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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协议

假结婚协议

篇一:

“假结婚”摊上真债务怎么办

“假结婚”摊上真债务怎么办

导读:

偶像剧中经常会有“假结婚”的剧情,事实上,为拆迁补偿、移民、孩子上户?

在现实生活中“假结婚”现象也不在少数。

近日,为规避限购政策,小玉和陌生男子林某“假结婚”买房,谁知,婚后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向他人借款60万元未履行,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小玉追加为被执行人。

“假结婚”摊上真债务怎么办?

本期访谈邀请到倪晓敏律师为我们专业讲解。

华律网编辑:

在本案中,小玉先是和丈夫“假离婚”,然后与林某“假结婚”,但婚后仍然和前夫生活在一起。

那么,小玉和林某“假结婚”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假结婚”受法律保护吗?

倪晓敏律师:

小玉和林某“假结婚”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假结婚”也受法律保护。

因为婚姻具有高度的人身自治性,以人身关系为核心,个人合意方面的法律瑕疵不会像普通合同那样动摇婚姻的效力。

从法律角度而言,不管是不是“假结婚”,其法律本质都是需要前往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婚姻状况一经登记,就产生法律效力,就是一种真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

且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小玉和林某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任何一条规定,因此无论出于何种意图结婚,只要双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双方自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婚姻即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华律网编辑:

“假结婚”可以撤销婚姻吗?

可以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

请倪律师为我们讲讲吧!

倪晓敏律师:

“假结婚”不可撤销。

小玉和林某的婚姻是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在一方胁迫另一方结婚时,被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婚姻,且原则上必须在结婚后一年内提出。

即使是“假结婚”,只要不涉及其他法定的禁婚因素如重婚,就不会使婚姻失去效力。

《婚姻法》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华律网编辑:

在本案中,小玉和林某“假结婚”前曾签署书面协议确定“假结婚”后的财产归属,并口头约定支付林某3万元好处费,且购房成功后立即登记离婚。

请问倪律师,小玉和林某签订的书面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倪晓敏律师:

“假结婚”签订的书面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在“假结婚”的情况下,双方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必须本人亲自到场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思,所以双方“确定“假结婚”后的财产归属,并口头约定好处费,且购房成功后立即登记离婚”的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是一种因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协议。

因为离婚也同样要符合离婚的要件和程序,公民有离婚的自由,也有不离婚的自由,以一纸协议要求对方必须离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双方书面协议自然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玉以为有了这一纸协议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想法,是对法律的误读和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华律网编辑:

为了尽快从“假结婚”的阴影中解脱出来,小玉多次向林某提出离婚,然而林某总是故意推脱并索要钱款,小玉支付数万元后,林某依旧不露面。

请问倪律师,本案中林某向小玉索要财物的行为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小玉被索要的数万元费用,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来吗?

倪晓敏律师:

首先,林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小玉多次要求离婚,而林某故意推脱并索要钱款,小玉支付数万元后,林某依旧不露面,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离婚相要挟,向小玉索要财物至数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注释:

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

敲诈勒索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和要挟,其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的诸方面利益,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

通常表现为:

以在一定时间或者条件下,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暴力的威胁;以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要挟;以其他方法进行威胁,如利用栽赃陷害相威胁、要挟等。

其次,林某向小玉敲诈勒索的数万元费用,小玉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

小玉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公安局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依法应当由公诉机关,即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作出判决。

在这期间,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无法追回小玉的财产损失,小玉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林某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华律网编辑:

小玉“假结婚”的本意是为了购房,那么,如果起诉离婚,小玉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购买的房子归谁?

