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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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存在问题1

:

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工作的服务内容和工作范围阐述不详或者表达不准确,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其它问题,易引发争议或承担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改进措施:

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中,要将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范畴边界与过程时段等)阐述清楚。

服务内容可按合同管理方面、质量控制方面、进度控制方面、造价控制方面和监理工作的扩展内容详细阐述;或按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阐述。

万一在监理过程中发生事故或其他争议的问题就较容易分清监理单位是否应对此负责任。

存在问题

监理取费在我省内各地区(市)仍有很大的差距。

在苏南,政府项目一般能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80%支付监理费,而苏北某些地区政府项目的监理费仅是苏南地区支付标准的一半。

住宅工程的监理取费水平即使在苏南地区也有很大差异,高的可达20-30元/㎡,低的不足10元/㎡,甚至还有每平方米监理费只收4、5元的。

而某些国内著名的房地产开发商的住宅小区的监理费也只有10元/㎡上下。

改进措施:

省厅苏建工[2007]16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

实际监理取费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按未低于规定收费标准的80%、60-80%、低于60%的分别记C、B、A类不良记录。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向建设单位宣传国家的监理收费管理规定和价格法;另一方面要推动行业自律工作,尤其是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应该带头拒绝以牺牲监理服务质量的价格竞争,树立按企业资质的高低、规模大小寻找适合自身的目标市场,通过一定的差异化经营和坚持诚信服务、优质服务来获得客户与市场的认可,并逐步建立监理咨询服务报酬应质价相符的理念。

存在问题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以下一种或几种不到位情况:

(1)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

(2)总监理工程师在跨区市的项目上任职;(3)同一个项目一年内数次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且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或“先斩后奏”。

改进措施:

总监理工程师的各种不良行为,企业与个人都将记入B类和C类不良行为记录,而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度,留下失信记录,给企业和个人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企业的业务承揽和对投标的不利。

为此,企业要从持续经营的需要出发,引进和培养与企业规模数量相匹配的国家和江苏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努力弥补现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数量上的不足,积极培养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为提高中标率创造条件。

同时,企业要加强投标管理和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合理分配、适当安排总监工作,保持从业队伍的基本稳定,尽可能减少总监人选的变更。

存在问题

(1)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总监代表的内容含糊不清;

(2)或总监代表尚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资格)。

改进措施: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并应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授权范围不得超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4条文的规定,且只有当总监理工程师不在项目现场时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省监理工程师(按工程规模的要求)。

工程师职称的监理员或非注册在本公司的监理工程师均不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存在问题

(1)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中配置的人员数量偏少,尤其是持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数量和专业配置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情况较多,如监理机构中未配齐电气、给排水、暖通等安装类监理工程师,导致越权签证和服务质量低下;

(2)报建人员与现场实际工作人员名单不符,变更无记录、难追溯。

改进措施:

监理企业要自觉遵守“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才进行”的准则。

一般企业安装类监理工程师都偏少,一人可同时兼职规模不大的几个工程。

为保证安装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工作需要,可在监理机构配置安装专业的监理员,承担日常的旁站、巡视、检查等监理工作,在关键工序施工和签证时由兼职的监理工程师来把关。

另外,要注意招聘和培养安装类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内部职责分工明确。

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监理机构中人员的变更往往很难避免,除了要更科学合理地安排人员进退场计划外,人员变更时,应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做好记录。

存在问题工程中标、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随意大幅度更改监理机构组成人员。

改进措施:

监理企业要强化诚信观念,承接业务时相关部门(经营部和监理部或工程部)要沟通协调,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一旦委派,应尽可能减少变更。

企业要制定中、长期人力资源建设规模。

存在问题现场未配备必要的图集、标准、验收规范、检测设备和测量仪器,或向施工方借用、或自始至终未使用检测仪器和设备。

不少监理机构连简易检测包和长钢卷尺都未配。

检测器具的计量检定证书不全,或证书过期,领用归还无记录

改进措施:

每个项目监理机构均应配备必要的图集、标准、规范和简易检测包、30m及以上的钢卷尺。

其他测量仪器和检测器具应随时向公司借用,并建立借用台账(含:

使用日期、器具名称和编号、检测部位、使用人借用和归回日期等)。

若更细的话,可在工序报验单和测量报验单的复测记录中登记检测器具的名称和编号。

工程中使用过的计量器具均应有检定证书;若是跨(计量)年度的工程,应将计量器具使用期的计量检定证书备齐。

存在问题监理机构无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检查时才临时向建设单位“借”用。

改进措施:

全面掌握工程信息是监理机构完成“三控二管一协调”的必要条件之一。

因此,在施工准备阶段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详尽的工程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如:

施工许可证、岩土工程勘测报告及审查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抗震审查、消防审核意见书等,以全面、详尽、充分了解所监工程的背景情况和变化沿革,更好地理解客户要求和设计意图,减少疏忽遗漏的几率,特别是可以更好地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条文与标准的情况出现。

