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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

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

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

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HFCs,排放一吨CO2吨310化亚氮)相当于

放140-11,700吨CO2。

二、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

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

三、CDM项目技术

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

例如:

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术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温室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如煤矿甲烷、垃圾填埋沼气回收技术;废弃能源回收技术等等。

四、小型CDM项目类型

(1)可再生能源项目:

规定其最大装机容量在万千瓦以内。

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发电提供电力的形式,也可以是提供动力、机械能的形式。

(2)提高能效的项目:

其每年最大节能量应在1500万千瓦时以内。

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

(3)其他方面的项目:

其应具有直接排放温室气体、同时其温室气体年排放量应少于万吨CO2。

例如,燃料替代项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矿甲烷回收项目等。

)CeramicMetalHalideLamp(五、陶瓷金卤灯

(1)高显色性、高稳定性得灯源

一些补充

一、CDM是什么?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

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

此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在2000年后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CDM就可实施,参与CDM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可获得由CDM项目活动产生的经证明的减排量(CERs)。

1998年11月,《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通过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BAPA。

该计划要求缔约方大会解决有关京都三机制,尤其是CDM在运行模式、规则、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学等所有悬而未决的细则,以便使京都机制在2000年前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

历经几年艰苦的谈判,2001年7月在COP6续会上达成了波恩协议,为CDM的付诸实施提供了政治基础。

根据缔约方大会达成的有关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决议,围绕CDM开展的能力建设活动属于决议所规定的能力建设范围。

通过系统的能力建设活动而建立和发展有效的CDM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规则,提高发展中国家开发、设计和实CDM也是提高项目环境完整性的重要保障,CDM是项目的能力,CDM施

项目效率的重要前提,同时还是通过CDM项目获得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连带效益的重要条件。

CDM产生的效益将在国际CDM项目投资者、承担国的有关经济部门和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中分享。

2001年11月在马拉喀什举行的COP7上,围绕CDM的谈判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就CDM运行模式、规则、程序等重要问题达成了协议,使CDM的实施前景更为明朗。

尽管由于谈判最终妥协的结果,使附件I缔约方对CDM所产生的CERs的需求量在第一承诺期比原来普遍预期的数量大为减少,但作为一种国际合作机制,在国际社会防止全球变暖的长期进程中,CDM的实施将具有长远的战略影响。

因此,围绕CDM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京都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它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里程碑式的协议。

它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2008年—2012年的减排义务。

它将工业化国家分成8组,以法律形式要求他们控制并减少包括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和SF6(六氟化硫)等六种温室气体在内的排放。

《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应履行的义务有:

1.在2008年至2012年,将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2.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技术援助;3.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

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吨二氧化碳的1经济模型测算,在日本境内减少AIM以上。

根据日本

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美元/吨碳,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吨碳。

当日本要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

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减排成本仅几美元至几十美元,如果是在中国进行CDM活动的话,可降到20美元/吨碳。

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工业化国家积极上发展中国家寻找项目,从而推动了CDM的发展。

因为清洁发展机制(CDM)即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问题,又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问题,所以被公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

2、核心内涵

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

简言之,就是“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指标)。

(“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当采用新技术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不产生出相应的温室气体当量或极小的温室气体量,这两个数据的差值即为此项目的减排量。

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

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等领域,以及有潜力在钢铁、水泥、化工等大型工业建筑业进行节能的技术和项目,或者能够大量回收甲烷气的垃圾发电和煤层气回收领域,IGCC项目等都在CDM项目合作领域之内,都可以寻找发达国家进行合作。

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把替代下经严来的传统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量算为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格核准和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和资金。

3、支持领域

CDM支持的业务领域与GEF(全球环境基金)在气候变化领域支持的业务领域基本相同。

所不同的是GEF着重能力建设,通常是多边机制,且是政府主导的项目。

而CDM项目的重点是在实施可观察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通常是有投资主体实际项目,一般采取的是双边机制,尽管项目的实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但是企业CDM项目实施的主体。

二、CDM项目的自我评估

初步判断是否符合CDM项目所必须同时满足的五个判断条件

判断条件一:

项目类型

您的项目是否可以归为以下类型之一,如果是则符合CDM项目要求:

*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如天然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燃煤发电等

*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

*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包括炼焦窑炉,高炉节能技术改造

*高耗能工业设备和工艺流程节能改造,钢铁,石化,建材工业等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

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

如变频调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绿色照明,高效风机水泵,速高效马达

器,电热炉改造等,

*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节能建筑设计,建筑能源系统优化,免烧砖新型建材

*城市交通节能示范项目:

包括天然气燃料车,燃料电池车,

高效车辆引擎等,混合燃料电动车,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应用

*北方城市推广天然气集中供热

*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燃气发电供热,

*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

集中供热,供气和发电示范工程

*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

*太阳能PV发电场示范项目

*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

*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

*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技术

*植树造林和再造林等

*其它高GWP值氟化气体的减排项目:

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判断条件二:

项目进展阶段

必须为未建成运行的项目,已建成运营的项目基本不符合CDM

项目要求.

