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指挥部质量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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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指挥部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牢固树立“不留遗憾、不当罪人、建不朽工程”的质量观念,强化各参建单位现场工程质量抓源头、抓过程、抓细节的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2013年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办[2013]3号)和《铁路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铁路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铁路项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铁道部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整体质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并经得起运营的检验和历史的考验。

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

其施工过程和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杜绝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遏制施工现场质量突出问题。

2.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其中桥梁、隧道混凝土结构使用寿命不低于100年。

隧道工程达到不渗不漏不裂。

路基工程及其过渡段所使用的填料及压实标准,铺轨后的残余均匀及不均匀的沉降满足规范、设计要求。

线路动态性能检测满足稳定性和高平顺性的要求,确保列车高速行驶安全和旅客乘坐舒适性的要求。

3.超长无缝线路一次开通成功,实车最高检测时速达到设计速度的110%,开通速度达到设计速度的目标值。

4.设计、施工资料、竣工文件做到真实、可靠、规范、完整、整洁、统一,一次交接合格。

第三条铁路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负责对铁路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日常检查和现场卡控,检查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等单位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四条铁路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执行铁路项目建设程序,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鼓励参建各方引进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提高铁路项目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质量管理依据

1.国家、铁道部、路局有关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或制度办法。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验收标准。

3.经批准采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

4.与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

第七条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国家铁路总公司和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建设指挥部对工程质量负建设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勘察设计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咨询、第三方检测、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建设指挥部际铁路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

第十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审定建设指挥部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2.审定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3.审查审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4.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5.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铁路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具体工作的组织和责任落实,安质部的质量管理职责主要有:

1.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办法及要求。

2.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及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情况。

3.组织设计阶段的风险管理和阶段成果验收。

4.参加建设项目质量创优规划制定。

5.参加各参建单位首件评估、工艺评估、阶段评估工作。

6.参与审查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7.检查各参建单位推行标准化管理和风险管理。

8.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参加进场开工条件和合同履约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评估检查。

9.负责落实各级检查部门有关问题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做到闭环管理。

10.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管理规划、创优规划,创建各专业样板工程,总结先进的工艺、工法,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1.定期组织施工质量检查,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12.参与验工计价的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13.监督检查施工和监理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单位工程验收。

14.参加联调联试、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和安全评估。

15.组织各参建单位每周召开工程质量例会。

16.建立质量技术台帐,收集质量信息。

17.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负责铁路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工程部的质量管理职责主要有:

1.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办法及要求。

2.参与设计阶段的风险管理和阶段成果验收。

3.组织各参建单位首件评估、工艺评估、阶段评估工作。

4.组织审查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5.参与检查各参建单位推行标准化管理和风险管理。

6.参与实施工程质量管理规划、创优规划,创建各专业样板工程,总结先进的工艺、工法,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7.落实施工计划,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及时协调质量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8.负责工程施工技术档案管理。

9.配合完成对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考核工作。

10.监督检查施工和监理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11.参加联调联试、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和安全评估。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核制度

开工前,组织对铁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质量创优制度

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据项目质量创优规划,按照责任分工及时制定本单位、本标段的质量创优实施细则或监理细则,并在实施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创优目标实现。

第十五条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组织设计、施工、咨询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设计)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的设计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施工、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图后,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制度

编制铁路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审查;对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质量分级管理制度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科学有序的质量分级管理机制,通过明确各级管理层次的重点质量管理范围、责任,严格考核,落实全线、全面、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委外试验检测单位的资格资质等情况必须报建设单位核备。

对桥、复合地基、站房、雨棚的基桩及原材料、钢结构质量实行第三方检测。

第二十一条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实行施工测量复核制度,参建各单位按照贯通测量、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的各项具体要求、规定、责任等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沉降观测评估制度

施工单位负责沉降观测的基础性工作及观测成果的汇总,提交评估单位进行成果分析。

评估单位主要根据施工单位观测成果进行工程稳定性评估,并形成负责性结论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实行质量检查制度,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质量控制重点、难点、关键点,组织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质量确认管理制度

参建各方要落实质量确认管理制度,按照各岗位对重点工序、重要施工现场检查和确认的要求,加强施工工序活动的控制,尤其要重视各项工程的首次施工,主要领导要亲自到现场检查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施工工序签认制度

施工、监理单位各岗位人员要采取实名制记录到各施工工序,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溯和工程主体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隐蔽工程检查前应由施工单位技术主管(或总工程师)自查合格,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合格并签证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未经监理检查,自行覆盖隐蔽的,应揭盖补检。

重要工序、关键工程的隐蔽工程检查应通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参加。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后,如发生质量问题,除属于施工中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外,检查签证者应负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培训制度

各参建单位加强“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培训工作,因时因需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

特殊工种和涉及营业线施工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上岗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变更设计审核制度

建设指挥部及时组织参建四方做好设计变更的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变更设计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铁路客运专线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办法。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事故报告制度,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一条质量责任包保和追究制度

参建各方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包保和追究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落实到具体人,确保每个标段、每个工区、每个单位工程、每个工点均有包保责任人,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执行质量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三十三条严格落实质量过程控制。

设计、施工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建设单位组织检查,实施重点控制;依法接受政府监督。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要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大纲》,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

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要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

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要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制订监理细则、质量控制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旁站、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现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定期地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及时分析总结施工质量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为建设单位掌握质量动态、实施质量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咨询单位要履行咨询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职责,实施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第三方检测单位要严格按铁路总公司、路局、铁路公司有关文件及委托合同约定,在监理单位全程旁站条件下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项目、检测频次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对检测质量负责。

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同时通知施工单位。

第五章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施工质量缺陷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2.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要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四十条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

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按保修书规定,建设单位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十一条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

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

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

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第四十二条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以不降低质量为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2.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上报。

3.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报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4.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道总公司现行规定办理。

5.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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