存在问题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无会议纪要,或纪要不全、不详。

大多数情况下无独立的设计交底记录或纪要,一般情况下则是图纸会审记录同时替代了设计交底纪要;对于设计交底不清或待定的问题,无后续处理记录,无法寻溯,没有形成闭合。

改进措施:

常规的程序是:

先组织监理机构及施工单位审阅图纸,汇总意见;再组织设计交底,均应有书面的会审和交底纪要。

现往往因工期紧迫,常将上述两项工作(程序)合并在一起同时完成,在随后的会议纪要整理成文时,应针对侧重分别记述整理,除了交底和会审记录外,特别是某些属于设计交底的内容,往往无法在设计文件中明晰表述,或者仅作为一种提醒或预告,更应在纪要中反映。

此外,还应有与会人员名单和签到,必要时,还应该有过程描述。

交底与会审记录中,凡当场为定夺的问题均应有答复期限和后续处理的记载。

存在问题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有变化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变更工程价款(进度)报告或变更工程量的工程计量报审表后,未及时回复(确认或否决)和予以计量。

而是将报告转送给建设单位或审计单位,不置可否。

改进措施: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8.工程变更和26.工程量确认”中的规定处置(除非专用条款或协议另有约定)。

按规定不及时予以回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工程量计量是自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施工单位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如监理工程师无权或其他原因不能予以确认审批,则可在时限内找个“资料不全”或“依据不充分”等理由,请其补充后重新申报,拖延一至二个时限周期,以争取建设单位或审计单位给出实质性意见予以处理。

或请建设单位明确此事项不属委托监理工作内容。

绝不可对施工单位的报审随意拖延、甚至不了了之。

存在问题《监理规划》普遍存在针对性不够、无操作性,极少项目中有注明第二版、第三版的《监理规划》或《监理规划》增补内容,缺少时效性。

如:

工程概况描述不清楚,监理结构有组织结构框图无人员名单,职责分工与监理工作程序交代不清楚;写了不少施工工艺与规范中的内容,但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未写或没具体写。

多数项目的监理规划只要换掉项目名称、人员名单等少量内容可放到任何项目上去,缺少“个性”,监理企业审批把关不严,流于形式。

改进措施:

《监理规划》的编写时间是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工程准备阶段初期,此时掌握的工程信息尚不全面,编写的内容可以稍许“宏观”些,但其内容应有针对性,应当基本上做到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方法及措施具体而有效、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职责分工清楚,对监理实施工作有指导作用,操作性强。

更详细的内容可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通过编写监理实施细则来实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宜作必要调整,并按原报审程序经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等也应该是《监理规划》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且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书面记录。

此可作为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工程时,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到位的依据。

存在问题《监理实施细则》细则不细,抄施工工艺、技术规范的内容,忽略了监理自身的工作特点,应采取的方法和应采取的措施;对某些技术规范认知度不够,知识面欠广欠深,致使某些关键工序监管失度,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漏编该部分的《监理实施细则》。

改进措施:

对于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中具有一定难度的复杂工序、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亦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以便更周密地、更针对性地对工程建设实施控制。

一般凡要编写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宜要求施工单位先编写施工方案,然后可有针对性地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控制目标和控制要点、工序的关键和特殊性、以及监理工作方法、控制措施等。

监理人员要不断学习新规范、接受新技术,掌握本专业范畴内的常用标准,关注技术的进步与规范的更替,及时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工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找到有关资料去了解、研究、掌握它。

培养虚心好学的良好习惯,加强与同行的磋商交流。

存在问题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内审程序不符,监理未识别。

如:

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只有分公司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签字,甚至还有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在先,施工单位内审在后的现象。

改进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签字,再由施工单位(注:

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向监理机构报审。

外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在此环节一律无效,因这一环节是技术审核,涉及技术资格问题,而不是一般的权力委托。

在审核这一环节时,应注意核查该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以及其中的变更记录,核对相关签字人资格的有效性。

存在问题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审核,监理的审核意见不明确,模棱两可;审核不细致,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牛头不对马嘴的内容、无针对性的内容、甚至用于其他项目的“无中生有”的内容,也用“严格按此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一句话搪塞过去;审核时间超时限。

改进措施:

首先,对于施工单位呈报的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审核意见如同意或不同意一定要明确,即使同意该施工组织设计的,宜写几句评语,将审查的痕迹留下来,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某些欠缺也可以提出整改的要求。

如不同意该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写出1、2、3等不同意的理由(该施工组织设计中不符要求的内容),并限时整改,作再次报审(再次报审时应注明为第几次)。

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预定得到的开工日期前7日提出施工组织设计报审,并在不影响正常开工的前提下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工作(应为可能需重复报审留出时间)

存在问题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有一定难度的复杂工序施工单位未报送专项施工方案,监理未识别;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而未组织专家对其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3)参建单位的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监理未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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