判断条件三:

项目建设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判断条件四:

环境评价报告

以证实该项目是清项目必须已通过权威机构给予的环境评价,

洁能源项目,并且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

判断条件五:

项目建设是否面临障碍

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障碍或资金障碍

三、CDM项目运作的基本规则和流程

1、运作管理规则

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

运行的基本规则是:

1.缔约方自愿参与;2.有政府批文;3.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

)5.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和国家管理机构。

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项目因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区别不同类型的减排气体,实行不同的分配比例。

2、CDM项目运作流程

CDM项目的全过程是:

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准备技术文件→进行交易商务谈判→国内报批→国际报批→项目实施的监测→减排量核定→减排量登记和过户转让→收益提成。

首先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国家发改项目申报时,CDM企业在进行

委提出申请;再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之后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CDM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企业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荷兰CERUPT项目的经验。

在招标的资质认定阶段,中方要以英文形式提供:

1.项目概念表;2.项目认可书;3.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4.公司3年财务报表;5.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证明;6.公司财务信用状况证明。

在招标的第二阶段,中方要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提供:

1.项目设计文件;2.核准报告和结论;3.购买协议;4.提交时间安排;5.项目批准书。

CDM项目周期介绍:

?

项目识别

初步判断本项目是否为CDM项目。

?

项目设计

当项目符合CDM的标准,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DD)。

设计文件的格式由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确定。

?

项目批准

CDM项目需要得到东道国指定的本国CDM主管机构批准。

目前我国的CDM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中国CDM项目需要获得发改委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

?

项目审定

项目开发者需要与一个指定的经营实体进行签约,负责其审核认项目。

根CDM证的工作。

完成这项工作,这个项目才能成为合法的.

据每个项目类型不同,寻找具有审核认证资质的指定的经营实体。

?

项目注册

签约的指定的经营实体确认该项目符合CDM的要求,签署审核认证报告,向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提出注册申请。

审定报告中需要包含项目设计文件(PDD),东道国的书面批准文件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在CDM执行理事会收到注册请求之日起8周内,如果没有CDM

执行理事会的3个或3个以上的理事和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则项目自动通过注册。

执行理事会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阶段4的审定条件。

最终决定由CDM执行理事会在接到注册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作出。

如果该项目被CDM执行理事会驳回,企业可以修改,修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

项目的实施与监测

监测活动由项目建议者实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检测计划进行。

监测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

一般情况下,进行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核证的经营实体不能为同一家,但是,小规模CDM项目可以申请同一家指定经营实体进行审定、核查和核证。

?

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

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CDM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

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

可以计算CDM项目的减排量。

核证是指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的核证报告,并且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

?

CERs的签发

指定的经营实体提交给CDM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申请CDM

执行理事会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CERS。

在CDM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15天之内,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至少三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没有提出对CERs签发申请进行审查,则可以认为签发CERs的申请自动获得批准。

如果缔约方或者三个以上的CDM执行理事会理事提出了审查要求,则CDM执行理事会需要对核证报告进行审查。

在收到了审查要求的情况下,CDM执行理事会会在下一次会议上确定是否进行审查。

如果决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局限在指定经营实体是否有欺骗、渎职行为及其资质问题。

审查应在确定审查之日起30天之内完成。

四、CDM项目的交易成本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经历额外的审批程序等,使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给开发者带来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

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新的事物,很难准确估计交易成本的大小。

据估计,对于一个大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交易成本有可能高达20万~25万美元。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者需要承担的交易成本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

?

项目搜寻

?

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

?

准备相关技术文件

?

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方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

?

准备CER购买协定

?

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

?

注册费

?

监测

?

核查和核证费用

?

适应性费用(总CERs的2%——国家收取,详情参考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以及第二十四条)

?

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

这其中的一些费用是一次性的,包括:

项目搜寻、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者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准备CER购买协议、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注册费等。

而监测费用、核查和核证费用、适应性费用和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则是在整个项目过程中一直发生的。

当然,有些费用的发生与东道国的要求紧密相关,如果东道国没有这方面的额外要求,相关的费用也不会发生。

例如,如果东道国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没有与一般建设项目相比额外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则这个交易成本中就不会包括这部分费用。

有些费用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降低。

比如,如果东道国政府能够与投资国政府合作,采取适当的方式来促进两国企业间的合作,则.

