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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培训重点掌握

1、反洗钱基础知识

掌握:

洗钱的危害、主要方式、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定义

重点了解:

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我国反洗钱组织体系、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律制度要求

洗钱罪的认定4要素:

1、行为主体:

在中国,法人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主体,上游犯罪行为人不能成为洗钱犯罪的主体;

2、行为方式:

中国等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

3、主观要件:

中国过失洗钱不构成洗钱犯罪;

4、上游犯罪:

(一)洗钱的危害:

1、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

3、助长和滋生腐败;

4、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大量的资金跨境流入流出也容易引起市场的动荡和汇率波动。

5、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

6、破坏境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大法律和运营风险。

(二)洗钱的主要方式:

1、原始方式:

隐匿在家中、购买奢侈消费品、存入银行生息;

2、利用金融机构:

(1)银行(柜面业务、现金交易、票据业务、银行贷款、网银等);

(2)证券市场;

(3)保险市场;

(4)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

(5)离岸金融中心(原因:

自由风人公司法、严格的公司保密法、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松的金融规则)。

3、产业投资(洗钱的最好掩护?

(1)成立空壳公司(匿名公司制度使投资来源和投资人真实身份无从追查);

(2)向先进密集行业投资(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报税纳税后非法收入成为正当收入);

(3)利用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4)商品交易(最快速安全的洗钱?

):

贵金属、古玩、珍贵艺术品:

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交易时有使用大量现金的习惯;更易走私不被查获。

4、其他洗钱方式:

(1)铤而走险:

货币走私;

(2)暗度陈仓:

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

(3)化整为零:

利用马仔洗钱。

(3)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定义:

(详见刑法191、312、349条)

概括说:

洗钱通常是指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4)FATF:

1、成立:

1989年,西方七国(美、日、德、法、英、意、加)、欧盟委员会、其他他八个国家发起成立。

2、令人瞩目的成果:

(1)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建议:

反洗钱《四十项建议》;

(2)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2006年后FATF不再公布不合作国家和名单,近年来通过主席声明的形式,公布反洗钱和饭恐怖融资体系存在缺陷的国家或地区,督促其不断改进;

(3)洗钱类型报告(每年发布);

(4)反洗钱最佳实践报告,例如:

2012年《没收和资产追回最佳实践报告》、2013年《预防和打击滥用非营利组织最佳实践报告》;

3、联合国通过有关反洗钱和饭恐怖融资的重要公约:

(1)1988年:

《联合国禁止非法犯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2)1999年:

《联合国制止项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3)2000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又称《巴勒莫公约》);

(4)2003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4、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代表性决议:

1999年:

1267号决议;2001年:

1373号决议;2002年:

1390号决议。

5、联合国禁毒署的全球反洗钱计划:

全球反洗钱计划向各国政府提供:

国际数据库、信息网络、技术支持。

6、埃格蒙特集团:

1995年由若干金融情报机构发起并成立,时各国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非政府国际组织,是一个全球化的反洗钱信息交流平台。

(5)中国反洗钱:

体系与职责

1、中国反洗钱体系

(1)监管部门:

1)中国人民银行:

2)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

(2)司法部门:

1)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等;

2)检察机关;

3)审判机关。

(3)被监管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等。

(4)行业自律组织:

银行业协会、挣钱也协会、保险业协会、反洗钱协会等。

2、他们各自承担怎样的义务

(1)监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共同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2)司法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3)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3、人民银行的重要地位是如何确立的

(1)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的中央银行: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

(2)被赋予反洗钱职能:

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涉嫌洗钱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测;

(3)2003年12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

(4)2006年10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具体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哪些职责

根据《反洗钱法?

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反洗钱职责如下: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报告公安机关;

(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提供反洗钱资金监测信息: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单向信息使用机制;

(6)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建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针对建议认真调查处理。

(6)反洗钱:

法律与制度

1、反洗钱必须知道的法律文件

(1)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1)1990年2月:

反洗钱《四十项建议》;

2)2001年10月:

针对打击恐怖融资提出8项特别建议,后增加到9项;

3)2012年2月:

整合修订原反洗钱恐怖融资“40+9”项建议;

4)2012年《四十项建议》:

主要国家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最新经验总结、国际社会构建有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体系的主要参考蓝本、新一轮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系评估的依据。

2、反洗钱法律制度中的“宽”与“严”

(1)法律制度内容涉及更宽:

预防和打击并重;

(2)洗钱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外扩:

1)上游犯罪范围不断扩大;

2)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认定扩大:

