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合同(2标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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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花园住宅小区合同编号:
0000-000-000
II标段工程总包承包
施工合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业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黄河花园住宅小区Ⅰ标段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黄河花园住宅小区项目(Ⅱ标段)。
工程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城南新区园丁路32#(园丁路与新城大道交汇处)。
工程内容:
住宅、社区、物业及商业服务网点建筑;建筑总面积:
91418.36
㎡;建筑结构形式:
框支--剪力墙,建筑控制檐高:
53.53m;共5幢独立建筑。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详见本合同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工程施工:
施工设计图(除土方及桩基础)所设计的全部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所要求的结构内预留预埋工程、建筑外墙保温及装修工程、公共部位装修工程、室内初装修工程、室内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机电设备及电气安装工程(不包括消防电气、喷淋、消火栓及防排烟工程,不包括应由供电公司安装的配电系统工程,不包括燃气系统工程)、智能建筑弱电(电视、电话、网络、消防、安防监控等)的预留预埋工程(包括箱体)。
(2)材料供应:
1)甲指乙供材料(详见本合同附件2);2)乙供材料(不在甲供范围和甲指乙供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材料)。
(3)工程照管:
1)甲供材料的照看(保管费为甲供材料采购费的0.5%);2)甲指分包工程和专业分包工程的管理(其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工程管理费中);3)尚未交付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其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工程管理费中)。
工程照管时间:
工程开工至工程交付业主。
(4)工程配合:
甲指分包工程和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配合(总包施工配合费为甲指分包工程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扣除设备采购费后的1~3%,由工程总包与工程分包自主洽谈)。
(5)本工程承包范围不包括:
1)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如电梯及燃气锅炉等);2)小区智能建筑弱电安装工程(电视、电话、网络、安防监控等);3)小区大小市政工程及园林景观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3月10日。
竣工日期:
2013年7月31日。
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509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争创青海省“江河源杯”建筑奖项。
五、合同价款(暂估)
金额:
¥118451622元。
(大写):
壹亿壹仟捌佰肆拾伍万壹仟陆佰贰拾贰元整(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变更、洽商文件及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附录;
(7)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8)投标书及投标函附录;
(9)技术标准和要求;
(10)图纸;
(11)其他合同文件,如:
招标洽谈过程中的答疑文件、投标函澄清文件、会议纪要、洽谈备忘等。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城南新区新城大道137#鑫润园71#别墅。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空白)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