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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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

〔201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调换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政策、租赁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的家庭。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住房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住房实物房源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家庭数量,按保障对象申请先后次序实行轮候制,轮候期限不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在市场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核算补贴发放金额,提交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发放到户。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租补分离、分级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统一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房屋租金,然后由市政府按照保障对象收入类别分梯度进行补贴。

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级别为:

(一)对最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

申请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100%给予补贴;申请租赁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60%发放补贴。

(二)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

申请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给予70%租金补贴,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给予20%租金补贴;申请租赁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市场平均租金的40%给予补贴。

(三)对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保障,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给予40%租金补贴,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给予20%租金补贴。

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房屋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补贴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住租赁房建设

(配建)管理、房源运营维修管理、准入配租管理、调换使用、复核退出管理、住房查档、住房保障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指导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业务等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业务机构承担。

市监察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分配、退出等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筹集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发放公共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立项审批、申请上级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工作。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制定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征转及土地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审批管理等工作。

市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审批、质量监督、验收备案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进行低保家庭认定、核查婚姻状况、退役军人优抚审查认定工作、根据申请家庭提供资料审查测算申请家庭收入及资产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部分申请家庭社会保险缴纳、退休金发放进行核查等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大病审查认定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户籍审查认定工作。

公安车管所负责申请家庭车辆购置审查工作。

流管办负责居住证审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对部分申请家庭银行存款进行核查、出具个人征信报告等工作。

市税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税收减免、对部分申请家庭相关缴税证明进行核查等工作。

市统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数据统计报表、市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审查认定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申请家庭残疾等级审查认定工作。

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导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等部门,做好申请家庭资格审查、组织入户抽查、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到户、组织住房分配、清退、年度复核等工作。

做好市级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

熟练使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项业务信息全部按要求录入操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及房源筹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是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等,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每年10月底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已完成收储的建设用地供应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作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第十二条对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租住。

有剩余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租住。

第十三条需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按程序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接受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应当搭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和项目批准等文件中标明建设套数、套型面积等内容,房屋建成后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价格回购。

具体配建比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集中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基础设施,具体建设比例、产权归属、租售政策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户型合理,节能环保,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配套,在交付使用前进行简单装修,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十八条 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

有剩余房源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租住。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市政府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融资;

(六)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七)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补助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市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金等支出,但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相关税费政策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相关政策执行。

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等。

第二十三条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对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优先供应,对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土地变性的,在不违反区域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办理相关手续;对贷款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市财政部门按企业贷款额度的2%给予贴息补助;对所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保、人防等相关部门应当减少环节,简化程序,加快各项手续办理,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家庭),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

市区常住户口是指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26周岁的单身家庭。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收入和资产条件。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

家庭总资产是指家庭成员或者个人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三)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四)无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5年,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

住房建筑面积按不动产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以上年限均以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五)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3、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5、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7、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六)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居住地《廊坊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

3、已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主管部门备案,由用人单位在市区缴纳社保1年以上(社保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在本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5年;

5、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6、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企业,需是经廊坊市中心区、廊坊开发区、万庄区、龙河高新区、北史家务、北旺、尖塔、杨税务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上述企业参加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市级及以上劳模、65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保障。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收入标准、资产限额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对已经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保障,正在进行轮候的家庭,可以申请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同时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保障资格;对已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全部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和标准进行保障。

上述家庭需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核,对继续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三)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申请资料及申请程序

第三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

1、《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家庭户口页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申请家庭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结婚证、单身(丧偶)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现单身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及资产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资产证明包括:

车辆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房产证及房产评估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及股东出资证明);

6、申请家庭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其中,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的市级及以上劳模、65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人员、残疾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其中,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及孤老病残住房困难家庭,退伍军人和优抚家庭(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

(2)由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开具的孤老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4)由市区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经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6)见义勇为事迹的相关证明;

(7)退伍军人证明。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退伍证、优抚证或相关证明、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提供旅、师以上级别单位相关证明、居委会或者单位开具的孤老证明、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市区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经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二)新就业职工

1、《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人户口页、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5、劳动(聘用)合同(需在人社局备案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6、申请人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7、收入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家庭户口页、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5、劳动(聘用)合同(需在人社局备案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6、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7、收入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表。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申领《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

并填写完整,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居委会;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营业执照注册地街道办(乡镇政府)领取申请表并填写完整,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用人单位。

(二)承诺。

申请人填表时,应当一并填写承诺书,具体包括:

如实填报家庭收入、住房、车辆、资产等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家庭收入、住房、车辆和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后,应当补缴租金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部门审核公示程序中,对填写资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家庭,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本次住房保障资格,计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同时录入廊坊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准备材料及申请。

申请人申领《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后,填写表格并准备材料,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资料。

申请人持填写完整清晰的《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居(村)民委员会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时限履行各项手续。

在填写表格时,对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格评估;对有汽车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按表格所载计算公式测算车辆现值。

对有车有房的家庭、有房的家庭、有车无房且车辆现值超过15万元的家庭,由中国人民银行廊坊中心支行依法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

(四)受理。

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登记,审查申请表格是否填写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表格填写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通过入户、走访、询问等方式组织入户抽查,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

重点核查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与受理情况差异较大的家庭。

经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居(村)民委员会在《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有云保障系统,统一汇总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审。

用人单位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将签署意见和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有云保障系统,汇总后与原件一同报送街道办(乡镇政府)进行初审。

(五)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收到辖区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材上报材料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公共租赁保障系统公有云进行复核,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告栏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日。

公示主要内容为: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人口、住房、车辆、收入级别等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

对经初审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录入的个人申请信息,统一汇总后报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

(六)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公共租赁保障系统公有云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录入的个人申请信息,统一汇总后转交同级民政部门。

(七)收入及资产核查。

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填报的收入、住房、车辆、资产等信息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其收入及资产情况进行审查测算,按照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分出申请家庭收入级别,同时测算出资产总额。

对收入、资产总额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公共租赁保障系统公有云进行复核,由区民政部门在《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录入的个人申请信息,统一汇总后报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

(八)房产查档。

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档,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通过公共租赁保障系统公有云进行复核,由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在《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录入的个人申请信息,统一汇总后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所。

(九)车辆核查。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所对申请家庭成员车辆情况进行查档,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通过公共租赁保障系统公有云进行复核,在《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录入的个人申请信息,统一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十)终审及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申报情况和各部门审核结果,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对上报材料进行终审,通过公共租赁保障系统公有云进行复核,并组织在“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站”和“廊坊市房地产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十一)建档发证。

对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建档,录入公共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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