隐瞒、掩饰、转换、转让、转移,扩大到获取、占有、使用等。

3)洗钱犯罪的主观要件适当放宽:

对“明知”的解释:

直接故意:

明确知道;间接故意:

推定知道;

4)责任追究更加严厉:

刑事犯罪的行为范围扩大;

(3)义务主体范围扩展:

从金融机构到特定非金融机构;

3、反洗钱法律4+1:

首先是发洗钱法律,主要有4部大法和1个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4类涉及反洗钱的犯罪行为:

1)洗钱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4)资助恐怖活动罪。

(2)《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是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

4、反洗钱相关的4个金融规章:

(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1)反洗钱监管范围扩大;

2)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监管体制;

3)规范了反洗钱检查和调查的程序;

4)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和义务进行了更为清楚和适当的表述;

(2)《金融机构的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明确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

报告时间、报告方式、报告路径、实践新问题(第一、未发现可疑交易时、10类大额交易可不报告;第二、主动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第三、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分别报告;第四、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分别提交大额报告。

2)明确两类可疑交易标准和对应处理:

第一、怀疑客户、交易、资金涉恐:

按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属于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或属于相关嫌疑人:

采取相关措施;向反洗钱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报告。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4)《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6)反洗钱:

4种犯罪认定

《刑法》定义的4种和洗钱、恐怖融资相关的犯罪中,首当其冲的是洗钱罪。

第一、洗钱罪

1、《刑法》认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有哪些

《刑法》洗钱罪划定以下7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上游犯罪):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2、哪些行为构成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上述7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的下列行为之一:

(5种洗钱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其他方式:

通过租赁、买卖、投资、经营、构交易(?

)、彩票、赌博等。

3、洗钱罪认定时如何与其他罪区别:

(1)洗钱罪

1)犯罪对象:

7种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犯罪行为:

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5种洗钱行为;

3)主观方面:

主观上明知是7种犯罪赃款赃物,且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犯罪对象:

一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犯罪行为: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3)主观方面: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4、根据《刑法》第191条规定:

犯洗钱罪的:

(1)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20%的罚金。

情节严重的(是指洗钱数额巨大,手段恶劣,一贯洗钱等情形)

(1)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并处洗钱数额5%-20%的罚金。

单位反洗钱罪的:

(1)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对单位判处罚金;

(3)直接负责额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额,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本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1)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犯罪人必须是故意的行为吗:

本罪是指:

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加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1)主观上:

是明知、故意;

(2)客观上:

有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本罪实现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又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第4、资助恐怖活动罪

1、资助恐怖活动罪指的是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行为。

(1)有资助行为;

(2)有受资助者:

恐怖组织、恐怖活动。

2、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四条的规定:

对触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自然人: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是指多次资助、资助多个、资助金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造成恶劣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1)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2、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概念内涵、建立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概念、内涵

1、概念:

是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的,制约各部门和人员并使之相互协调的一系列制度、程序、措施、方法的静态形式,以及利用这些制度;程序、措施、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具体理解:

(1)内涵1:

反洗钱内部控制从管理层到一般员工都应对内部控制负有责任,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配备相应的反洗钱专兼职人员,并根据自身情况掌握必备的反洗钱知识和业务技能;

(2)反洗钱内部控制应当与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

(3)反洗钱内部控制是不断发展的过程;

(4)反洗钱内部控制具有软控制特征:

企业合规文化、高级管理层的管理风格、风险意识等都会对内部控制有较大影响;

(5)反洗钱内部控制不能为金融机构提供绝对保障,只能做到合理保障。

(2)建立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双全”原则);

(1)覆盖范围全面;所有产品服务、业务,所有与反洗钱相关的部门、岗位、人员;

(2)制度内容全面:

1)核心管理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

2)工作责任制度、考核评估和内部审计制度、宣传培训制度、配合反洗钱监管和调查制度、保密制度;

2、审慎性原则;

3、有效性原则;

4、独立性原则:

(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制度的制定、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2)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组织、推动情况,可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检查、评价,业务部门的操作情况可由反洗钱牵头机构负责检查、评价,并向经营班子、高级管理层报告检查情况;

(3)还可请外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整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向决策机构、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3)主要内容

一个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至少应当包含5个方面的内容:

1、核心管理制度: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之一;

为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金融机构还应当逐步建立重点关注的客户名单和高风险客户识别系统等,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简历客户洗钱风险的等级分类制度,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例如,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地区的客户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其他国家的客户。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金融机构不仅要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客观信息资料,还应当保存客户身份识别、异常交易分析等反洗钱工作的主观记录和资料,以反应反洗钱工作的全貌。

