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测绘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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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城整体拆迁统建上楼启动区项目
拆迁测绘技术要求
光明新城整体拆迁统建上楼启动区项目领导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
-7-
目录
1 目的与意义 -1-
2 适用范围 -1-
3 测绘依据 -1-
3.1 法律依据 -1-
3.2 技术依据 -1-
3.2.1 国家标准 -1-
3.2.2 行业标准及规定 -1-
3.2.3 深圳市地方标准及规定 -1-
4 拆迁测绘技术规定 -2-
4.1 测绘内容 -2-
4.1.1 控制测量 -2-
4.1.2 定界测量 -2-
4.1.3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属物测量 -2-
4.1.4 其他测量 -2-
4.2 技术要求 -2-
4.2.1 控制测量 -2-
4.2.2 定界测量 -3-
4.2.3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测量 -3-
4.2.4 土石方工程量测算 -4-
5 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测绘规定 -5-
5.1 建筑结构类型规定 -5-
5.2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5-
5.3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规定 -5-
5.4 建筑物构件、附属物计算规定 -5-
5.5 临时建筑物测绘规定 -6-
6 构筑物测绘规定 -6-
7 附着物测绘规定 -6-
8 隐蔽工程测绘规定 -6-
9 资料提交 -6-
1目的与意义
为保证光明新区统建上楼启动区征收地拆迁测绘技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统一各参与本项目测绘机构技术标准采用和测绘成果格式的一致性,使本项目测绘工作做到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能够有效维护政府和被拆迁人的权益,故特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技术要求。
2适用范围
为光明新区统建上楼启动区征收地拆迁测绘工作提供作业依据及技术指导。
3测绘依据
3.1法律依据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2007年3月15日);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2002年10月1日)
3.2技术依据
3.2.1国家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3.2.2行业标准及规定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CH1003-95);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174】号。
3.2.3深圳市地方标准及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SZJG/T22-2006;
《深圳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2000年10月;
《深圳市建设用地定界测量技术规定》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0月;
委托方的特别规定,包括特殊情况的文字说明、约定等。
4拆迁测绘技术规定
4.1测绘内容
4.1.1控制测量
a.等级控制(四等以下含四等)。
因特殊情况需要布设等级控制点的,需由测绘机构提交测绘监理评估论证通过后再上报业主同意时方可实施;
b.图根控制。
4.1.2定界测量
a.拆迁用地范围红线放点;
b.需征收地范围定界测量;
c.青苗分户面积测量;
d.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测量;
4.1.3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属物测量
a.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定位测量。
b.永久结构建筑,包括:
砖木结构祖屋,砖瓦结构房屋,砖混结构房屋,框混结构房屋,钢结构(构架)房屋(大型厂房)等;
c.临时建筑,包括:
砖墙铁皮顶、油毡顶、石棉瓦顶房屋,铁皮房、棚,石棉瓦房、棚,油毡房、棚等;
d.构筑物,包括:
围墙、地坪、水泥涵管、护坡、挡土墙(加固坎)、加固水池(大口井)、水泥路面、沥青路面、加固排水沟等;
e.地面附着物,包括:
花池、花圃、手摇井、机井等;
f.地面以下建、构筑物在现有测绘手段无法测量时,原则上不进行测绘。
如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建筑施工图的,可在现场抽样复核相符时采用施工图数据,并在测绘报告中进行说明。
4.1.4其他测量
其他测量包括:
土石方工程量测算等。
4.2技术要求
4.2.1控制测量
因特殊情况需要布设测量等级控制点(四等以下含四等)的,经由测绘监理评估业主批准同意后,按《城市测量规范》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图根控制点布设可采用GPSRTK方法布设或采用全站仪布设图根控制导线布设,当采用GPSRTK方法时建议优先选用SZCORS系统。
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图根控制点精度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当采用图根控制导线时应满足表1的规定。
表1图根导线测量技术要求
导线长度
(km)
平均边长
(m)
相对闭合差
点位中误差
(cm)
测角中误差
(”)
方位角闭合差
(”)
1.8
150
≤1/4000
5
≤±20
≤±40√n
GPSRTK方法时应满足表2的规定。
表2GPSRTK平面测量技术要求
等级
相邻点间距离
(m)
点位中误差(cm)
边长相对
中误差
流动站到单基准站间距离(km)
测回数
图根
≥100
5
≤1/4000
≤3
≥2
4.2.2定界测量
定界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采用深圳市独立坐标系。
4.2.2.1地界放点
