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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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行洪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10万元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3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行洪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10万元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4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6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轻微

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一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较大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5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6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轻微

对河道行洪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河道行洪影响较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河道行洪影响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6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7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罚款。

较重

对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7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轻微

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

一般

日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至1千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日取地表水1万至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至2千立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

处8万元罚款。

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

处10万元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8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轻微

在许可期限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2万元罚款。

一般

在许可期限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的。

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许可期限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

处5万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许可期限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8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9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0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30日以内,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罚款。

一般

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内,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缓缴期限60日以上,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未申请缓缴或申请缓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5倍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10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1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节水设施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较重

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项目没有建设节水设施,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11

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轻微

对安全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对安全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安全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安全影响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12

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的。

2、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

3、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4条

违反本法第17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对防洪影响轻微,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对防洪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防洪影响较大,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严重影响防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13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5条

违反本法第19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一般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止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14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6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22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轻微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5000元罚款。

一般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15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2、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6条第二、三项

违反本法第22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轻微

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5000元罚款。

一般

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一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河道行洪及河势有较大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河道行洪及河势影响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16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7条

违反本法第15条第二款、第23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轻微

对河道行洪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河道行洪影响较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河道行洪影响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17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8条

违反本法第27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对河道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处10万元罚款。

水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18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9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防洪安全影响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一般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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