项目搜寻成本可以大为降低。

随着经过批准的方法学越来越多,项目开发者可以选择应用经批准的方法学,而不必自己开发新的方法学,从而大大降低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等的成本。

随着国际碳市场上项目经验的逐渐增多,一些交易的CER购买合同有可能作为样本供其他企业参考,因此也就可以相应地降低与此相关的交易成本。

越早进入碳市场的企业,因为相关的市场经验较少,面临的交易成本越高。

晚进入市场虽然交易成本可以相应降低,但有可能会错失很好的项目合作机遇。

考虑到第一承诺期的开始日期越来越近,加之项目的开发和建设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项目只有在开始运行后才能产生减排量,尽早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五、CDM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技术类问题(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写,如项目设计文件PDD、项目识别文件PIN)

CDM项目设计文件(英文简称PDD)是为CDM项目开发者提供编制CDM项目设计书的内容指南和格式标准。

项目设计文件是申请CDM项目以及项目合格性和减排量核实、核准的必要依据。

项目设计文件已经缔约方会议批准,并已在网上颁布。

项目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的一般性说明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描述、项目参与方、项目技术说明、项目地点、项目类别、项目将采用的技术等。

同时,还要简要说明所建议的项目将如何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估计年减排量以及说明减排的额CDM.

外性;当项目使用了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时,应证明资金来源的额外性,即使用该资金并没有影响使用正常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

(2)基准线方法

参照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基准线方法,说明本项目所选择的基准线方法和理由及其具体应用。

如果采用新的基准线方法,则要填写新基准线方法的申请表格。

应说明本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如何低于基准线的排放水平,说明该项目的边界是如何定义的,从而解释为何本项目减排量是额外的。

(3)项目活动期限及项目减排额计入期

考虑到东道国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能源构成和政策等因素对基准线有重要影响,具体CDM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将随上述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使CDM项目投资和减排效益带来种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事先也难以界定。

为此,CDM执行理事会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核算CDM项目活动期限和减排额计入期的方法:

A、可更新的计入期:

可更新两次,每次最长7年;每次更新时需更新基准线;要求提供减排量计入期的开始日期和计入期长度。

B、固定的计入期:

只有一期,最长不超过10年,不需更新基准线;要求提供减排量计入期的开始日期和计入期长度。

(4)监测方法及其计划:

项目业主需要提供项目的监测方法和计划以及详细的监测计划报告,以便估算或测量项目边界内产生的排放量,确定基准线和项目边界外的排放量的净变化。

监测计划还应提供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经营实体将核实所提供的信息以及数据质,程序(QA)和质量保障(QC).

量的精确性、可比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5)各种温室气体源排放量的计算:

估算该项目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

估算该项目边界之外由该项目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净变化(称之为泄漏)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

计算该项目活动的排放量记为:

=+;

计算基准线温室气体排放量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

计算该项目活动的减排量记为:

=-。

(6)环境影响:

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说明;并提供结论和所有相关的参考资料。

(7)各利益相关方的评价:

提供请项目所在地各利益相关方所作的评价的总结报告以及说明如何考虑解决各方关注的问题。

2、其他问题

在识别潜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建议者需要考虑一系列的问题,包括项目的合格性、投资模式、交易成本和风险。

项目总体可行性研究包括了对上述问题的评价,但可行性研究还需要考虑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合格性、增量成本和预期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获得的收益。

(1)合格性

在识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参与者需要首先考虑的就是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潜在的合格性问题。

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合格

性:

首先,项目是否可以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益,从而满足国际层面的要求;其次,该项目的一系列重要安排能否满足项目参与国政府,尤其是东道国政府的特定要求。

不同东道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要求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根据中国政府已经公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要额外要求体现在如下方面:

A、项目开发者的参与资格问题,即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或者中资控股企业可以与外方合作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B、发达国家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公共资金应该额外于目前的官方发展援助和其在公约下的资金义务;

C、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

D、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由中国政府确定,确定前归该企业所有。

企业在项目识别和设计中应该逐条检查自己的项目,确保这些要求得到满足。

否则,在后续的项目批准过程中,有可能不是很顺利。

当然,中国政府也可能随着具体项目实践的增加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因此,企业应该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

(2)项目模式

一般而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有三种模式:

?

单边模式:

发展中国家独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没有发达国家的参与。

发展中国家在市场上出售项目所产生的CERs。

发达国家实体和发展中国家实体共同开发清洁发展双边模式:

?

机制项目,或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由发达国家获得项目产生的CERs。

?

多边模式:

项目产生的CERs被出售给一个基金,这个基金由多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

基金的一个例子是世界银行负责运行的原型碳基金。

目前,对于双边和多边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投资模式,国际社会没有异议,满足相关规则的项目都可以得到东道国和执行理事会的批准。

但是,对于单边模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认识,国际上尚有争议。

中国政府对于单边项目也持比较谨慎的态度,项目开发者需要特别注意。

(3)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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