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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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

(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低层简易住宅;

第九条 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不含3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一)书面申请;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济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O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

 

附件

 

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讨论稿)

1、总则

1.1 为落实《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2.08.01实施)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2005.07.01实施)

4)《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2012.01.01实施)

5)《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基础分析参数

技术

参数

计算标准日*

大寒

冬至

计算起止时间(太阳时)

8:

00-16:

00

9:

00-15:

00

计算点经纬度

济宁,北纬35度26分,东经116度33分

计算间隔时间

5分钟

网格间距

1米

计算受影面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注:

计算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的确定

4.1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5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见附件1)

4.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见附件2)

5、分析方式的确定

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

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是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6.2 应保证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第7.1.1条的规定。

7、日照分析资料要求

7.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

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7.2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

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7.3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7.3.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7.3.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7.3.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7.4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8、日照分析计算要求

8.1 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8.1.1 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异形窗户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户计算。

(见附件3)

8.1.2 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见附件4)

8.1.3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不进行分析。

8.1.4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8.2 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8.2.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

算。

8.2.2 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8.2.3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

8.3 计算的误差要求。

8.3.1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8.3.2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误差。

9、日照分析报告

9.1 日照分析结果:

1)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2)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

9.2 附图:

1)日照分析范围图(1:

500或1:

1000);

2)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1:

500或1:

1000);

3)窗户日照分析图(1:

500或1:

1000);

4)窗户日照分析表。

10、术语

10.1 本规定所称建筑包括:

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

10.1.1现状建筑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0.1.2已批规划建筑是指已经审批的在建、未建及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0.1.3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

10.1.4在批规划建筑是指需与申报建筑同时分析日照影响的其他申报建筑。

10.2 多点沿线分析:

分析被遮挡建筑外轮廓线上按一定间隔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

10.3 窗户分析:

分析被遮挡建筑需做日照分析的窗户的日照时间。

10.4 檐口高度:

自建筑一层室内设计地坪至建筑檐口的高度。

10.5 以上术语解释仅适用于本规定。

 

附件:

1、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2、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

3、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4、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

5、日照分析报告(样例)

6、日照分析委托书(样例)

附件1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附件2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

 

附件5

日照分析报告

 

项目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年月日

所属

城市

经度

纬度

建筑气候区划

Ⅱ类

分 析

基准日

节气

控制

标准

有效日照

时间带

日照时间

(分钟)

分析采样间隔(分钟)

5

分析高度(米)

±0.00+0.9

计算方法

分析

方法

多点沿线分析(或窗户分析)

分析成果用途

附图:

见说明及附件

日照分析计算结果及说明:

 

分析:

校对:

复核: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报告依据:

(1)《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及有关规范。

(2)建设部推广使用的“XX日照分析软件”。

2、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分析差错,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3、本报告仅作为报告中所指定范围内的技术依据,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4、本报告的图纸报表及相关结论均在盖章后生效,私自涂改的报告无效。

5、本报告的解释权归。

 

附件6

日照分析委托书

委托单位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单位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

编号

委托项目

名称

委托项目

位置

日照分析

成果用途

委托要求:

(日照主体、客体说明)

提供资料说明:

备注:

委托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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