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科、科教科岗前培训.ppt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535476 上传时间:2022-10-31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123.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务科、科教科岗前培训.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医务科、科教科岗前培训.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医务科、科教科岗前培训.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医务科、科教科岗前培训.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医务科、科教科岗前培训.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医务科、科教科岗前培训.ppt

《医务科、科教科岗前培训.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务科、科教科岗前培训.ppt(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务科、科教科岗前培训.ppt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大千世界,纷繁复杂。

如果没有一定的规矩就没有秩序,我们就无法找到一个可以遵循的标准,就会乱成一团,也就无从谈论国家及社会的安定;所以我们少不了“规矩”,少不了制约和限制我们行为的各种准则。

比如学习,学校没有了规章,我们就不可能安心上学;比如工作,没有了制度,我们就不能规范员工的行为;不如生活,没有了法律,我们就无法制约犯罪。

一、医疗行业法律法规二、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三、违纪违章处理办法一、医疗行业法律法规1、执业医师法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刑法5、母婴保健法6、传染病防治法7、护士条例8、药品管理法9、献血法10、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药品管理法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母婴保健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传染病防治法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40种。

甲类传染病是指: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25种传染病。

丙类传染病是指: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11种传染病。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护士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八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献血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继续再教育管理办法学历深造规定凡参加各类培训班、在职继续教育、学历教育、职称晋升、执业资格考试等均事先报分管院长批准,科教科、人事科备案后方能参加要求报考大中院校学习,必须先具报告,报考专业必须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经所在科室、医务科或护理部主要领导同意,院长审批后方可报考本科毕业生在医院连续工作满三年,要求报读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对口的硕士研究生,本人具报告并保证毕业后回本院工作,医院根据业务需要与可能,参照其再院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批准,并与报读人签订经公证处公证的协议后予以报读。

三、违纪违章处理办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2010.6.21)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1.20)其他违纪违章处理办法见常德市第七人民医院医院管理办法在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中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哪七项行为?

1、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2、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3、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4、故意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5、篡改、隐匿、伪造、损毁、抛弃病历资料6、收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财务7、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

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