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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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NewlycompiledonNovember23,2020
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编号:
YA-01-2014
分宜县洞村红利煤矿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014年度)
矿长:
尧英孙
总工程师:
彭水清
生产矿长:
施秋发
安全矿长:
黄运兴
机电矿长:
章庆云
编制:
彭水清
编制:
分宜县洞村红利煤矿
颁布日期:
2014年2月18日
第一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规范煤矿企业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障企业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煤矿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矿井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瓦斯爆炸事故、透水事故、矿井火灾事故、煤尘爆炸事故、顶板事故等。
4、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其中,专项预案主要有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煤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煤矿重大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煤矿重大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重大水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
5、应急工作原则
煤矿事故救援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煤矿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生产矿井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会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调应对,将日常管理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
二、企业的危险性分析
(一)矿井概况
1、位置与交通
红利煤矿地处分宜县洞村乡上吉村,位于分宜县城360,直距26KM,地理坐标为东经114049′41″~114050′31″;北纬27000′31″;属分宜县洞村管辖。
矿区有简易公路通往洞村(双林水泥公路),并可通往新余市和分宜县城;武吉高速公路从矿区东部通过,交通十分便利。
2、地形地及水系
本区属丘陵地带,地形起伏不平,矿区最南海拔标高+280m,最低海拔标高+100m,一般在+120~180m之间,山脊走向基本与地开走向一致,山林密,植被厚,地形条件复杂。
区内无常年河流,本区属亚热带潮湿气候,历年年平均降雨量1627.25mm,年平均蒸发量1455.4mm,年平均气温16~18℃,年年4-6为雨季。
红利煤矿四周无相邻矿井。
3、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及煤层自燃发火倾向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赣煤行管字[2009]159号文),对红利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批复:
低瓦斯。
煤尘爆炸性:
没有爆炸性。
煤层自燃发火倾向:
不易自燃。
4、地层
分四个岩性阶段:
⑴、王潘里段(P2L4),厚度63米左右;主要以粉沙岩、细沙岩、泥岩及煤组成。
⑵、狮子山段(P2L3),厚度9~37米;为灰~浅灰色、薄~中厚层状石英细沙岩为主,作辅助标志层。
⑶、老山段(P2L2)
老山上亚段(P2L33),厚度115米左右;上部粗粉砂岩为主,中部细分粉砂岩为主,下部粉砂岩。
老山中亚段(P2L32),厚度40米左右;细粉砂岩与泥岩互层;
老山下亚段(P2L31),厚度50米左右;由细砂岩、粉砂岩、泥岩及煤组成。
⑷、官山段(P2L1),厚度100米左右;由细砂岩、粉砂岩、泥岩、炭质泥岩组成。
5、构造
坡龙山向斜为本矿区主导构造,向斜轴走向北东东向,两翼基本对称,由南西向北东方向倾伏,为一箕式向斜构造。
向斜四部出露二叠系上统长兴和龙潭组上部地层,向两翼依次出露出老山中亚段和下亚段地层。
南部煤层露出头附近出现次一级倒转向斜现象。
区内断层主要有三条:
F1、F2、F3
F1倾向正断层:
位于矿区范围西部,走向100~300,落差60米左右,倾向东,切割了预划定矿区范围西部向斜端的煤层。
F2走向逆断层:
位于矿区范围南部,450~900,呈S形,倾向北,倾角700,落差100~150米,断层上盘主要老山中亚段至下亚段地层,下盘主要为官山段地层,局部切割B4煤层。
F3走向逆断层:
位于矿区范围中部,ZK-1和ZK-5钻孔均见到该断层,造成老山中亚段和下亚段地层重复。
走向600~700。
倾向北,倾角500,落差50~100米。
矿区构造确定为复杂类型。
6、水文地质
⑴、大气降水
矿区含水层地下水主要受大气降水补给,浅部矿区涌水量的大小直接受大气降水控制,井田内的老窑、风化裂隙是大气降水补给矿坑的主要通道,是矿坑的主要充水因素之一,区内地表水系较简单。
⑵、老窑水
煤层出露地表,浅部煤层已被采空,煤系地层不同程度的节理裂隙发育,由于大气降水,通过裂隙渗入地下老窑空间,造成积水,对开采煤层则矿坑主要充水因素之一。
⑶、断层导水
据以往资料及矿山历年的开采情况,本区断层不发育,在矿区南翼边发现有一条F1断层,断层上下盘为老山中、下亚段和官山东段弱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因此断层导水性较差。
⑷、矿区及周边地区老窑小井分布状况
煤矿周围不存在有证矿井,但有部分已关闭小井。
