  1 适用围

  1.1 制定本规旨在引导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规经营行为,提升现制现售卤制品质量控制水平,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1.2 本规规定了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的场所与设备、人员卫生、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1.3 本规所称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是指卤制品经营者在固定场所(含制售相对分离场所)加工并向消费者零售卤制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经营行为。

  1.4 本规所称卤制品是指包括卤肉制品、卤豆制品及其他卤菜制品在的卤制食品。

  2 场所与设备

  2.1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场所应设置在室,距离污水池、暴露垃圾场、坑式厕所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b)场所的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设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

  c)场所的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整、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铺设至墙顶;

  d)场所的天花板应当平整防霉、不易积垢、易于清洁;

  e)食品原料贮存区域、加工制作区域与销售区域应当分开设立,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

  2.2 卤制品现制现售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保持能正常使用:

  a)根据加工制作和销售的需要,在适当位置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照明、更衣、通风、排水等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b)接触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如不锈钢)制造;

  c)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d)根据加工制作和销售的需要,配备冷藏或冷冻设备(冰箱、冰柜、冷库等)。

冷藏、冷冻设备应有温度显示装置,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e)使用灭蝇灯的,应当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位置保持一定距离;

  f)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均应设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壁光滑以便清洗,并应配有盖子;

  g)食品制作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各种流动水池及相关设施;

  h)食品制作场所应设专用于拖把等地面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该水池的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如可设于较低位置);

  i)食品制作区域上方应当设置有效的机械排风,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入侵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等设施。

  3 人员卫生

  3.1 卤制品现制现售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卤制品现制现售工作。

  3.2 执行从业人员每日健康晨检制度。

对患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3 卤制品现制现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个人卫生管理:

  a)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b)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c)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处理食物前和入厕、接触生食、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处理动物、处理废弃物、收银、执行清洁任务等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应立即洗手并消毒;

  3.4 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3.5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3.6 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当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4 采购

  4.1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采购的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并建立进货台账:

  a)从生产加工单位或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印章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容或索取记载上述信息的进货凭证;

  b)从农贸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载有供货方详细信息的购物凭证,必要时还应索取并留存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

  c)采购的畜禽肉类,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

  d)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经营的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进行进货查验;

  e)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2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条件进行运输和装卸,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无害,不得将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4.3 冷冻、冷藏食品在收货期间应快速进入冷库或冷柜。

冷冻食品装卸时,应当保持冻结状态;冷藏食品装卸时,食品温度不高于7℃。

  5 贮存

  5.1 食品原料贮存的场所、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5.2 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进行定位存放,盛装食品添加剂的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实行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

  5.3 食品与非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当分开贮存,整齐放置,防止交叉污染,存放地点隔墙、离地距离应均在10cm以上。

  5.4 易腐食品原料应当冷冻或冷藏,并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贮存要求。

  5.5 冰箱、冰柜、冷库食品的摆放应不影响设备冷空气流通,并应当及时清除积霜。

  5.6 贮存散装食品原料,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容。

  5.7 经营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贮存管理,每日对贮存场所进行检查,并建立包括检查人、检查日期、贮存场所温湿度、贮存设备工作情况、变质和过期原料清理等容的检查台账。

  6 加工

  6.1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流程图,标明每个加工环节添加的原(辅)料的品种、数量、环境等要求,并贴在食品加工场所显著位置。

  6.2 加工前应当对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进行查验,确保质量安全,不得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

  6.3 加工使用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4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加工流程进行食品加工,不得擅自更改食品加工工艺流程、非法添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6.5 加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用量和使用围应当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并有详细记录。

  7 销售

  7.1 除加工后直接销售的食品外,卤制品应当实行冷冻、冷藏销售。

  7.2 销售的卤制品应当使用包装、标签,包装、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直接接触卤制品的包装和容器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b)现制现售定量或非定量装入密封容器或包装材料中的卤制品应有标签,标签上应当如实标注卤制品名称、单位、制作日期和时间、保质期(或最长食用期限),对保存条件和食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同时在标签上注明;

  c)现制现售裸装卤制品应当在容器上注明卤制品名称、现场制售单位、制作日期和时间、保质期(或最长食用期限),对保存条件和食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容器上注明;

  d)以分切、分装方式制作的卤制品,标注的制作日期应为分切或分装日期,且保质期不得超过原有保质期。

  7.3 销售裸装卤制品应当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

  7.4 盛装裸装卤制品的容器应当使用防尘设施遮盖。

  7.5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销售,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服务。

  7.6 销售场所应当公示现场制作卤制品使用的添加剂通用名称、剂量、使用围。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公示。

  8 质量管理

  8.1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包括人员健康检查、采购、贮存、加工、销售、食品安全自查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详细记录制度的执行情况。

  8.2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公开承诺书,并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承诺对食品安全负责,不超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卤制品。

  8.3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现场制售卤制品的质量安全检验:

  a)连锁经营的总部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机构或快检机构,对采购的原料和制售的卤制品质量进行检验;

  b)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快检设备,对现场制售的卤制品质量进行检验;

  c)没有检验能力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对不同品种的卤制品,每年定期委托检验不得少于1次。

  8.4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知悉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潜在的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公告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存在危害或潜在危害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如实记录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8.5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

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6 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和年度培训,培训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0小时,并建立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与考核结果等相关容。

  8.7 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等为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提供场所、柜台的出租者,应当加强对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的管理并履行以下义务:

  a)审查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的经营资质;

  b)明确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c)建立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档案,记录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d)建立和完善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管理制度;

  e)定期对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对不具备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等为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提供场所、柜台的出租者未履行本条规定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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