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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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2013年第16期(总第8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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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文号:

深地税告〔2013〕5号

[内容纠错]

  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9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和临时税务登记户除外)。

  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登记证件使用、报告银行帐号、税务认定情况和停(复)业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包括: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三)发票管理情况,包括发票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及缴销情况,税控装置使用情况和防伪税控系统保管情况;

  (四)纳税申报情况,包括按期纳税申报情况、按期申报准确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情况;

  (五)税款缴纳情况,包括应纳税款按期缴纳情况和陈欠清理情况;

  (六)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上述指标设置总分值100分。

各项指标具体分值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配置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五条的指标及分值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七条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评分在95分以上,但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为B级:

  

(一)解除非正常户不满两年的;

  

(二)非正常原因,一个纳税年度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营业税零申报的;

  (三)评定所属期(指评定年度前两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无有效税种登记的;

  (四)评定所属期终了之日属于被汇总申报的;

  (五)纳税人主动放弃的。

  第八条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对评定所属期起始日期之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计分评定,于办理税务登记时默认为B级。

  第九条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第十条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纳税人在评定所属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一律定为D级:

  

(一)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行为记录的;

  

(二)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记录的;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三章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各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工作一般在评定所属期终了后次年1月份启动。

  第十二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分别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对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进行初步评定。

  第十三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应以适当形式加强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协作,组织下属各级税务机关对初步评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进行共同核定。

  第十四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应协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开展评定工作,并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公示A级纳税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研究确认,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新闻媒体等渠道,将A级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告,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提供A级纳税人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动态管理。

  A级纳税人有非正常原因,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营业税零申报的,降为B级。

  第十七条A、B、C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为D级。

  

(一)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行为记录的;

  

(二)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记录的;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十八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交换信息,按照从低原则共同调整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A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等级个案调整程序,将其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并在等级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对应国税主管机关按照从低原则下调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A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调整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更新A级纳税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评定结果公布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任何税务人员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实,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二十五条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原则上不进行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各区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高于”均含本数,所称“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9日起实施。

  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配置表

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配置表

(一)不计分指标

指标

代码

指标名称

指标详细描述

默认等级

1100

评定所属期起始日期之后开业。

评定所属期起始日期之后办理税务登记的。

B

1101

偷逃骗抗税。

评定所属期内发现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或抗税的。

D

1103

骗取优惠。

评定所属期内发现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D

1104

非正常户认定。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D

1105

偷逃骗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

评定所属期内发现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或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的。

D

1106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D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配置表

(二)计分指标

指标分类

指标代码

指标名称

指标详细描述

分值

计分标准

税务登记情况

2100

设立登记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分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扣2分。

2101

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每次扣1分(按次扣分的以扣完本类指标全部分值为止,下同)。

2102

登记证件使用1

纳税人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扣2分。

2103

登记证件使用2

纳税人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发生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行为之一的扣5分。

2104

报告银行账号

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户行帐号的扣1分。

指标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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