上吉里村小井全于矿井南翼,小井井口标高+98.6米,开采水平+48米左右,该小井曾在2006年与本矿井风井贯通,小井储存积水已排空,但雨季时,仍有大部分大气降水补给,造成矿坑充水。
林场小井位于矿井北翼,小井井口标高+105.4米,开采水平+30米左右,有一定的积水。
但与本矿井相距较远,未发贯通,矿井今后开采北采区时要防止与林场小井发行贯通。
(二)、开拓方式及生产系统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
在井田中部布置主斜井、1号风井,井田西翼布置2号风井,主井口标高+107m,井底标高±0m。
1、通风方式及系统
根据开拓部署及井下巷道布置,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和对角式通风方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
每个风井选用FBCZ-4NO11A型B防爆轴流式主要扇风机2台,1台工作,1台备用,采用主扇反转反风方式。
掘进工作面采用局扇正压供风,安装FBD№局部通风机一台。
通风系统
1并列式通风系统通风线路(北翼-50水平工作面)
主井→井底车场→±0岩石运输大巷→北翼下山上部车场→北翼下山→北翼下山井底车场→-50水平运输大巷→北翼二下山→-85运输巷→-85至-50通风上山-50水平通风上山→±0回风巷→±0通风上山→2号风井→地面。
矿井以主斜井和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为总回风构成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首采工作面通风路线为:
2对角式通风系统通风线路(南翼-100水平工作面)
主井→井底车场→南翼暗下山上部车场→南翼暗下山→-110井底车场→-110岩石运输大巷→-110至-50水平回风上山-50水平回风大巷→-50至±0回风上山→±0回大巷→1号风井→地面。
2、供电系统
矿井目前只有一回路10KV电源引自洞村110KV变电站,并且与农网共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
在技改过程中,必须尽快完善二回路供电系统。
3、排水系统
①水泵:
选用100D45×4型离心泵3台,水泵流量85m3/h,扬程180m,防爆电机功率为75kw。
正常涌水时,1台工作,1台备用,1台检修;最大涌水时,2台同时工作,1台备用。
②排水管路:
选用φ100mm的无缝钢管排水管二趟,一趟工作,一趟备用。
③设置两个水仓,一个主水仓,长度80m,容量400m3;一个副水仓,长度40m,容量200m3,以便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④排水系统:
前期采用一级排水,将井下涌水排出地面水沟后自流至地面污水处理池。
4、采煤方法
采用巷道式伪倾斜采煤方法采煤。
(三)、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1、瓦斯安全事故
⑴、瓦斯爆炸的识别
瓦斯爆炸是煤矿生产中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瓦斯爆炸的有害因素是:
焰面、冲击波和大气成分的变化。
瓦斯爆炸的发生条件是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出现引爆火源。
瓦斯爆炸产生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气体并形成冲击波。
常发生瓦斯爆炸的地点是井下各工作面和巷道内。
⑵、引发瓦斯爆炸的原因
①作业环境(采掘工作面、巷道、硐室等)瓦斯浓度出现超标仍然工作;
②对在可能产生各种火源的人、设备(因故障引发的失爆现象及机电火花)及瓦斯安全管理措施、制度方面缺乏完备的贯彻实施体系和保障体系;
③对职工关于瓦斯危害的各种安全知识(也包括其它灾害的安全知识)没有教育培训计划;
④工作面上隅角出现瓦斯积聚,采空区内高浓度瓦斯逸散出来、采空区漏风严重及该区域形成涡流等问题不能立即有效解决,并且上隅角有机电设备及放炮时不能完全杜绝引爆火源,瓦斯安全管理制度欠完善、存在不能坚决贯彻执行瓦斯安全管理制度的松散管理状态等等;
⑤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导致瓦斯积聚:
设备检修时有计划停电、停风,但不采取安全措施;机电故障、掘进工作面停工而停风,不采取安全措施;局部通风机管理混乱,任意开停等;
⑥风筒断开或漏风严重,不能立即加以维护;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导致风量小、风速低从而积聚瓦斯:
不按需配风、通风巷道冒顶堵塞(不快速处理);单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风筒出口距掘进面太远;
⑦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不合规定;全风压供给风量小于该处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⑧风流短路:
如打开风门不关闭、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导致瓦斯积聚;
⑨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
不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通风设施不齐全或质量不合格等;
⑩瓦斯涌出异常,没有相应的快速处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巷道掘进在接近断层、褶曲或地质破碎带时,瓦斯涌出可能会突然增大,或忽大忽小变化无常,而且在这些区域容易冒顶,聚积瓦斯;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等。
2、水灾安全事故
(1)水灾危害因素的识别
指井下采掘作业时,突然遇到拥有大量积水区域(如老空积水、地下水及与地表河流有疏水通道联系的积水区等等)时发生的涌水事故。
(2)引发水灾的有害因素
①没有对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窑老空区水、钻孔水、含水层水、裂隙水、溶洞等进行详查,并且无疏、导、排、放措施;
②没有留设相应的断层防水煤(岩)柱;没有留设足够的井田边界和采区隔离煤柱;
③没有配备足够数量的探放水设备;
