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完税价格计算公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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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关税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关税完税价格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关已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并依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完税价格办法》)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货物的货价以价格为基础。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1.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要求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和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以及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2)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卖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实付或应付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5)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人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复返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由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成本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也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
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人该货物的实付或价格区分,不得计人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上列所述的费用或价值,应当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完税价格由海关按《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定。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人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结束服务的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3.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经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相同或类似发生的下列任一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使用倒扣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使用计算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作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实付或者应付价格的调整规定所列各项目和交易中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人,如果有上述关系的,也应当视为有特殊关系。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即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先后(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应使用与该货物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对因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当进行调整。
在没有上述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当作出调整。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这一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上述“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同样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倒扣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即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1)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费用、保险费、装卸费及其相关费用。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货销售上述货物有关的国内税。
3.计算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即按下列各项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有关项为:
(1)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2)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3)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4.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他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人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如果销售价格中未包含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库、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人。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用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五)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六)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七)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八)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以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九)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设固定完税价格。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的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租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二)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一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中包含了出口关税,则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一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租金)/(1+出口税率)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一)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在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中,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如果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当计算至内河(江)口岸。
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支付至目的地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该货物的目的地为境内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二)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人运费。
(三)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五、完税价格的审定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提供包括发票、合同、装箱清单及其他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完整的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向海关补充申报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情况以及其他2.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与其有资金往来或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司、企业调查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或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化验;可以进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或税务部门,查询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收付汇资料或缴纳国内税的情况。
3.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时,应当书面将怀疑的理由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说明,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是真实、准确的。
自海关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或海关审核所提供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海关可以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4.海关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书面将怀疑的理由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说明,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自海关书面通知发出之日15日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或海关审核所提供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的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海关可以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5.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按照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时,为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
6.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
7.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推迟作出估价决定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海关对于实行担保放行的货物,应当自具保之日起90天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六、非贸易性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
由于进出境物品一般数量较少、品种繁多、质量性能各异,相同物品的成交价格各异,确定成交价格的证明文件也很少,情况十分复杂,一一审定其完税价格非常困难。
在《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未对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作具体规定,只是授权海关依法确定。
我国目前的实际做法是,海关总署将常见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的完税价格编制成完税价格表,发给全国海关统一实施,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调整。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
一、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二)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三)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现行税则《进(出)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后注明了滑准税计算公式,该公式是一个与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的取整函数。
二、关税的征收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为方便纳税义务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三、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溢征关税)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计征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
《海关法》根据短征关税的原因,将海关征收原短征关税的行为分为补征和追征两种。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
区分关税追征和补征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征收时效,超过时效规定的期限,海关就丧失了追补关税的权力。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