a.地界放点测量可采用GPSRTK方法或全站仪极坐标法对地界点进行实地定位。
b.地界点点位标志在土质地面应埋设水泥桩,在固化地面(水泥地面、铺装地面)可在地面刻“十”或埋设钢钉,同时在标志表面或附近用红油漆涂写点号。
c.地界点点位坐标与邻近控制点点位坐标较差中误差应≤±5㎝;最大误差应小于≤±10㎝。
4.2.2.2地界测点
a.地界测点包括:
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测量和青苗分户范围测量。
b.地界测点可采用GPSRTK方法或全站仪极坐标法进行测量。
c.地界范围由被拆迁人现场指定,测量人员在指定位置埋设木桩或在指定的建、构筑物(围墙拐角、房角等)上用红油漆标定位置。
d.测点点位坐标与邻近控制点点位坐标较差中误差应≤±5㎝;最大误差应≤±10㎝。
4.2.3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测量
4.2.3.1一般规定
a.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现场测绘时,除量取其尺寸数据外,还需调查其结构、用途;
b.对建筑物需采用数码照相机拍摄其不少于一个立面的全景影像;对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拍摄其全貌影像,必要时还须拍摄其局部影像。
所有拍摄的影像均须成像清晰,分辨率不低于800×600像素,同时将影像文件名称改为该测绘对象的测绘编号。
c.测绘人员应在现场绘制测绘草图和记录调查信息。
4.2.3.2数据采集
a.数据采集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测距仪、全站仪等,边长取位至小数点后两位。
b.圆形、弓形等不规则建、构筑物,可使用全站仪沿建筑边线实测若干点位坐标,再通过坐标绘制其测绘图,计算面积或长度。
c.建、构筑物不同结构、用途的部位应分别采集其尺寸数据。
d.相同边长度数据两次测量较差△D应满足如下要求:
∣△D∣≤3㎝(D<10米时,D为实测边长);
∣△D∣≤3㎝×D(10米∣△D∣≤10㎝(D>30米时)。
4.2.3.3内业数据处理
a.建、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测绘图应在AutoCAD2004下按外业采集数据进行绘制,并标注边长、面积等数据。
标注字体采用宋体字。
b.房屋计全部建筑面积部位采用实线绘制,计一半建筑面积部位采用短虚线绘制,只标示建筑轮廓的用长虚线表示。
具体如下所示
图例
AutoCAD2004线型名称
Continuous
ACAD_ISO02W100
ACAD_ISO03W100
c.临时建筑物按实线绘制,同时标注其结构名称和边长、面积等。
d.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按《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符号绘制,并标注其测绘编号和尺寸数据(长、宽、高、水平投影面积等)。
4.2.3.4测绘报告编制
a.地界放点测绘报告以项目为单位编制,青苗分户测绘报告以自然村为单位编制,建、构筑物测绘报告私房以栋为单位编制,工业区以厂为单位编制。
b.测绘报告文字、表格部分建议采用WORD编写,图件部分采用AutoCAD2004编绘。
c.测绘报告采用A4幅面,如图件资料大小超过A4,则要求折叠至A4幅面进行装订。
d.应按如下规则对测绘报告进行编号:
项目名称拼音字母缩写+年度+报告类别码+顺序流水号。
报告类别码规定为:
地界放点报告为“J”,青苗分户测量报告为“L”,建、构筑物测绘报告为“F”,土石方等其他类型的测绘报告为“Q”。
如:
果林村2010年第一份私房测绘报告编号为“GL2010F001”。
e.测绘报告式样见附件。
4.2.4土石方工程量测算
a.土石方测算需进行现状图测绘的,只有在测绘监理机构对现有地形图评估做出不能满足土石方计算要求的意见后,报业主审批同意测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地形图测量。
b.土石方计算可采用方格网法、断面法和DTM法。
采用方格网法计算土方时,格网大小以不小于10m×10m为宜。
c.土方计算结束后,还应对土方工程量计算结果进行精度评估。
当采用方格网法计算土方工程量时,精度评估采用如下公式:
式中M估—土石方计算中误差
a—土石方计算格网边长
S—土石方计算面积
M原—原貌地形图高程中误差。
根据《城市测量规范》不同地区高程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与等高距的关系确定。
M现—现状地形图高程中误差。
根据《城市测量规范》不同地区高程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与等高距的关系确定。
5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测绘规定
5.1建筑结构类型规定
a.计建筑面积的房屋建筑结构名称规定如下:
砖木、砖瓦、砖混、框混、钢。
b.计水平投影面积临时房屋结构规定如下:
砖墙铁皮顶、砖墙石棉瓦顶、砖墙油毡顶、铁皮、简易结构。
5.2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a.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所列关于计算全面积、半面积和不计建筑面积的规定执行。
b.不同建筑结构的建筑空间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c.当一幢建筑有多个权利人或有多种用途时,还应划分共有建筑空间计算面积进行分摊,分摊原则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相关规定执行。
5.3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规定
a.已计算建筑面积(包括半面积)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水平投影面积。
b.层高小于2.2米的楼层、因屋顶造型形成的层高小于2.2米的室内建筑空间以及凸窗应计算水平投影面积,并在测绘图上注明边长、层高和投影面积。
5.4建筑物构件、附属物计算规定
a.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建筑构件(装饰造型、空调板等)不进行测绘,也不在测绘图上表示。
b.单幢建筑物附属设施,如:
屋顶水箱、化粪池、与建筑物外墙一体的钢筋混凝土浇注的雨棚板等不进行测绘,也不在测绘图上表示。
c.为多幢建筑公用的屋顶水箱、化粪池应按规定测绘其长、宽、高(深)或容积。
d.室内二次装修加建的木质阁楼、钢木阁楼不做测绘。
5.5临时建筑物测绘规定
a.有外墙、柱的临时结构房屋按外墙、柱外沿量取水平投影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