④没有选择符合矿井实际需要的具有足够能力的排水设备,最大涌水量时,排水设备不能满足要求;
⑤接近积水区域时未采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并且探放水措施欠完善;
⑥过断层时没有制定专门的防水安全措施;
⑦无处理各种水灾的预防性措施计划,或不能贯彻执行;
3、火灾安全事故
(1)火灾危害因素的识别
指发生在煤矿井下或是井口附近,直接影响井下安全生产并造成损失的非控制燃烧(分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两种)。
(2)引发火灾危害的因素
①防治火灾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的费用投入严重不足。
②随意使用明火;
③电气设备和电路维护差,造成过负荷或短路等,积热而引起火灾;
④违反防火操作规程等、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
⑤无地面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材料库中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不足或不符合要求;或消防材料库的布置位置不合理;
⑥未设置防火门,或设置质量不符合要求;
⑦没有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水管系统或不完善、不配套;地面消防水池的水量经常不足200m3;当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时,没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保障;
⑧工作人员不熟悉本职工作区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采煤工作面等工作地点没有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配电硐室不符合矿井的安全设置配备要求;
⑩电缆选择、电缆敷设、电缆连接、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4、煤尘安全事故
(1)煤尘爆炸的识别
井下工作环境煤尘浓度达爆炸极限遇火爆炸。
煤尘爆炸产生炽热固体颗粒、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气体并形成冲击波,瓦斯爆炸易引起煤尘爆炸。
发生煤尘爆炸的地点有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其它煤炭运输巷道。
(2)引发煤尘爆炸的有害因素
①防尘洒水管路破损、泄漏,影响使用效果;
②放炮时不采用水炮泥。
③无喷雾洒水降尘设施;
④工作面风速控制的不合理;
⑤没有按计划定期清扫、冲洗煤尘和刷浆。
⑥无防爆措施或不能严格执行措施
⑦无隔爆措施:
如未采用水槽棚隔爆措施或其它隔爆措施。
同时,必须认识到瓦斯爆炸与煤尘爆炸之间的连锁相互促进作用性。
5、顶板安全事故
(1)冒顶片帮的识别
通常指井下采掘作业的某些空间,由于受地压和开采动压双重影响,因对开采空间支护处理不当和违章作业造成的顶板岩石发生冒落。
常发生冒顶片帮的地点有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其它巷道内。
发生冒顶片帮的征兆有顶板掉渣、支架折断等。
(2)引发冒顶片帮的原因
①顶板支护不及时以及支护强度不够;
②支护形式不符合岩沉下沉特性,因而支护效果差;
③临时支护时间过长,永久支护不及时;
④支护质量没有达标或设计要求;
⑤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有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⑥没有按照规程、措施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作业;
⑦过断层、老巷、岩石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带、复合顶板、应力集中区、采空区悬顶面积过大等时又未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6、其他风险
(1)爆破
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引发放炮伤害的有害因素:
①炮眼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爆破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②未按规定要求装药,未装实,没有使用炮泥和水炮泥;炸药、雷管没有使用煤矿许用炸药、雷管,并且没有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相应级别的煤矿许用炸药、雷管;
③炸药、雷管质量差、过期、失效、放炮器材不合格;
④未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
⑤放炮管理制度欠完善,或执行不力,或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⑥无专职放炮员或其特种岗位证已过期;
⑦放炮时未设置警戒或者警戒距离不够。
(2)触电
分为电击和电伤,电击伤害由电流的能量超成的;电伤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对人体超成局部伤害,形成烧伤、灼伤、电光眼等,易发生触电伤害的场所有配电室、配电线路各地点。
引发触电伤害的有害因素:
①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多属于爆炸、火灾、煤尘、潮湿和腐蚀危险环境,电气设备不能满足相应要求;
②电气设备无煤安标志“MA”,特别是防爆电器的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
③电气设备仍使用国家颁布的淘汰产品;
④用电负荷等级与电力装置不匹配;自动控制系统的可靠性不够;
⑤触电保护、漏电保护、短路保护、过载保护、绝缘、电气隔离、屏保、电气安全距离等不可靠;电器设备管理、维护制度欠完善,或执行不力;
⑥没有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值和设施不符合规定;