倪晓敏律师:

离婚时,小玉为规避限购政策购买的房子属于小玉个人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小玉为规避限购政策“假结婚”而购买的房子,是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买房,是单独处置个人婚前财产的单方意愿,与夫妻另一方及婚后生活不存在实质性的关联,虽然财产形式发生变化但房子仍属于小玉个人所有;而且小玉与林某在主观上欠缺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

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意思表示真实。

小玉与林某结婚的真实目的,不是缔结婚姻关系,结为夫妇共同生活,而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去买房,所以,登记结婚行为不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

在客观上,他们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婚姻是神圣的,他们却违背基本的社会婚姻秩序,假借婚姻之名,行购买之实,使住房调控政策形同虚设,扰乱了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秩序,所以房子属于小玉个人所有,双方应当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

(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华律网编辑:

本案中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向他人借款6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如果起诉离婚,债务由谁承担?

倪晓敏律师:

本案中的60万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起诉离婚,债务由林某个人承担。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或妻一方或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只有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处分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才算夫妻共同债务。

而小玉和林某签订“假结婚”协议,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向他人所借欠款并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且该笔借款小玉

并不知情,该笔债务是林某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离婚时由林某个人承担。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

篇二:

假结婚

假结婚

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

那么,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呢?

我们认为,可以变通处理,即按婚姻不成立处理。

如崔某1987年与妻子结婚,1997年为了给小姨子办城市户口,妻子逼着崔某与小姨子领了结婚证。

但双方并无夫妻生活。

对此,可以认定双方无结婚真意,亦无共同生活事实,其婚姻不能成立。

这样认定,可以避免与我国法定无效婚姻相冲突。

同时,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在认定婚姻是否成立时,可以借鉴格鲁吉亚民法的规定,即双方既没有结婚的真意,也没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其婚姻不能成立;双方虽无结婚真意,但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则不影响婚姻的成立。

篇三:

卖房避税假结婚

卖房避税假结婚假戏真做一场空

80后的张女士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比她大20岁的刘先生有意这套房产,双方最终决定通过假结婚的方式避税,不料登记后刘先生变卦,不仅不买房,也不同意离婚,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刘先生不同意,还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完成房屋的交易,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离婚,不支持刘先生要求房屋交易继续的请求。

法院查明:

张女士曾于互联网上发布出售房产的信息,刘先生有购房意向,双方因此相识。

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

1、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

2、财产归属无论是婚前婚后及至离婚,财产归属不变。

3、双方均有对各自财产自行处置权,不用征得对方同意。

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如需变更给对方,需签书面协议。

如一方死亡,其名下财产归自己婚前子女所有。

男方的房屋与女方的房屋进行交换,并约定将男方房屋卖掉扣除张女士的购房款后剩余款项归男方。

在房屋卖掉前女方的房屋在房屋登记部门不得有任何变更”。

签订协议一天后,双方登记结婚。

庭审中,张女士、刘先生就双方相识时间、婚前见面情况、结婚原因、有无同居事实等情况的陈述均不一致。

但双方均表示没有办理婚宴,没有共同旅行,结婚时没有彩礼、陪嫁,刘先生在结婚前和结婚后都没给张女士花过钱。

对于对方的工作和收入情况、亲属情况、财产情况等,双方均未能作出准确的陈述。

此外,张女士曾于结婚后短时间内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后撤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相识不足2个月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且在婚后并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共同生活关系,故法院难以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可以维系婚姻关系的感情。

另一方面,张女士主张双方是为了房屋买卖和避税才“假结婚”,虽然刘先生对此予以否认,但结合双方因买卖房屋而相识的背景、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在庭审中所做各项陈述,张女士所述的可信度显然高于刘先生。

此外,本案虽然为张女士第一次对刘先生提起离婚诉讼,但张女士曾起诉要求撤销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可见张女士离婚意愿之坚决。

综合上述考虑,法院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对于《婚前协议书》本身的内容,法院难以认定该协议书是双方基于真实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订的,因此,该协议书与婚姻关系本身缺乏必要的关联性。

现刘先生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提出继续履行《婚前协议书》的部分重要条款,缺乏充分依据,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相关权利,当事人可依据真实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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