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度和保存,金融机构应尽可能实现相关资料的电子化保存,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该制度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在内部发现、分析、审核和上报的工作流程,涉嫌恐怖融资可以交易报告的情形、流程,涉嫌洗钱案件线索的分析。

监测与报告流程。

还应当重点强调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

2、反洗钱工作责任制:

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3、严格的考核、评估、内部审计制度:

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定期回顾与评估,对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考核,并与内部绩效奖惩紧密挂钩;

4、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

5、建立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调查和保密制度;

涉密性较强:

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3、客户身份识别

掌握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各个流程的具体要求、熟练掌握办理各项业务情形时应当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1)概述

1、身份:

(1)社会个体成员的标识、称谓(自然人、法人);

(2)社会主体在特定的关系中所处的不可让与的地位、资格:

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

2、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禁止义务主体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并不得与匿名、假名用户建立业务关系。

3、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这三个制度作为国际反洗钱标准和各国立法确认的洗钱预防措施的三项基本制度,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处于基本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持续性、差异性”的“五性原则”,始终贯穿于客户身份识别的所有流程中。

5、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包括:

了解、核对、登记、留存。

(1)了解:

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了解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和经营状况等信息;

1)了解的内容:

包含三个含义:

了解客户本人的真实身份;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理赔或给付保险金时,应按规定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的确认方式:

1、核对关系证明文件;2、实地查访;3、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确认说明;

【案例解析:

关注高风险客户

法律规定:

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应当完成看占客户身份识别的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流程。

怎么做:

1、登记在本公司的数据管理系统中;

2、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情况等信息;

3、在保险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加强对该公司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2)核对(首要环节):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核对的内容:

第一、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合法真实有效;

第二、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是否完整齐全;

第三、核对客户本人与证件载明客户身份是否一致。

2)核对措施: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

2、公安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3、其他措施:

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3)登记:

按照工作要求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1)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登记的介质:

纸质介质,电子介质(可避免重复登记:

以客户为单位登记)

(4)留存:

按规定留存客户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一般情形:

2)留存的特殊情形:

以下情形可不留存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而是留存有关书面材料作为补充:

如:

车辆运输公司投保,受益人为车主;市政公司投保,受益人为市政维修公司。

等。

6、客户身份识别的时机:

(1)客户与保险机构第一次订立合同时的“初次识别”;

(2)保险关系存续期间的“持续识别”;

(3)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的“重新识别”。

7、需要重新识别的情形

(1)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时;

(2)当客户姓名、名称与有关机构要求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相同时;

(3)客户信息前后不一致;

(4)客户的行为(交易)异常时;

(5)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存在疑点时;

(6)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时;

(7)金融机构认为应当重新识别的其他情形。

前三种是客观识别条件;后四种是主观识别条件。

8、需要完整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四个流程的3种情形:

(1)订立保险合同时:

1)保费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

2)单个被保险人保费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

3)保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

(2)赔偿(给付)保险金时:

1)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

2)但是在办理满期给付业务时,客户身份信息未发生变更的,可不再重复核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当减保视同给付保险金,减保所致的退还金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3)保单借款:

如果已采取尽职调查,可简化识别。

9、有效身份证件

(1)自然人:

法定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5)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6)护照;

7)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8)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

1)户口薄;

2)工作证;

3)机动车驾驶证;

4)社会保障卡;

5)公用事业账单;

6)学生证;

7)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信息的有效证件。

(2)单位客户:

1)证明依法设立或者可以发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等。

4、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

(重点掌握各类参考因素和相应的控制措施,熟悉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例外情形)

(1)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即四类基本风险要素)

1、客户特性

(1)客户特性风险子项:

客户背景、社会活动和经营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

(2)个人客户的参考因素:

客户职业、职位、收入、背景、地位、信誉、外界评价等;

(3)企业客户的参考因素:

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所处行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评价等;

(4)客户特性风险子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机构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

2、地域

(1)地域风险:

金融机构不仅要衡量客户的国籍、注册地、经常居住地所蕴含的地域风险,还要酌情考虑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业务相关境外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

(2)地域风险的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或制裁情况,风险提示信息,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上游犯罪状况。

3、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

(1)业务风险应重点关注:

电销业务、投资连结类业务、团险保全业务、保单质押类业务、大额交易业务等;

(2)业务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与现金关联程度、非面对面交易、代理交易、特殊业务类型交易频率。

4、行业(职业)

(1)《指引》对此类风险要素未明确风险子项,但指导金融机构从:

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三个角度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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