⑦防静电、雷击等电气连接装置不可靠;没有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系统;
⑧电气设备维修、检查、更换以及隔离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
⑨事故状态下的照明、消防、疏散用电以及应急措施用电不可靠;
⑩非电气工人违章修理电器,或无电气特种岗位证的人员违章用电;检修时带电作业。
(3)火药爆炸
是指炸药在运输、贮存中遇引爆能量发生的爆炸事故。
可能发生爆炸伤害的场所有炸药库、运送炸药的巷道、有爆破作业的工作面。
引发火药爆炸的有害因素
①炸药、雷管存放在一起;炸药库安全措施、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炸药、雷管意外接触电流,或者接触漏电电流;
②炸药、雷管的储运、装卸和发放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炸药、雷管的使用、领取、退还无严格制度或不执行;
③存在杂散电流(主要来源于动力和照明交流电流的漏电、大地自然电流、雷电感应电流和磁辐射感应电流等。
而风、水管路和轨道的杂散电流为最大),动力、照明漏电造成的杂散电流,都可以通过沿井巷的导电体,如管路和轨道形成电路。
该杂散电流如与潮湿煤、岩壁接触,可造成煤、岩壁导电。
漏电电源之一相与另一漏电电源经过放炮母线或脚线与之接触,就可能发生意外爆炸崩人事故;
④不执行放炮前的“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有一组装药分次起爆现象;发现煤岩变松软、潮湿以及炮眼渗水、透水预兆等依然放炮;有放“糊炮”现象;雷管受到冲击、挤压、碰撞;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爆破规定;雷管脚线或放炮母线与漏电电缆相接触;炸药、雷管变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爆破操作工艺、规程不合规定要求;发爆器、放炮母线非专人专管;放炮员无放炮岗位资格证;放炮母线过短、躲避处选择不当等引发飞煤、飞石伤人;瞎炮突响崩人;放炮制度不严,工作混乱,在工作面有人工作时,非专职人员用发爆器通电放炮,造成崩人;
(4)中毒和窒息危害
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引发中毒和窒息危害的有害因素:
①火灾发生时,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并消耗大量的氧气,如果人员没有及时撤退;
②没有采取个体防护,或个体防护产品有质量缺陷,或个体防护用品操作不当;
③避灾救灾系统不完善、不健全;
④井下人员不熟悉避灾路线、缺乏自救知识或不会使用救护器材等。
(6)提升运输系统危险性
提升运输系统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
机械伤害、其他伤害等。
①机械伤害
A、碰头撞车事故。
主要因为制动、刹车、同一区段轨道上行驶的车辆等引起。
B、刮板输送机断链伤人,刮板拉倒人,液力联轴器伤人。
C、皮带运输机打滑、跑偏、倒转或顺滑、断带伤人、胶带撕裂等。
D、断绳跑车事故,主要因为钢丝绳断丝,锈蚀引起。
E、掉道事故,主要因为道床经过长期运行质量下降,矿车本身的缺陷以及超载等。
F、过卷事故,主要因为停车误操作,限速或减速保护装置失灵引起。
G、脱钩事故,主要因为设备损坏或误操作引起。
H、斜巷提升无可靠的防跑车装置或防跑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矿车连接无闭锁装置;无“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或执行不力;操作位置安全空间不够。
②其他伤害
矿井地面与井下有大量机械设备,由于使用不当、机械损坏等原因,可能造成人员伤害。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体系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1、指挥机构及职责
企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职责
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矿长担任,成员由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科长及采、掘、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领导必须立即赶到救灾指挥现场,组织抢救,矿长是负责处置事故的指挥者。
在矿长未到之前,由值班矿长负责指挥。
各有关人员在处理灾害事故中的任务和职责:
(1)矿长:
是处置事故的指挥者,在矿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的协助下,制定营救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2)矿总工程师:
是矿长处理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领导下组织制定营救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3)副矿长:
根据营救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须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须的设备材料。
(4)矿山救护队队长:
对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救援和事故处理。
(5)通风科科长:
按照矿长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系统,为实现自然通风及恢复主通风机运转做好技术指导工作,重视主通风机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组织瓦斯排放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6)生产技术科科长:
按照矿长命令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救、撤人和灾害处理。
(7)井下各区队队长、班长:
负责按企业指挥部要求有序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清点人数,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抢救和灾害处理任务。
在撤退前当班第一责任者负责将动力、主副风机馈电开关打到零位并闭锁,关闭供水阀门。
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图图2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具体事务工作。
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主任由安全矿长兼任,成员由副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矿山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
(3)调动矿山应急救援力量,调配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4)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矿山应急救援技术组参加救援工作,协调矿山医疗救护工作
(5)调用矿山应急救援基础资料与信息。
(6)矿山事故扩大或专业领域救援力量、资源不足时,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及设备增援。
(7)完成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救护队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各种安全生产事故。
设以下专业小组:
(1)抢险救灾组:
由矿山救护队和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专家组:
由与煤矿有关的技术专家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组成。
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3)物资供应组:
主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4)警戒保卫组:
主要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及交通秩序维持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
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6)后勤保障组:
主要负责车辆调度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
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补偿等善后处理事宜。
(二)、预防与预警
1、危险源监控
建立和完善对瓦斯、自然发火、顶板的监测监控系统,一旦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按事故进行追查。
要有专人对瓦斯、CO、水害、顶板状态的分析,从技术、装备、管理、程序等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生(见专项预案)。
2、预警行动
根据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报和预测结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采取以下措施:
(1)下达预警指令。
(2)及时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提出相关整改要求。
(3)根据事态发展的资料,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3、信息报告与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发现事故的第一人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矿井调度室应立即通知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得到总指挥批准后,迅速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相关单位负责人。
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企业事故的可控性,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IV级响应(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相应的分级),具体如下:
(1)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事故造成30人以上被困,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为I级响应;
(2)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被困,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为II级响应;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为III级响应;
(4)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困,已经或可能导致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时为IV级响应。
2、响应程序
企业应急响应的过程可分为接警、判断响应级别、应急启动、控制及救援行动、扩大应急、应急终止和后期处置等步骤。
应针对应急响应分步骤制定应急程序,并按事先制定程序指导各类生产事故应急响应。
例如,发生IV级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